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礦業權公開交易規則(試行)

江西省贛州市礦業權公開交易規則(試行)

為了更好管理和促進贛州市礦業發展,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根據《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實施〈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贛州市實際,制定本規則。主要是規範礦業權及招投標的地方性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贛州市礦業權公開交易規則(試行)
  • 地點:江西省贛州市
  • 性質:交易規則
  • 狀態:試行
  • 索引號:0001917-4/449-2010-00064z
  • 主題分類:法律法規\礦產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土資源部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實施〈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礦業權交易行為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誠信、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 實行集中交易制度。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進入招標投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第四條 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監督。
第五條 本規則是各方參與礦業權交易活動的契約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交易各方必須共同遵守。有關各方參與交易活動表明已經仔細閱讀,完全理解並同意所列的各項條款,並願意按本規則對自己在交易活動中的行為承擔全部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遵循本規則。
第二章 一般規則
第七條 礦業權交易機構在接受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礦業權人的委託後,開展礦業權交易業務。
委託交易礦業權的,委託人應與礦業權交易機構簽定《礦業權交易委託契約》,當事人雙方應當全面履行。
第八條 礦業權交易委託人應保證提供的一切檔案資料真實、合法、有效、全面,並對委託交易的礦業權的合法性負責,不得隱瞞事實真相;礦業權交易機構應對委託人提供的檔案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九條 礦業權交易機構依據擬出讓礦業權的相關資料,制定出招標、拍賣或掛牌方案,製作招標、拍賣或掛牌檔案並報委託人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實施。轉讓礦業權的,礦業權交易機構依據與委託人簽定《礦業權交易委託契約》要求,製作招標、拍賣或掛牌檔案,經委託人審核同意後實施礦業權轉讓交易。
第十條 交易公告須在《贛南礦業網》發布,在《贛州市招標投標中心網》、《贛南日報》、礦業權所在地電視台等媒體選擇發布。
第十一條 礦業權招標公告應在招標會前30日發布。礦業權拍賣、掛牌公告應在拍賣會或掛牌開始日20日前發布。
第十二條 委託人認為需要對招標、拍賣、掛牌檔案作出修改、補充的,應分別於投標截止日15日前、拍賣競買申請截止日15日前、掛牌報價開始日前在原發布礦業權交易公告的媒體公告,並由礦業權交易機構書面通知已報名的所有競買(投)人。補充公告與招標、拍賣、掛牌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如後者與前者不一致時,以後者為準。
第十三條 符合招標、拍賣和掛牌礦業權資格條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均可參加競買或投標,可以獨立競買或投標,也可以聯合競買或投標。
聯合競買或投標的,競買申請書或投標書應列明各成員單位並簽章。各成員單位為競買(投標)及競得(中標)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委託人和礦業權交易機構不得歧視意向競買(投)申請人,不得非法設定障礙阻止競買(投)申請人參與競買(投)。
第十五條 競買(投)申請人有了解、諮詢交易礦業權和交易檔案內容的權利。競買(投)申請人一旦參與競買(投),視為對礦業權現狀、交易條件、交易檔案等內容無異議並全面接受。
第十六條 競買(投)申請人應當在競買(投)報名申請截止時間之前繳納投標保證金或競買保證金,逾期的不予受理,不予資格審查。
競買(投)申請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競買保證金的時間,以到達礦業權交易機構指定帳戶的時間為準。
第十七條 對符合資格要求,且按時繳納了投標(競買)保證金的競買(投)申請人,礦業權交易機構應發放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競買人資格認定書)。競買(投)申請人收到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競買人資格認定書)後,方可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檔案:
(1)申請檔案不齊備、內容不全或未按規定格式填寫的;
(2)申請檔案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遞交的;
(3)申請檔案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4)競買申請人不具備資格條件的;
(5)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6)未按規定繳納競買(投)保證金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競買(投)申請人提交的競買(投)申請報名檔案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應當以中文書寫,其他附屬證明檔案可以用其他語言,但必需附中文譯本,所有解釋以中文為準。
第二十條 礦業權評估機構接受委託的交易礦業權價值評估諮詢業務後,應當對評估情況予以保密,不得泄露評估諮詢價。
第二十一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的,出讓交易底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出讓單位確定。屬於礦業權轉讓的,礦業權交易底價由委託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招標、拍賣底價的確定應當在招標會或拍賣會前完成,掛牌底價應當在掛牌報價以前確定。在本次交易成功結束前,底價應當保密,且不得變更和對外泄漏;交易未成功的,在下次交易之前底價應重新確定。
第二十二條 所有競投(買)人的報價均低於交易底價、達不到中標條件或無人參於報價的,礦業權交易機構可以宣布停止該宗礦業權的交易活動。
第二十三條 競買(投)人不得在交易中惡意串通,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惡意串通、向主管部門或者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所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其他投標人、競買人因參與上述非法活動致使中標、競得結果無效的,所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五條 簽訂成交確認書後,礦業權交易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在贛南礦業網和交易場所公示評標、競得結果。公示15個工作日之後無異議的,10個工作日內再簽訂出(轉)讓契約。
第二十六條 出讓礦業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按出讓契約約定繳納礦業權價款。轉讓礦業權的,競得(中標)人應當按照《轉讓契約》的約定繳納礦業權價款。
第二十七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按規定繳納完礦業權成交價款、交易費和招標、拍賣、掛牌檔案約定的其他費用後退回。其他投標人或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八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反悔,不按規定時間簽訂成交確認書或者礦業權出讓(轉讓)契約,或者未按招拍掛檔案要求提供履約擔保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扣除礦業權交易機構應收取的全部交易手續費後,剩餘部分作為違約金歸委託人所有;屬於拍賣、掛牌的,由委託人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重新組織交易;屬於招標的,委託(招標)人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日內,向後一個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人明示放棄中標項目的,委託(招標)人應當自知道之日起3日內,向後一個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九條 中標人、競得人未在規定的時限內繳納礦業權出(轉)讓成交價款的,其預先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將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委託人有權取消其中標人、競得人資格,有權收回礦業權。
