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外商投資及經營軟環境的意見

《江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外商投資及經營軟環境的意見》是江西省人民政府2001年8月20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外商投資及經營軟環境的意見
  • 外文名:Jiangxi provincial government on further optimiz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he management of the soft environment
  • 發布日期:2001-08-20
  • 生效日期:2001-08-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2001-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
進一步最佳化外商投資及經營軟環境的意見
(2001年8月20日)
為擴大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根據省委解放思想、加快經濟發展的總體要求,現就進一步最佳化我省外商投資及經營軟環境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為外商投資營造規範、透明的法律和政策環境
1.清理有關吸引外商投資政策、法規和規章,廢止不適應新形勢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法規、規章的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省政府檔案的清理由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省外經貿廳要在2001年底前將清理後的涉外法規、政策編印成冊,免費提供給投資者。凡國家、省有新政策、法規出台,必須及時通過相關渠道向外商投資企業公開,並上網公布。
2.省政府從8月份起停止審批一切涉外收費項目。省財政、物價部門要在2001年9月底前依法對我省涉外行政性收費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涉外行政性收費項目,編制統一的涉外行政性收費目錄,通過新聞傳媒和網站向社會公布。省財政、物價部門於2001年底前在全省全面推行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和收費登記監督卡制度。各類涉外行政性收費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收據,並嚴格執行征費機關與收款單位分離制度。
3.進一步放寬投資領域,鼓勵和吸引國外、境外投資者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參與高速公路、國省道、電網改造等基礎設施以及城市公用設施、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經營;鼓勵外商參與物流業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公益性事業建設;鼓勵和支持外商採取收購、兼併、聯合、重組等多種形式,嫁接、改造國有企業;鼓勵外商參與種植、養殖及農副產品加工項目開發;鼓勵外商與中方以非法人合作組織進行勘查,以探礦權換取採礦權,重點勘查緊缺礦產資源。
4.對境外、國外企業或個人來贛投資、允許其用在國內投資企業所獲利潤或融通資金以人民幣認繳註冊資本,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在我省投資的,允許註冊為內資企業。
5.外商投資企業非行政劃撥用地在項目設計設定的建設期不計算租金或出讓金。各設區市、縣(市、區)招商用地使用耕地時,凡自行補充耕地、保持耕地占補平衡的,經驗收合格,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6.設在江西境內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後,三年內經批准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的所得稅。
二、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為外商投資營造公開、公正、廉潔、高效的行政環境
7.各涉外部門要在2001年底前製作“辦事指南”,標明主要職責、辦事程式、所需資料、辦事時限、收費標準、責任人員、聯繫電話等項內容,在辦公地點予以公開,供投資者查詢。
8.凡在省級審批許可權內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且不需要省里平衡資金和建設條件的外商投資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其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權全部下放到各設區市。項目立項和可行性報告由兩次審批合併為一次審批,並積極進行審批制改登記制的試點。
9.3000萬美元以下外商投資項目立項、契約、章程審批許可權下放到各設區市,並將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備案由審批前備案改為審批後備案。
10.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全部下放給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將設區市國稅局審批企業財產損失稅前的許可權由50萬元放寬到200萬元。對出口退稅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退稅管理權下放給設區市國稅局。
11.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可以在批准立項前由投資股東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對投資者以不同要素形成的資本來我省興辦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一時達不到設立登記條件又亟需營業執照開展籌建等相關活動的,核發6個月預備期的營業執照,待企業籌建完畢後,核發正式營業執照。
12.各設區市要進一步完善投資項目審批辦證中心,堅持“一站式”辦公制度。凡涉及到投資項目的審批事項,一律一個視窗受理和出件,不得體外循環。
