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決定》是湖北省人大常委會1984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發布單位】818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7-21
【生效日期】1984-07-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7-21
【生效日期】1984-07-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決定
(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84年7月21日頒布實施)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84年7月21日頒布實施)
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認真討論了關於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問題。會議認為,我省農村在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湧現出大批農、林、牧、副、漁、工、商、銷運、服務等各種專業戶和經濟聯合體,這是農村發展中的新生事物。但是,目前有些地方出現了侵犯專業戶合法權益的情況,為了切實保護專業戶的合法權益,大力發展農村商品經濟,特作如下決定:
一、專業戶是向生產的專業化、社會化邁進的先行者,是發展商品生產、勤勞致富的帶頭人,是當前農村先進生產力的代表。廣大幹部和人民民眾要深刻認識發展專業戶的重要意義,對專業戶的合法生產與經營,要積極支持;對專業戶的合法權益,要堅決保護。各級經濟、科學技術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積極地從信息、供銷、信貸和技術進步等方面為專業戶提供優質服務。
二、國家企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同專業戶簽訂的承包、購銷、服務等經濟契約,應參照國家經濟契約法的規定,雙方都要嚴格信守,認真履行,不得單方變更或非法解除。否則,違約方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各級稅務部門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向專業戶徵稅,不得違章重複徵稅或任意改變稅率。從1984年1月1日起,凡非法多征的稅款,要如數退還。對農、林、牧、漁等各業開發性承包專業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履行報批手續,給予減免照顧。
四、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向專業戶收取費用,要按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巧立名目,任意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重複收費。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向專業戶收取費用的情況進行檢查,不合理的收費項目,要堅決取銷;收費標準過高的,要堅決降下來。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下禁令、設關卡,阻撓、限制專業戶的合法生產與經營。違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六、嚴禁任何人,特別是各級幹部,利用職權和其它手段向專業戶強行“借”、“賒”、拿、占、吃,強行安插親屬,強行入股分紅或入乾股分紅。違者,都要照價退賠,限期歸還或退出,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七、專業戶的合法收入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平調、攤派,或非法罰款、沒收。違者,要如數退賠,情節嚴重的,必須依法懲處。
八、對敲詐、勒索、哄搶、盜竊、騙取專業戶的財物,以及用毒害、縱火、爆炸等手段破壞專業戶的生產與經營造成危害者,要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級政法機關及有關部門,要依法維護專業戶的合法權益,對涉及專業戶的經濟糾紛和危害專業戶利益的案件,要及時受理,認真查處;對嚴重侵犯專業戶合法權益的犯罪分子,必須堅決打擊。同時,要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法律諮詢和公證工作,為專業戶提供法律幫助。
十、對違反本決定的一切行為,專業戶有權抵制、控告和申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專業戶要切實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要從事正當的生產與經營,要照章納稅,認真履行對國家、集體所承擔的義務。
專業戶要切實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要從事正當的生產與經營,要照章納稅,認真履行對國家、集體所承擔的義務。
十一、本決定同時適用於家庭農場和各種經濟聯合體。
十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