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扶持重點企業集團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扶持重點企業集團政策措施的通知,(贛府發〔1998〕35號1998年11月2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現將《江西省扶持重點企業集團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扶持重點企業集團政策措施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11-02
  • 【發布單位】:81402
  • 【生效日期】:199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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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府發[1998]35號
【發布日期】1998-11-02
【生效日期】1998-1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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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扶持
重點企業集團政策措施的通知
(贛府發〔1998〕35號1998年11月2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江西省扶持重點企業集團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扶持重點企業集團政策措施
組建和發展一批重點企業集團,是調整我省經濟結構,增強我省經濟在國內外市場上競爭能力的關鍵,也是實現我省“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把扶持重點企業集團發展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為企業集團的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建立和完善重點企業集團入選制度
(一)根據量力而行、突出重點的原則,建立重點企業集團入選制度。列入發展規劃的省政府重點扶持企業集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集團總資產在10億元以上,淨資產在3億元以上,年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年實現利稅在1億元以上(含2000年能達到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居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具有較強的科技開發能力,建立了科技開發中心;
2.主導產品的國際、國內市場占有率明顯高於省內同行業其他企業,或者屬於國家或者名牌產品;
3.重點企業集團內部核心企業與其全資、控股企業之間要以資產為紐帶,建立母子公司體制。母子公司的組建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
4.重點企業集團母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政治素質優良、經營能力強、年齡和知識結構合理、具有強烈的市場開拓和競爭意識;
5.對全省國民經濟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能有力拉動區域經濟成長。
(二)省政府重點扶持的企業集團名單,須經省體改委、省計委和省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經省政府審定後正式確定。
二、進一步做好重點企業集團的增資減債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出資人制度。按照資產的實際來源確定重點企業集團的真實出資人,按照國有資產兩級管理和政企分開的要求,落實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出資人的增資減債責任。
(四)加大對重點企業集團的資本金注入。
1.繼續做好貸改投工作。一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支持重點企業集團申請將國家“撥改貸”資金和1989年以後的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本息餘額轉為中央對重點企業集團投入的國有資本金。二是將重點企業集團的省“撥改貸”資金本息餘額轉為省投入的國有資本金。
2.搞好國有股留利工作。重點企業集團內成員企業的地方國有股紅利,在“九五”期間,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留在企業集團使用,作為國家投資,轉作資本公積金。
3.重點企業集團占用的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現價值在扣除已交納的稅、費和各種補償費後的剩餘部分,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作為企業集團的國有資本金;重點企業集團轉讓存量國有土地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繳納相應稅費後,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留在企業集團,以增補國有資本金。
(五)進一步發育和規範資本市場,加大重點企業集團直接融資力度。一是優先推薦重點企業集團母公司發行股票和安排債券的發行計畫,鼓勵重點企業集團母公司以併購或進行技術改造為目的發行股票和債券。二是引導設立投資基金,廣泛吸收社會資金,對重點企業集團進行參股控股。
(六)落實好重點企業集團內因資產重組而發生的債務承擔責任。鼓勵重點企業集團與主辦銀行就債務問題進行協商,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可以採取停息掛帳、沖銷或者其他形式落實債務承擔責任;鼓勵企業之間採取參股的形式,按照一定比例把原來的債權轉換為股權。
三、發展和完善主辦銀行制度,鼓勵開展銀企合作
(七)鼓勵省級各商業銀行或其委託的各地市行與重點企業集團簽訂銀企合作協定。鼓勵主辦銀行優先保證重點企業集團流動資金的需要,對於市場前景好、比較效益高的重點產品,銀行可以採取封閉式的貸款管理辦法,實行新老貸款分開,支持重申重點產品生產;重點企業集團要按照銀企合作協定,在銀行貸款的使用、資金帳戶、業務往來等方面接受銀行監督。
(八)鼓勵主辦銀行為促進重點企業集團的產品打入國際市場、增強國際市場競爭能力提供出口信貸服務;鼓勵主辦銀行為重點企業集團擴大產品的國內市場和省內市場占有率提供分期付款、抵押擔保等消費信貸服務。
(九)支持重點企業集團成立財務結算中心和申辦財務公司。鼓勵主辦銀行加強與重點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聯繫,促進財務公司業務的拓展。在國家金融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主辦銀行可以對財務公司融通資金提供便利,支持財務公司提供消費信貸服務。
四、適當下放項目投資審批權,提高重點企業集團母公司的投資功能
(十)具備下列條件的經營性項目,可以由重點企業集團自行審批立項,並按項目性質報省計委、省經貿委登記備案:
1.不屬於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發展的範圍的;
2.使用自籌資金建設的;
3.能源、原材料供應、運輸等條件能自行解決或自行平衡的;