13.沒有實行集中辦公聯審的省直審批部門,凡符合規定和條件的外商投資項目,其立項3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契約、章程3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工商註冊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14.沒有實行集中辦公聯審的省直審批部門推行首問負責制。審批事項涉及部門內部多個職能處室的,必須採取一個門受理,一條龍服務,一個印章完成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在接到申辦事項並確認屬本部門職責管轄範圍內後,即對該申辦事項從接件、辦件到辦結全過程負全責,辦件人要一次性提供審批所需的材料目錄和檔案範本,一次性講清對申報材料的修改意見和要求,並負責辦理完全部審批手續。
15.強化口岸電子信息化管理,加快電子口岸建設,儘快實施網上電子報關、報檢,海關、檢驗檢疫部門要實行節假日值班制度,進一步簡化通關手續,加快通關速度。
三、強化監督制約機制,為外商投資營造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16.建立民主評議行風制度,每年由監察、物價、法制等部門負責組織外商投資企業對行政執法、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服務質量、執法水平及落實兌現政策等情況進行評議。凡在民主評議中未獲通過的部門和單位將在全省進行通報並限期整改,並以此作為對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考核依據。各設區市要建立本市民主評議行風制度。
17.各設區市、縣(市、區)要成立外商投資舉報協調機構,與省投訴中心形成上下網路,相互配合,形成外商投訴快速反應通道。建立投訴處理、督查制度,儘快出台《江西省外商投訴處理辦法》。對各級投訴機構做出的協調處理意見,各地、各部門必須限期執行;對拒不執行的,由監察部門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18.各有關部門嚴格按法律、法規開展業務和年度檢查,不得以收費為目的進行檢查。同一部門不得對企業進行多級重複檢查,同一事項各部門不得在同一年度內重複檢查。
19.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國稅、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打擊生產、運輸、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侵犯企業智慧財產權和走私、騙匯、騙稅等違法行為力度,將該項工作形成制度化,維護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秩序。外商投資企業有權自主選擇會計、律師、稅務、公證、評估、認證、諮詢、勞動等中介服務機構,各部門不得強制外商投資企業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務。
四、轉變思想,更新觀念,在全社會努力營造親商、安商、富商的人文環境
20.各地、各部門要把整治和最佳化投資及經營軟環境作為一把手工程,各地、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創建一流環境的“第一責任人”。要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和要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環境整治和最佳化的各項工作,不斷改善外來投資者的工作、生活環境。
21.在招商工作中建立項目跟蹤落實責任制,推行項目領導責任人制度。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對本地、本部門招商引資項目從洽談、簽約、申辦、開業投產、生產經營進行全過程跟蹤服務,對重點企業要定期登門了解投資者對投資環境的意見、建議,幫助外商克服和解決項目全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支持辦成辦好現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實現以商招商。
22.建立激勵機制,大力引進人才。建好留學生創業園和大學科技園,設立“高、精、尖”人才創業基金,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服務江西;鼓勵引進科技人才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入股,參與技術開發;對引進的人才,在戶口、住房、報酬和家屬子女隨遷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在全社會實行學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重的制度,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更多合格的勞動者。
23.各級公安機關要與外商投資企業建立掛點聯繫,並形成制度,把保護外商人身、財產安全作為服務於招商引資、改善投資軟環境的第一位任務,建立與外商投資企業聯繫掛點制度,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居住地及活動場所的治安防範和安全保衛工作。
24.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穩妥處理好因外商投資企業征地、拆遷、用工、用水以及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主動協助外商投資企業處理勞資糾紛和各種內部矛盾;對涉及到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報警案件,各級公安機關要優先偵辦、掛牌督辦,及時反饋辦理情況,切實做好安商工作。
25.取消境外人員定點住宿的規定,對來我省旅遊、考察、投資的境外人員住宿點的管理變審批制為備案制,入境人員可自主選擇旅館住宿。
26.對在我省投資金額較大的國(境)外投資者及其企業管理人員,可發給2至5年有效的多次出境簽證、暫住加注。對在我省投資一定數額以上的台灣居民及其配偶、子女申請定居的可批准。對需在我省常住的國(境)外科技、管理人員和投資者發放1至5年的居留證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入境簽證。對有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可頒發在華永久居留證書。對出國留學後加入外國籍的高科技、管理人才申請定居的,可批准發給永久有效的居留證。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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