第三章 具體交易方式的規則
第一節 招 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前,將投標檔案密封后送達指定地點,並附具對投標檔案承擔責任的書面承諾。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後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前,投標人可以補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標檔案。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 參與投標的人數應當達到3人以上,低於3人的,礦業權交易機構應當宣布停止招標。但屬探礦權招標的,投標的人數低於3人的,主管部門可以以掛牌方式授予探礦權。
第三十二條 礦業權交易機構簽收投標檔案後,在開標之前不得開啟;對在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之日後送達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邀請全部投標人參加。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評審時,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該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內容。
第三十五條 在評標過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為無效標書;
(1)投標檔案未按要求密封;
(2)投標檔案未加蓋投標者公章;
(3)投標檔案未經法定代表人(投標人)簽名;
(4)超過投標時間所投標的標書;
(5)標書或標書附屬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6)標書或標書附屬檔案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7)投標人不具備資格的;
(8)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9)重複投標的,即投標人對一個標的有兩份或兩份以上不相同的投標檔案的。
第三十六條 把價格作為評標唯一標準的招標實行價高者得的原則。
招標中,既有價格又有綜合評價標準的標的,應當依法進行綜合評標。
第三十七條 招標活動中出現2人或2人以上出價相同且同為最高價、其他條件無法區別優劣的,可通過抽籤的方式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1至3箇中標候選人,報委託人確定中標人;委託人也可委託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經評審後,認為所有的投標檔案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時,可以否決所有的投標。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評審完畢,礦業權交易機構應按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公布評標結果,包括招標底價、各投標者的報價、無效標書情況及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節 拍 賣
第四十條 礦業權拍賣的競買人不得少於3人。少於3人的,應當停止拍賣。
第四十一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拍賣會開始;
(二)拍賣師(拍賣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三)拍賣師(拍賣主持人)簡要介紹礦業權的基本情況;
(四)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五)拍賣師(拍賣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六)競買人應價。
(七)競買人最後一次應價,若高於底價,經拍賣師(拍賣主持人)宣布最後應價數目“第一次”、“第二次”、“最後一次”而沒有人再應價的,拍賣師(拍賣主持人)擊槌表示成交;
(八)拍賣師(拍賣主持人)宣布最後應價為拍賣礦業權的競得人;
(九)拍賣人當場與競得人簽署《礦業權拍賣成交確認書》;
(十)競得人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出讓人或轉讓人簽訂《礦業權出讓(轉讓)契約》。
第四十二條 礦業權拍賣無底價的,礦業權委託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有底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的,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拍賣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三節 掛 牌
第四十三條 申請參與掛牌並取得競買資格的所有競買人,可以在報價截止時間前填寫書面報價單,報價,經礦業權交易機構確認後,更新掛牌價格。
競買人在報價截止時間前可以多次報價。
第四十四條 掛牌期間,礦業權交易機構依競買人持有資格認定書,接受其填寫報價單的報價,並根據競買人的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四十五條 掛牌(起止)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掛牌截止時間即為接受競買人的競價報價的截止時間。
第四十六條 掛牌期限屆滿,礦業權掛牌無底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①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掛牌起始價的,掛牌成交。②在掛牌期限內有兩人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掛牌起始價者除外。③在掛牌期限內無人報價競買或者競買人的報價低於掛牌起始價的,則不成交。④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報名競買,並在掛牌期限截止前30分鐘要求報價的,則以當時的掛牌價為起始價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且高於掛牌起始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
第四十七條 掛牌期限屆滿,礦業權掛牌有底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①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的,則成交。②在掛牌期限內有兩人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③在掛牌期限內無人報價競買或者競買人的報價低於底價的,則不成交。④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報名競買,並在掛牌期限截止前30分鐘要求報價的,則以當時的掛牌價為起始價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且高於底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
第四十八條 現場競價會採用下列方式確定競得人:①競買人在進行現場報價前,領取競價號牌。②競買人現場競價方式為口頭報價。競買人在現場競價時應當先出示競價號牌,後口頭報出競價數額。以其他方式競價的無效。③現場競價每次報價的增價幅度按掛牌檔案確定的增價幅度執行,但後次報價必須高於前價。④掛牌人接受報價,作記錄後,將把最新報價填寫在報價牌上。⑤競買人口頭報價經掛牌人認可,填寫在報價牌上後,即為接受其報價,並被確認為有效報價。競買人不得撤回其報價,否則,所付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⑥當競買人報價在報價牌上停留時間達3分鐘而再無報價者時,則報價最高且高於底價(或掛牌起始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同時結束競價。
第四十九條 礦業權交易機構確認成交的,應當場簽訂《礦業權掛牌成交確認書》。掛牌成交後,競得人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出讓人或轉讓人簽訂《礦業權出讓(轉讓)契約書》。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據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規定確定。如有與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規定牴觸之處,以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未設立礦業權交易機構的縣(市) 也應當遵循本規則實施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礦業權交易機構的職責由縣(市)礦產資源管理局指定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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