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2012年9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6月3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條例全文
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三章野生動物獵捕管理
第四章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獵捕、教學、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經營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野生動物保護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保持生物多樣性和維護自然生態平衡的原則,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人工繁育、鼓勵科學研究和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
第四條 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
(一)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保護野生動物)。
第五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從事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及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並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控告虐待、傷害、非法利用野生動物以及侵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違法行為。
對在野生動物保護、救助、宣傳教育、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方面有突出貢獻以及檢舉控告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野生動物保護知識,增強公民自覺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
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組織的指導,鼓勵、支持其發揮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新聞媒體應當把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當作一項應盡的社會責任,做好宣傳服務工作。
每年4月20日至26日為全省“愛鳥周”,每年6月為全省“水生動物放流宣傳月”,每年10月為全省“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十條 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健全野生動物資源與棲息地檔案和監測機制。
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十年組織一次野生動物資源普查。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
對種群數量少、面臨威脅嚴重等急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的物種,應當納入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並根據種群數量實際變化等情況及時對名錄作出調整。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二條 從國外引進的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外的其他野生動物,以及從省外引進的非原產於我省的野生動物,經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可以視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從國外、省外引進野生動物,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風險評估。禁止引進對生態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動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力量,採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改善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和覓食條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環境監視、監測。
第十四條 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區、候鳥的主要越冬地,應當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並設定區域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區域的範圍與界線。
對分布在本省境內的麋鹿、丹頂鶴、江豚、中華虎鳳蝶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採取特殊措施,實行重點保護。
對野生動物種群密度較大、棲息地分布零散的區域,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將其劃為自然保護小區,對野生動物予以保護。
第十五條 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區域進行項目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包含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影響評價的檔案。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對可能會造成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嚴重破壞的項目,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
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區域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後公布。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野生動物救護機構,負責受傷、受困、收繳的野生動物的收容救護工作。
單位和個人發現傷病、受困、擱淺、迷途的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野生動物救護機構,由其採取救護措施;也可以送附近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救護,並報告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鼓勵和支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對野生動物實施救護。
第十七條 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對人身和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防範措施。因保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實並確實需要補償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野生動物保護髮展專項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的野生動物保護事業。資金來源包括財政專項補助、國內外捐贈資金等。
第十九條 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有疫病、疑似疫病或者非正常死亡的野生動物,應當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對依法收繳、截獲、沒收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妥善保管並及時移交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開展觀看野生動物的旅遊活動或者進行野生動物的攝影、攝像等,應當遵循警示要求,不得破壞棲息地的生態環境,不得驚擾野生動物正常棲息。
第三章 野生動物獵捕管理
第二十二條 禁止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申領特許獵捕證、特許捕捉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獵捕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狩獵證:
(一)承擔科學研究或者野生動物資源調查任務的;
(二)人工繁育單位必須從野外取得種源的;
(三)承擔科學試驗、醫藥和其他生產任務必須從野外補充或者更換種源的;
(四)自然保護區、自然博物館、大專院校、動物園等為宣傳、普及野生動物知識或者教學、展覽的需要,必須補充、更換野生動物或者標本的;
(五)因外事工作需要必須從野外取得野生動物或者標本的;
(六)因其他特殊情況必須獵捕的。
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野生動物的資源狀況,確定獵捕種類、數量和年度獵捕限額,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持有特許獵捕證、特許捕捉證、狩獵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特許捕捉證、狩獵證核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
持槍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二十四條 在禁獵(漁)區和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捕捉或者從事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禁止使用的獵捕、捕捉工具和方法,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五條 禁止採集野生鳥卵、搗毀野生鳥巢。公園、市民廣場、林場、風景遊覽區等鳥類生息繁衍集中區域,可以設定鳥食台、水浴場等,對野生鳥類進行人工招引和保護。
在野生蛙類、蛇類和珍稀蝶類等集中分布區域應當設立警示標牌,保護野外生存的野生動物不受人為干擾,防止意外傷害事件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在本省從事野外考察、標本採集或者在野外拍攝影視、錄像等活動,涉及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鼓勵開展野生動物人工繁育。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領人工繁育許可證。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人工繁育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領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辦法,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從事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限額指標內從事經營利用活動。
