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

江西省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

為規範中國小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育部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江西省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八不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15年9月6日
辦法內容
江西省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劃出了師德“紅線”。包括體罰學生、有償補課、收受學生和家長禮品等行為,均被列為教師禁止行為,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教師將受到相應處分。
  • 《辦法》規定,教師有下列十種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 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 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 體罰學生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 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的;
  • 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 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 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 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辦法》中所稱的中國小教師,指的是幼稚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包括國家舉辦和社會舉辦教育機構的在編教師和聘任教師)。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取消教師資格、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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