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

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專門保護候鳥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具體措施,條例目錄,條例正文,解讀,

具體措施

《條例》共七章五十二條,主要通過下列措施實現對候鳥資源的嚴格保護:
一是明晰候鳥保護工作責任。
釐清候鳥保護職責,將候鳥保護工作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長制責任範圍,並與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相銜接,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協調、解決候鳥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候鳥保護工作。
二是明確候鳥及其棲息地保護措施。
針對冬候鳥分布區一般較為集中、夏候鳥分布區相對零散的狀況,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通過劃定並公布候鳥集中分布區及範圍,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保護、恢復、修復候鳥生存環境;鄱陽湖區域以及其他候鳥集中分布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極端環境時對棲息地採取特殊保護措施,通過棲息地改造、生態補水、人工投食等措施,適當改善候鳥生存環境;規範觀看、拍攝候鳥的行為,科學設定候鳥觀鳥點、觀看路線,引導公眾文明觀鳥。
三是突出對白鶴的特別保護。
白鶴是江西省“省鳥”,也是江西省靚麗的生態品牌,為強化“省鳥”白鶴這一旗艦物種的保護,設立“江西省白鶴保護宣傳周”,提高公眾對白鶴保護的意識;保障白鶴食物資源供給,加強對鄱陽湖區白鶴喜食生物的調查和監測,改善白鶴食物生長環境;要求白鶴分布區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等訂立白鶴保護公約,有針對性的引導提高白鶴分布區公眾的白鶴保護意識。
四是加強對候鳥保護的保障。
在確立政府投入機制、候鳥致損補償機制之外,還建立候鳥生態價值實現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科學設定觀察範圍、規範觀鳥行為、減少對候鳥干擾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舉辦觀鳥周、觀鳥賽等活動,開發生態觀鳥旅遊資源,打造觀鳥生態產品,推動候鳥生態產業化。
五是加強候鳥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根據林長制工作要求,對候鳥集中分布區、重要棲息地候鳥保護實行格線化管理,推動區域執法協作,及時有效查處破壞候鳥資源的違法行為;建立候鳥保護約談機制,明確對候鳥資源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民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的約談和整改制度,從而有效壓實候鳥保護責任,促進候鳥資源的保護。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棲息地保護
第三章 候鳥保護
第四章 白鶴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候鳥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候鳥及其棲息地保護和管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候鳥,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列入野生動物保護名錄的隨季節不同而進行周期性遷徙的鳥類(含蛋)。
第三條 候鳥保護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制定的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中,明確候鳥及其棲息地保護措施。
鄱陽湖區域、候鳥遷徙通道以及其他候鳥集中分布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候鳥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候鳥保護工作納入林長制責任範圍,並與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相銜接,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協調和解決候鳥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鄱陽湖區域、候鳥遷徙通道以及其他候鳥集中分布區的毗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候鳥保護區域協作,建立候鳥聯合保護機制,確定聯合保護區域,採取聯合保護措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候鳥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公安、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教育、文化和旅遊、商務、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海關、網信、郵政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候鳥保護和管理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候鳥保護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候鳥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開展候鳥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候鳥保護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候鳥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候鳥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候鳥、破壞候鳥栖息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八條 對在候鳥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棲息地保護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候鳥重要棲息地、候鳥集中分布區劃入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保護、恢復和改善候鳥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入相關自然保護區域條件的候鳥重要棲息地、候鳥集中分布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候鳥和水生生物的分布狀況,採取科學合理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並明確禁獵(漁)區範圍,設立保護界限標誌,及時向社會公布。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內引入外來物種、營造單一純林、過量施灑農藥、建設光伏和風力發電項目或者其他人為干擾、威脅候鳥生息繁衍的行為。
禁止在候鳥重要棲息地和候鳥集中分布區違法毀林開墾、圍墾、采砂取土、傾倒廢棄物(液)等行為。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託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候鳥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
候鳥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和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候鳥野外分布區域、種群數量及結構、遷徙規律;
(二)候鳥栖息地的面積、生態狀況;
(三)候鳥及其棲息地的主要威脅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
(四)其他需要調查、監測和評估的內容。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健全候鳥及其棲息地檔案,根據候鳥及其棲息地的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確定並公布候鳥集中分布區名錄及範圍。
候鳥集中分布區名錄及範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鄱陽湖區域以及其他候鳥集中分布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林業等部門開展候鳥栖息地和候鳥集中分布區水位、水質、溫度、植被、底棲生物等環境監測,建立相應的監測網路和數據共享機制,定期對候鳥栖息地和候鳥集中分布區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候鳥遷徙通道沿線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候鳥巡護站(點)和監測網路,在候鳥遷徙季節應當加強巡護和監測,確保候鳥遷徙安全。
