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關於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若干問題的決定

黑龍江省關於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若干問題的決定於1985年發布, 2016年8月19日,經過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決定廢止《黑龍江省關於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若干問題的決定》等20項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關於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若干問題的決定
  • 發布部門: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5]4號
【發布日期】1985-01-09
【生效日期】1985-01-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關於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若干問題的決定
(1985年1月9日黑政發〔1985〕4號)
農村專業戶是當前農村先進生產力的代表,是農民勤勞致富的帶頭人。為保護專業戶的合法權益,加速農村商品生產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政策、法令,結合我省當前的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專業戶的合法財產和收入,承包的國家和集體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二、專業戶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在完成國家規定的任務後,有產品支配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其合法的經營項目、形式和規模進行干預、限制。
專業戶的營業執照和其它證件,由發證單位照章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扣押和吊銷。不準對專業戶進行非法罰款或非法沒收其財物。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利用職權或其他手段,向專業戶強行借、賒、拿、占、吃,強行安插親友,強行入股或入空頭股分紅。
四、向專業戶徵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規定,任何地方不準另立稅目或提高稅率。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強行向專業戶派工、派物、派款和增加提留;不準截留、挪用國家提供給專業戶的資金、物資和獎售品。
六、向專業戶收取費用,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不準擴大收費範圍,擅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重複收費。
七、國家有關部門收購專業戶的產品和向專業戶銷售的物資,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不準隨意壓等壓價或變相提價。
八、凡是與專業戶發生的經濟往來不能即時清結的,要依法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信守,全面履行契約,任何一方不準擅自變更或解除。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的規定處理。
九、經出包單位同意,專業戶所承包的耕地、草原、林地、水面等可以轉包。轉包時不準擅自改變原來承包契約的內容,轉包條件由雙方商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強近專業戶離田或歸田。
十、專業戶要求進入集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持。專業戶要求到集鎮(不含縣城關鎮)落戶的,需持村民委員會證明,自理口糧,有住房或經營場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的,公安機關應準予落戶,發給專門的戶口簿。
十一、專業戶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律和規定,服從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認真履行對國家、集體承擔的義務,保護自然資源。不準偷稅漏稅,不準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不準搞損害他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十二、對侵犯專業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專業戶有權抵制,有權向當地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申訴。受理機關要及時認真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打擊報復。
十三、對違反本決定行為者,視其情節輕重,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紀律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對敲詐勒索、哄搶、盜竊、騙取專業戶財物,用毒害、縱火、爆炸等手段破壞專業戶的生產與經營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十四、本決定也適用於農村經濟聯合體和集鎮的各類專業戶。
十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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