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縣教育局關於印發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暫行處理辦法的通知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相關規定,提高我縣廣大教師職業道德水平,加大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罰力度,維護教育良好形象。結合我縣實際,現將《關於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暫行處理辦法》印發你們,請各鄉校廣泛宣傳,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荔縣教育局關於印發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暫行處理辦法的通知
  • 施行日期:2010年2月20日
各鄉鎮中心國小、初級中學、直屬各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相關規定,提高我縣廣大教師職業道德水平,加大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罰力度,維護教育良好形象。結合我縣實際,現將《關於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暫行處理辦法》印發你們,請各鄉校廣泛宣傳,遵照執行。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關於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暫行
處 理 辦 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縣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的監督管理,提高廣大教師職業道德水平,增強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責任感,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建立平等、民主、和諧的師生關係,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陝西省中國小教師行為八不準》、《渭南市中國小教師六不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處理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案件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行政處分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聘、開除。處分期限分別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解聘,24個月。
第四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但未給學生身心健康造成傷害,情節輕微的;
(二)散布有損學生、學生家長、同事、領導及學校名譽的虛假言論,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語言不健康,衣著打扮不得體,行為不文明,經常說髒話、粗話,言行有失教師身份的;
(四)歧視學生,不平等對待學生的;
(五)在課堂上使用通訊工具,吸菸或酒後上課的;
(六)按成績給學生排座次的;
(七)對學生家長態度生硬蠻橫,訓斥指責學生家長的;
(八)利用工作時間或在工作場所玩麻將、打撲克、上網聊天、玩遊戲的。
第五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
(一)有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行為但未造成傷害,對學生和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無故曠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全學年累計3——7個工作日的(含3個工作日);
(三)酒後鬧事,對正常教育教學造成影響的;
(四)教師間鬧事,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六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諷刺、挖苦學生,侮辱學生人格,歧視、排擠學生,隨意把學生驅逐出課堂,剝奪學生學習權利,造成學生輟學流失或其他比較嚴重後果的;
(二) 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給學生身體造成明顯傷害,心理健康造成較重傷害的;
(三)通過網路、簡訊、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虛構、歪曲事實進行惡意詆毀、中傷、誹謗、威脅他人的;
(四)教師間打架鬥毆,在學校和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違反規定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
(六)向學生或家長索要財物的;
(七)無故曠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全學年累計7——15個工作日的(含7個工作日);
(八)拒不服從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調動,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第七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聘處分,是領導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侮辱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給學生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學生傷亡等安全責任事故,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
(三)無故曠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15個工作日以上(含15個工作日)或全學年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
(四)公開散布、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言論,宣傳、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的;
(五)參與賭博、吸毒、鬥毆等,觸犯《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
(六)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
第八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公開詆毀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並見諸言行,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長期無故曠工、擅自離崗,經處分後仍不改正的;
第九條 對違反師德行為受到行政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評先評優,晉級晉職,當年的年度考核,只得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其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所在單位及主要負責人一年內不得參評先進、優秀、示範等榮譽稱號。受到行政記大過(含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城鎮教師,調到偏遠鄉鎮學校任教2--3年。
第十條 對由於體罰學生造成後果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其他費用,由違紀教師本人承擔。
第十一條 違反師德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悔改的,可不予處分;對主動承認錯誤、停止違規行為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屢教不改、干擾調查的,可從重、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 教師存在本規定中的兩種以上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併處理,按其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處分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其他違規違紀行為,可視具體情節,參照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經過調查核實,確認對教師的處分有失公正的,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決定。
第十五條 在違規違紀處理中,被處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行政處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複查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 上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如有新的政策規定,以新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學校一學期內有兩名以上(含兩名)教師違反師德規範受到處分的,對學校和校長進行全縣通報批評。對因校長教育管理不力、屢次出現教師違反師德現象,社會反響較大的,校長要停職檢查,並根據情節給予黨政紀處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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