第十三條 因極端降水、乾旱、低溫等氣象災害或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候鳥栖息地破壞、食物匱乏等情形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採取棲息地恢復和改造、生態補水、人工投食等措施,改善候鳥生存環境。
第十四條 機場、鐵路、公路、水利電力、圍堰等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候鳥遷徙通道;無法避讓的,應當採取修建生態廊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候鳥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候鳥遷徙通道產生影響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涉及省級重點保護候鳥的,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國家重點保護候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棲息地保護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恢復棲息地功能,提高棲息地質量。對白鶴等珍貴、瀕危物種棲息地優先實施修復。
第十六條 鄱陽湖區域的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可以聯合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採取人工魚礁、水生植物底播、控制湖泊冬季水位等修復措施,維護水域生態環境,改善候鳥栖息環境。
候鳥遷徙通道沿線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森林植被恢復等措施,加強區域內候鳥栖息地保護和修復,保障候鳥栖息安全。
第十七條 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候鳥生存環境污染、破壞的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污染、停止作業等相應措施,並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與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章 候鳥保護
第十八條 候鳥實行分級保護,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級別進行保護。候鳥名錄和保護措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分級保護的候鳥名錄。
第十九條 候鳥集中分布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及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應當科學設定候鳥觀看點、觀看路線,規範觀看、拍攝候鳥行為,引導公眾文明觀看、拍攝候鳥。
除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外,禁止在候鳥重要棲息地、候鳥集中分布區和自然保護區使用無人飛行器等拍攝候鳥,干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
禁止驚嚇、驅趕候鳥以及實施其他嚴重干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的行為。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及時、就地、就近、科學的原則,依法組織開展候鳥收容救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候鳥收容救護機構,或者指定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開展收容救護工作,建立救護檔案,公開救護結果,加強收容救護交流合作,共享收容救護設施設備和技術資源,提升收容救護水平。
收容救護單位應當對接收的候鳥進行檢查、治療、安置、暫養等,對體況良好、無須採取治療措施或者經治療後體況恢復、具備野外生存能力的候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擇適合該候鳥生存的野外環境放歸野外。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以網捕、誘捕、投毒、強光、仿聲、搗毀巢穴、掏蛋、火攻、煙燻以及使用獵套、獵夾、地槍、排銃、彈弓等方式獵捕候鳥;禁止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候鳥及其製品;禁止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候鳥及其製品。
因科學研究確需以網捕、電子誘捕等方式獵捕候鳥的,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獵捕證或者狩獵證。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候鳥及其製品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批。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生產、經營使用候鳥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食用或者為食用購買候鳥及其製品;
(二)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候鳥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服務;
(三)為出售、購買、利用候鳥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
(四)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候鳥製品發布廣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候鳥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候鳥集中分布區的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護林組織負責護鳥工作,劃定護鳥責任區,配備專(兼)職護鳥員,加強候鳥保護;沒有護林組織的,應當配備與候鳥分布區域相匹配的護鳥員隊伍。
護鳥員負責對責任區域的候鳥進行野外巡護,清除非法獵捕工具,及時勸阻干擾、傷害候鳥等行為,發現違法獵捕候鳥行為時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候鳥疫源疫病監測工作,建立健全監測網路,合理設定監測站點,配備專(兼)職監測員,劃定監測責任區,發現候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處置並向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候鳥保護管理工作所需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提升候鳥保護管理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偷盜、擅自占用或者移動候鳥保護設施、設備。確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候鳥保護監測站點的,應當徵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遷移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章 白鶴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六條 白鶴是本省的省鳥。每年12月的第二周為江西省白鶴保護宣傳周。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挖掘白鶴民間文化,開展白鶴主題自然教育,提高公眾對白鶴保護的意識。
第二十七條 鄱陽湖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白鶴的調查、監測,及時掌握白鶴種群數量、分布動態以及生存環境狀況,並將相關數據逐級報送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越冬期每月開展一次白鶴調查。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白鶴越冬數據共享機制,根據白鶴的分布情況劃定保護範圍,短期性限制人為活動,加強白鶴保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鄱陽湖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白鶴生存環境的保護和研究。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針對鄱陽湖水位過高或者過低、食物資源匱乏、環境污染等影響白鶴生存的極端情況,編制白鶴保護應急預案,制定白鶴保護應急管理措施,依法明確相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發生影響白鶴生存的極端情況時,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啟動應急預案。鄱陽湖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對周邊水庫、稻田、魚塘、藕田等白鶴臨時覓食地實行分區管控,可以通過政府購買等方式為白鶴補充食物。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最低水位線標誌樁,當湖水低於最低水位線時,未經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引水出湖。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鄱陽湖區域的白鶴喜食生物開展調查和監測,分析了解食物資源狀況,為白鶴保護提供科學依據。