出售、購買、利用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具有有效的野生動物合法來源證明,並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野生動物合法來源證明包括人工繁育許可證、狩獵證、捕撈證等。
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
在集貿市場內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同級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配合;在集貿市場以外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按照誰先立案誰查處的原則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運輸、郵寄、攜帶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出售、購買、利用批准檔案以及檢疫證明。
第三十一條 禁止為非法獵捕、殺害、出售、購買、利用、加工、運輸、儲存、攜帶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提供工具或者場所。
第三十二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批准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進行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採集野生鳥卵、搗毀野生鳥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外國人未經批准對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從事野外考察、標本採集或者在野外拍攝影視、錄像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許可證規定範圍人工繁育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從事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超過批准的限額指標經營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提供不出有效的野生動物合法來源證明而出售、購買、利用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非法運輸、郵寄、攜帶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為非法獵捕、殺害、出售、購買、利用、加工、運輸、儲存、攜帶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提供工具或者場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准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准檔案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八、對《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保護野生動物)。”
(二)刪去第二十六條。
(三)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修改為:“申領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批准檔案。”
(五)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從事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七)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非法運輸、郵寄、攜帶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准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准檔案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刪去第四十一條。
(十)將條例中的“收購”修改為“購買”、“馴養繁殖”修改為“人工繁育”。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保護我省豐富的野生動物資源的需要。我省地處南北氣候過渡帶,獨特的自然生態條件孕育了豐富的野生動物資源,境內共有陸生野生動物604種,占全國總數的近30 %,有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06種,占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種類的67%,其中,國家一級保護動物23種,二級保護動物83種,分別占全國的51%和73%。省政府於1997年公布了《江蘇省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名錄》;2005年,經省政府同意,省林業局制發了《關於增列部分野生動物為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通知》。截至目前,納入省重點保護範圍的野生動物為250種。近年來,我省各級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實踐中發現,涉及野生動物保護的違法案件逐年上升,特別是涉及蛙類、蛇類、鳥類等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違法案件數量較大且不斷增長,但現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這類違法案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此類違法行為往往打擊不力。
第二,規範野生動物資源利用產業發展的需要。2009年產業調查表明,全省共有野生動植物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企業264家,利用動物種類達120餘種,其中國家一級20種,國家二級30種,年總產值達69.8億元。2010年和2011年,全省野生動物資源利用產業產值分別為85億和90億元。全省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產業的迅速發展,帶動了部分地區的農民增收致富。但是,對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管理,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還不具體,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完善。
第三,規範涉及野生動物的社會公共安全事宜的需要。為加強動物疫情監測,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的規定,全省林業系統現已建立起包含8個國家級、34個省級和74個市(縣)級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的監測網路體系。在非正常來源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方面,全省已建立22個收容救護點,其中,省級收容救護中心1個。對野生動物疫病監測、收容救護、肇事補償等民眾關心、關係社會公共安全、容易引起社會矛盾的相關事項,也亟待地方立法進行法律規定。
第四,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的需要。我國已於1981年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和履行締約國義務,1988年、1992年和1993年我國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截至目前,除我省外,全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先後按照該規定,制定出台了野生動物保護地方法規。我省目前僅有《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的少數條款中原則規定了部分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內容。因此,制定專門的野生動物保護地方法規,不僅是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實踐的需要,更是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和填補地方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制度空白的迫切需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被省人大常委會列入2008年至2012年五年立法規劃後,省林業局於2009年對野生動物保護立法進行專題立項,組織專家學者研究立法工作,並完成了初稿。此後,廣泛徵求各地、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同時赴外省考察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工作和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經反覆論證、修改,形成了《江蘇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於2011年9月報送省政府。2012年,《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正式納入立法計畫。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之初即發現,根據省人大2012年的立法計畫,結合我省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現狀,該《條例》應當將水生野生動物一併納入保護範圍。在徵求省林業局和省海洋與漁業局的意見之後,省政府法制辦將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一同納入條例的調整對象。經初步審核修改後,書面徵求了省政府所有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以及13個設區的市政府的意見。同時在江蘇政府法制網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3月27日—29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林業局、省海洋與漁業局赴常州、鹽城、鎮江等地進行調研,實地考察了我省野生動物保護的現狀,並在兩市召開了由相關部門、野生動物保護組織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利用單位同志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了與野生動物保護關係較為緊密的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和馴養繁殖、經營利用單位的建議。4月12日,省政府法制辦再次召開專題會議,協調省相關部門的不同意見。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有關條款,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4月27日,省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野生動物的保護範圍。
