1984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84年10月11日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關於切實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支持農村專業戶發展商品生產的規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0.11
- 實施時間:1984.11.01
我省農村隨著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普遍推行,各種類型的專業戶不斷地湧現出來,它在發展商品生產、傳播科學技術、帶頭勤勞致富等方面,越來越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成為農村先進生產力的代表。承包性專業戶是社會主義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自營性專業戶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他們對於帶動周圍農戶由自給半自給經濟向較大規模商品生產轉化,繁榮農村經濟,加速實現社會主義農業現代化,必將發揮重大的作用。為此,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專業戶是指以家庭經濟為基礎,經營規模較大,主要勞動力和資金投入某項專業生產與經營活動,商品率達到50%以上,或給社會提供技術服務,其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50%以上的富裕戶,或從事開發性專業經營的農戶。各地可據此確定專業戶對象。
二、為了鼓勵專業戶增加對土地的投資,實行集約經營,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15年以上,生產周期長的和開發性項目,如果樹、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可以延長到30年、50年。在承包契約有效期內,專業戶的契約簽訂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其家庭成員有繼續履行契約能力的,則承包契約繼續有效;如不具有繼續履行契約的能力,允許其全部或部分折價轉讓他人承包經營。專業戶承包小流域治理,必須保證其應得利益。如要求調整土地,應經過充分協商,本著“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由集體統一調整。專業戶在承包期內,因無力耕種或轉營他業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將土地交給集體統一安排。也可以經集體同意,由社員自找對象協商轉包,但不能擅自改變向集體承包契約的內容。轉包條件應根據當地情況,由雙方商定。
專業戶不再承包土地後,可以在本地從事專業性生產,也可以自理口糧到集鎮申請開業經營。
三、鼓勵所有農民(包括國營農場、墾殖場農工),在各個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從事生產和經營,向各種專業戶發展。可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也可以從事加工業、手工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運輸業、建材建築業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各種行業。支持農民從事運銷業,完成國家統購派購任務後的農副產品,農民都可以經銷、加工和販運,經營方式可以靈活多樣。經營工商業的專業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登記,發給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不受行政區域限制。從事運輸業的專業戶,允許購置機動車船、拖拉機及其它生產工具,可以搞貨運,也可以搞客運。鼓勵專業戶個人同國營、集體聯合經營公路運輸。
四、允許專業戶請幫手、帶徒弟。對經營開發性生產項目的專業戶,可以招請工人。無論請幫手、帶徒弟或招請工人,都應當簽訂契約,規定報酬、期限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鼓勵和支持專業戶及一般農戶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實行各種形式的聯合,採取合夥經營,實行按勞分配,或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辦法。
五、國家企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同專業戶簽訂的承包、購銷、服務等經濟契約,應參照國家經濟契約法的規定,雙方都要嚴格信守,認真履行。契約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否則,違約一方必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拒不執行契約,經仲裁無效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六、為了做好產前產後的服務工作,計畫、物資、能源、交通等部門對農村專業戶發展商品生產應給予積極支持,農業、供銷部門要幫助提供信息、安排生產和產品銷售,並允許農民個人或聯合舉辦信息服務社和貿易貨棧,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專業戶要積極為國家作貢獻,凡屬國家統購派購的農副產品,一定要保證完成。商業、供銷部門收購專業戶的農副產品,必須執行按質論價、優質優價和協商定價的原則,嚴禁壓級壓價。
七、信貸部門應積極幫助專業戶解決生產中的資金困難。特別是對從事開發性經營項目的,銀行應劃出專項貸款,重點扶持,還款期限應根據生產周期適當延長。也可以接受政府或其他部門的委託,向專業戶發放低息或無息貸款。允許專業戶在銀行立戶辦理結算。鼓勵專業戶和農民、聯合體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將資金集中起來,聯合興辦各種企業,尤其要支持興辦開發性事業,政府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專業戶的生產和經營開展保險業務。
八、科技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對專業戶進行技術指導,定期舉辦科技培訓班,開展科技諮詢服務,並通過科技承包契約等形式,在專業戶中選點掛鈎,培養農村各業科技示範戶。鼓勵科技人員到農村第一線進行技術承包,報酬由雙方協商議定。科技推广部門應建立為專業戶進行科技服務的責任制,定期檢查,有獎有罰。
九、稅務部門應積極扶持專業戶發展商品生產,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向專業戶徵稅。凡專業戶應交的稅收,應根據國家規定,按銷售額和稅率計徵稅收,不得違章重複徵稅或任意改變稅收。從事投資大、生產周期長、收益慢的開發性生產的專業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履行報批手續,給予減免照顧。專業戶或農民聯戶興辦的企業,已經納入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管理的,可同其他鄉鎮企業一樣,在一定的年限內,享受減免稅照顧。
十、堅決保護專業戶的財產和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專業戶進行平調和不合理攤派。有關部門向專業戶收取費用,要按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巧立名目,任意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凡不合理的收費項目,要堅決取消。收費標準過高的,要堅決降下來。完成農副產品上交任務後,任何單位不得追加任務。
十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下禁令、設關卡,阻撓、限制專業戶的合法生產和經營。對敲詐、勒索、哄搶、盜竊、騙取專業戶財物,以及用毒害、縱火、爆炸等手段破壞專業戶生產與經營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加倍處以罰款;觸犯刑律者,依法嚴加懲處。
十二、嚴禁任何人特別是各級幹部利用各種手段向專業戶強行借、賒、拿、占、吃,強行向專業戶或聯戶興辦的企業安插親屬,強行入股或入乾股分紅。嚴禁挪用或私分國家提供給他們的貸款、化肥、農藥等物資。違者除責成其退還財物,賠償經濟損失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三、各級政法機關要依法維護專業戶的合法權益。對涉及專業戶的經濟糾紛和危害專業戶利益的案件,要及時受理,認真查處。對嚴重侵犯專業戶合法權益的犯罪分子,必須堅決打擊。同時,要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法律諮詢和鑑證、公證工作,為專業戶提供法律幫助。
十四、農業經濟管理部門應切實幫助專業戶搞好經濟核算,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鄉一級經濟管理組織要普遍建立專業戶經濟檔案,掌握生產經營情況,幫助解決疑難問題。各有關部門都應當盡力幫助專業戶搞好生產和經營,對保護、支持專業戶發展商品生產作出突出成績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必要的處分。
十五、對違反本規定的一切行為,專業戶有權抵制、控告和申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否則,從嚴處理。
十六、各地可以按照自願原則,經鄉以上政府批准,建立專業戶協會。專業戶協會是民眾性組織,主要負責組織學習,互通信息,開展協作,交流經驗,向黨和政府反映專業戶的建議和要求。
專業戶要自覺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服從國家的行政管理和計畫指導,積極發展商品生產,認真履行對國家、集體所承擔的義務。
十七、本規定從1984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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