鄱陽湖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控制子湖泊水位等方式改善白鶴主要食物生長環境,提高白鶴食物供給量。
第三十一條 因科學研究、保護需要,可以採取環志標記、衛星跟蹤等方式,跟蹤監測白鶴遷飛,了解掌握白鶴生存環境變化及遷徙規律。採取環志標記、衛星跟蹤等方式跟蹤監測白鶴遷飛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遵守有關技術規範。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白鶴國內遷徙路線涉及的其他地區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加強合作,共享白鶴保護、科學研究信息,推動白鶴聯合保護。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飢餓、受困、迷途的白鶴時,應當及時予以保護並報告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由其組織採取緊急收容救護措施。對死亡的白鶴,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或者委託專業機構鑑定死亡原因,並妥善處置。
第三十三條 白鶴分布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組織訂立白鶴保護公約,提高民眾的白鶴保護意識。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候鳥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資金,加大對棲息地保護、修復以及候鳥保護、救護、疫源疫病監測等投入力度。
因保護候鳥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候鳥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第三十五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候鳥保護、科普教育、收容救護等,支持候鳥保護公益事業。
鼓勵和支持開展候鳥保護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加強對候鳥分布、種群動態、生存環境特徵、遷徙覓食規律、疫源疫病監測預警等方面研究,提高候鳥保護水平。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科學設定觀察範圍、規範觀鳥行為、減少對候鳥干擾的前提下,可以舉辦觀鳥周、觀鳥賽等活動,開發生態觀鳥旅遊資源,打造觀鳥生態產品,推動候鳥生態產業化。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活動的技術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引導社會資金、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參與生態觀鳥旅遊資源和觀鳥生態產品的開發,發展觀鳥經濟,促進鄉村振興。
鼓勵金融機構依託觀鳥生態產品權益,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為候鳥保護和綠色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三十八條 候鳥集中分布區、候鳥重要棲息地保護實行格線化管理。鄉級、村級林長、河長、湖長應當加強對格線管理責任區域的候鳥保護巡查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處理責任區域內候鳥保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評價機制,分析、評價候鳥保護效果,提出改進措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候鳥保護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候鳥資源等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履行候鳥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檔案、資料予以封存;
(三)暫扣非法獵捕的候鳥和工具、非法經營的候鳥及其製品;
(四)查封與破壞候鳥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水行政、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利用大數據、信息化等手段,開展候鳥保護的聯合執法、突發事件應對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候鳥集中分布區的毗鄰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候鳥保護的執法合作,協同打擊破壞候鳥資源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候鳥資源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民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對於破壞候鳥資源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給予支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從事候鳥及其棲息地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候鳥資源及其棲息地生態環境損害的,除依法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損壞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最低水位線標誌樁的,或者在湖水低於最低水位線時擅自引水出湖的,由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偷盜候鳥保護設施、設備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動候鳥保護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候鳥重要棲息地、候鳥集中分布區和自然保護區使用無人飛行器等拍攝候鳥,干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的,或者驚嚇、驅趕候鳥以及實施其他嚴重干擾候鳥正常棲息活動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候鳥傷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區域;
(二)重要棲息地,是指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確定並發布的區域;
(三)候鳥集中分布區,是指只有國家重點保護候鳥種群或大量候鳥生存、繁衍、集群活動的特定區域;
(四)候鳥遷徙通道,是指特定季節大量候鳥集群集中進行遷徙活動所必須經過的特定區域。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9號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第一次修正、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號第二次修正、2019年10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第三次修正的《江西省鄱陽湖自然保護區候鳥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解讀

8月25日,江西省省長易煉紅主持召開第74次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江西省候鳥保護條例(草案)》。
易煉紅指出,保護候鳥對江西意義重大,江西擁有中國第一大淡水湖,每年候鳥雲集鄱陽湖。候鳥不僅是江西一張靚麗的生態名片,也是一張國際化的生態名片,深受國際社會廣泛關注。《條例》出台,既把這張名片擦得更亮,又為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增添了新的閃光點。
易煉紅強調,以《條例(草案)》出台為契機,一要構建候鳥保護協同格局,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嚴格監管的原則,將保護候鳥的責任層層壓實。加強候鳥保護毗鄰區域的協作,建立候鳥聯合保護機制,合力構築候鳥保護安全防線。二要完善候鳥保護長效機制,不斷加大候鳥保護的投入,健全候鳥致害補償的機制,積極開展候鳥保護聯合執法,協同打擊破壞候鳥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三要營造候鳥保護良好氛圍,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要創新宣傳模式,高質量辦好鄱陽湖國際觀鳥周活動,更大範圍形成“生態看江西、旅遊到江西、觀鳥來江西”的良好效應,向全世界展示江西人鳥和諧的美好圖景。
《條例(草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立足江西實際,設定了白鶴保護專章,是全國首個針對某一類野生動物保護進行的立法。
《條例(草案)》是江西省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一項制度創新,對提升全省生態影響力有著重要作用。下一步,《條例(草案)》將提請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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