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中國小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育部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江西省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八不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15年9月6日
- 《辦法》規定,教師有下列十種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 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 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 體罰學生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 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的;
- 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 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 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 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