4.固定資產投資限額以下項目。
(十一)重點企業集團自行審批的國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等有關規定,項目的有關檔案應當報省計委或省經貿委登記備案。
五、鼓勵重點企業集團積極對外兼併擴張
(十二)重點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試點辦法〉的通知》(贛府發〔1996〕2號)規定的條件,經省政府批准可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授權的內容和程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鼓勵重點企業集團通過對外兼併擴張等形式進行資產重點。對符合破產或兼併條件的困難企業,重點企業集團提出的兼併收購方案經省政府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報經國家批准,優先列入有關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畫;被兼併的困難企業原按有關規定享受的優惠政策,可帶入兼併方繼續享受。
(十四)鼓勵重點企業集團之間實行強強聯合,開展合作,增強整體競爭力;鼓勵重點企業集團跨出省界,與其他省市的企業進行兼併聯合;積極為省外、境外、國外的大企業集團與我省重點企業集團實行兼併聯合創造條件。
(十五)鼓勵重點企業集團在成員內部進行有效的資產重組。母公司要制定好集團的發展戰略,做好統一規劃工作。重點企業集團要對現有的資產進行最佳化重組,盤活存量資產,實現優勢互補,密切成員之間的有機聯繫,重點企業集團母、子公司要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六、鼓勵重點企業集團開展國際經濟貿易合作
(十六)積極為重點企業集團直接、間接利用外資創造良好條件。一是要繼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改善投資硬環境;二是要大力提高辦事效率,不斷改善投資軟環境;三是積極創造條件,促成外資金融機構到我省開展金融業務,參與我省經濟建設;四是爭取國家優先安排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支持重點企業集團的發展項目。
(十七)進一步增強重點企業集團母公司的對外經濟貿易職能,優先支持母公司申請從事與本集團相關同類產品和配套產品的進出口經營自主權,對具備條件++的子公司可單獨申請自營進出口權;幫助重點企業集團落實出口信貸;進一步完善進出口貿易代理制度;努力向外經貿部申請,爭取賦予我省重點企業集團開展勞務承包和設備安裝的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鼓勵重點企業集團參與國內外展銷,拓展國際國內市場。
(十八)支持重點企業集團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大力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辦法。簡化商務活動出國的審批手續。
七、支持企業集團加強技術改造,推進科技進步
(十九)支持重點企業集團建立和完善科技開發中心;提高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及開發新產品的能力,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二十)鼓勵重點企業集團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長期合作關係;鼓勵科研院所整體轉入到重點企業集團,加速套用性研究開發,開發有自己獨立智慧財產權的先進技術和產品,進入企業集團的科研院所在一定期限內,維持原來科研院所的管理體制、經費來源、財政撥款和稅收政策。
(二十一)鼓勵重點企業集團加快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步伐。允許重點企業集團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範圍內,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或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
八、切實減輕重點企業集團的負擔
(二十二)嚴格國家和省兩級收費制度,整頓清理收費項目。除國家法律規章、國務院及國家計委、財政部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部門有明文規定之外,其他部門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公布對重點企業集團的各類收費項目和標準,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對違反規定向重點企業集團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變相收費的部門及其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依紀予以嚴肅處理。
(二十三)減輕重點企業集團的社會負擔。重點企業集團可根據地區條件和企業實際情況,把企業自辦的學校、醫院、招待所等後勤服務性單位和企業承擔的部分社會職能,從企業逐步分離出去。對條件具備的後勤服務單位,改組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對條件尚不具備的學校、醫院等單位,可改為非盈利性的事業法人,通過政府資助、社會贊助和服務收費等方式彌補開支;有的可待條件具備後逐步移交政府或社區服務機構。移交條件不具備的中國小校應繼續辦好,當地教育部門要給予幫助,並根據企業辦學情況酌情返還教育費附加。
九、加強對重點企業集團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考核體系
(二十四)使重點企業集團的發展走向規範化、法制化軌道。進一步落實重點企業集團成員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重點企業集團母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的,應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由有關授權監督機構派出監督,組成監事會。
(二十五)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和監督考核機制。授權的監督機構或具有出資人職能的部門要定期對重申重點企業集團母公司的財產經營管理和國有資本營運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實行動態管理。省經貿委、省計委、省體改委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考核情況進行評審,評審不合格不再列入重點扶持範圍。
(二十六)重點企業集團要健全集團內部的財會制度及資本營運的審計和監督制度,提高資本營運效率。重點企業集團應每季度向具有出資人職能的部門、監督機構、省級統計部門如實報送資本營運匯總報表。
十、解釋
(二十七)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措施的重點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是指集團母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
(二十八)本檔案由省計委、省經貿委和省體改委負責解釋。其中有關財稅方面的政策,由省計委、省經貿委、省體改委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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