《條例(草案)》第四條採用列舉的方式,分層次界定了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範圍:一是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二是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是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則對“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進行了界定,規定:“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野外生存或者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按照上位法精神,明確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也是立法規範的對象,這樣規定有利於監測野外種群和馴養種群數量的變化,鼓勵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更好地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
(二)關於野生動物棲息地。
棲息地是野生動物集中分布、活動、覓食的場所,是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最基本條件,也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野生動物棲息地喪失是野生動物野外資源急劇減少的首要原因。上位法對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因此,將《條例(草案)》第二章確定為“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一是在第十條中規定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資源與棲息地檔案和監測機制。二是在第十四條第一款中規定,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區、候鳥的主要越冬地,應當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三是在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分布在本省境內的麋鹿、丹頂鶴、江豚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採取特殊措施,實行重點保護。四是在第十五條中規定,在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區域進行項目建設或者開發利用,應當進行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造成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嚴重破壞的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
(三)關於野生動物的獵捕。
在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實踐中,科研、資源調查、馴養繁殖、國事活動等情形往往需要進行野生動物獵捕。隨著我省生態環境的不斷改善,部分物種如野豬、野兔和麻雀的種群數量快速增長,野生動物傷人或者破壞農作物的事件時有發生,為了調控種群數量,對於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應當允許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狩獵和捕捉。為此,《條例(草案)》第三章,專門規定了野生動物獵捕管理。第二十一條設定了年度獵捕限額制度。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獵捕活動的,應當經許可批准,按照許可批准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方法進行,並規定持槍獵捕的,必須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第二十三條對禁獵(漁)區、禁獵(漁)期進行了相關規定。
(四)關於野生動物的狩獵場。
利用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建立固定狩獵場進行經營,一是可以將狩獵場經營收益用於野生動物保護和繁育事業,二是可以疏導部分社會狩獵需求,減少非法狩獵,三是在專業的指導和嚴格的監控下進行固定狩獵,不會對野外動物種群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四是可以對馴養繁殖產業產生拉動效應。因此,建立固定狩獵場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條例(草案)》根據上位法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五條中明確了建立固定狩獵場的批准程式,並根據上位法,特別規定向外國人開放的固定狩獵場的建立,應當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關於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
為了保存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的種質資源,國家鼓勵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省重點和三有保護的野生動物分別設定了管理制度。一是規定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二是為了方便管理和簡化環節,將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審批權規定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規定批准後應當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三是規定了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既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又涉及有限自然資源利用。上位法對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設定了嚴格的制度,規定憑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許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為了加強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馴養繁殖以及出售、收購、利用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申請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營業執照上註明其憑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出售、收購、利用批准檔案開展經營。”
(六)關於野生動物的行政執法權。
根據上位法,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政許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行政處罰。實踐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大多需要得到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支持和配合。為了更加有效地開展野生動物保護行政執法,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和目前的執法實際,《條例(草案)》在第三十、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等條款中規定,在集貿市場以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均可行使行政處罰權,具體執法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於授予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部門行政處罰權的函》中規定的“誰先立案誰查處”的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合理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江蘇人大網全文公布了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書面徵求了十三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專家的意見,會同省人大常委會農委、省林業局、省海洋漁業局赴南通、泰州進行立法調研,並專門就相關行政許可的設定召開立法論證會進行論證,還召開了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在此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8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野生動物的保護
1.省人大常委會農委和有些地方提出,為使野生動物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持續利用,省政府應當建立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並及時調整。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十一條中增加兩款,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對種群數量少、面臨威脅嚴重等急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的物種,應當納入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並根據種群數量實際變化等情況及時對名錄作出調整。”此外,根據有的委員意見,建議在草案第十一條中增加關於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向社會公布的內容。
