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志願服務條例

《江西省志願服務條例》旨在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和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發展志願服務事業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共七章五十條,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志願服務條例
  • 發布機構: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1年7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通過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志 願 者
  第三章 志願服務組織
  第四章 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章 促進與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發展志願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或者發起的志願服務以及與志願服務有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將志願服務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推動志願服務活動在基層開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推動志願服務人才隊伍和志願服務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者註冊管理、志願服務組織登記管理與標識、志願服務記錄管理、志願服務信息化建設等有關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志願服務管理規範、查處志願服務相關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司法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指導,在資金、場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與志願服務相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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