2.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草案第十二條規定了引進外來野生動物的內容,但對引進外來物種的風險防範沒有作出規範,應當對引進物種的安全進行評估。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從國外、省外引進野生動物,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風險評估。禁止引進對生態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動物。”
3.省人大常委會農委提出,應當增加鼓勵支持社會對野生動物救護的內容。有的地方建議增加野生動物救護機構對野生動物實施救護的內容。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野生動物救護機構,負責受傷、受困、收繳的野生動物的收容救護工作。”同時,增加兩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要求單位和個人發現傷病、受困、擱淺、迷途的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野生動物救護機構;第三款規定:“鼓勵和支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對野生動物實施救護。”
二、關於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
1.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需要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環境進行監視、監測,草案應當增加相關內容。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環境監視、監測,防止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
2.有的地方提出,建立自然保護區的法定條件較為嚴格,針對我省實際,對零星分布、不具備建立自然保護區條件的具有重要保護和科研價值的野生動物棲息地,可以通過建立自然保護小區進行保護。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野生動物種群密度較大、棲息地分布零散的區域,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劃為自然保護小區予以保護。”
3.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隨著開展野外旅遊、觀賞和拍攝野生動物的活動日益增多,對野生動物的棲息、繁殖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和破壞,應當予以規範。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規定:“開展觀看野生動物的旅遊活動或者進行野生動物的攝影、攝像等,不得破壞棲息地的生態環境,不得驚擾野生動物正常棲息。”
三、關於野生動物的獵捕管理
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條中對獵捕野生動物的規定過於籠統,特許獵捕證、特許捕捉證、狩獵證發放的對象和條件也不明確,建議作進一步完善。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申領特許獵捕證、特許捕捉證。”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確需獵捕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申領狩獵證,並對申領狩獵證的具體情形作了嚴格限定。
四、關於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和開發利用的管理
1.部分專家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條對馴養繁殖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設定行政許可十分必要,但應當明確設定行政許可的具體條件。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申領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設施,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資金、人員和技術。”
2.部分專家和有的地方提出,三有保護野生動物面廣量大,對出售、收購、利用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設定行政許可,實踐中很難操作;且草案已在獵捕和馴養繁殖的環節設定了行政許可,對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合法來源作了規範,對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出售、收購、利用無需再次設定行政許可,建議改為備案制。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出售、收購、利用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有效的野生動物合法來源證明。野生動物合法來源證明包括馴養繁殖許可證、狩獵證、捕撈證和運輸證等。”同時,在草案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對提供不出有效的野生動物合法來源證明而出售、收購、利用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關於法律責任
1.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三十四條的處罰規定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需要修改。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進行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些委員提出,草案第四十一條對明知是非法加工野生動物產品而食用的行為設定了處罰,實踐中難以操作。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予以刪除。
此外,根據省人大常委會農委和有些委員的意見,刪去了草案中五處授權性規定;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解讀
野生動物與我們共同生活在地球上,是自然生態系統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類的好朋友。我省地處南北氣候過渡帶,獨特的自然生態條件孕育了豐富的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資源,其中陸生野生動物604種,屬於國家重點的106種,省重點的250種。為了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規範野生動物資源的合理利用,明確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違法類案件的相關法律責任,2012年9月2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分為六章四十五條,將為我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實踐增添新的法律利器。
關鍵字:保護管理制度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應及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我省現行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公布多年,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野生動物資源及保護管理工作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有些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持續增長,有些野生動物面臨生存威脅,種群數量下降趨勢明顯。為使野生動物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持續利用,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對種群數量少、面臨威脅嚴重等急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的物種,應當納入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並根據種群數量實際變化等情況及時對名錄作出調整,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引進外來物種須進行風險評估——實踐中,由於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等原因需要引進野生動物,《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了引進野生動物的有關內容,但對引進野生動物的風險防範,如造成生物物種入侵、危害生態安全等問題沒有作出規定。為此,條例明確從國外、省外引進野生動物,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進行風險評估,並禁止引進對生態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動物。
救助野生動物由專門部門負責單位和個人救助須具備救護條件——遇到受傷或者受困的野生動物,很多人往往不知道應該如何處理,有的擅自給野生動物進行救助,結果造成更大傷害,有的直接將野生動物收為己有,條例對此進行了明確。對於受傷、受困、收繳的野生動物的收容救護義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野生動物救護機構具體承擔;發現傷病、受困、擱淺、迷途的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野生動物救護機構,由其採取救護措施;也可以送附近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救護,並報告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鼓勵和支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對野生動物實施救護。
關鍵字:棲息地保護
建立健全野生動物資源與棲息地檔案和監測機制——野生動物棲息地是野生動物集中分布、活動、覓食的場所,是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最基本條件,也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野生動物棲息地喪失正是野生動物野外資源急劇減少的首要原因。上位法對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只作了原則性規定,條例對此內容進行了細化補充。要求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健全野生動物資源與棲息地檔案和監測機制;組織社會力量,採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改善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和覓食條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還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環境監視、監測。
根據需要建立自然保護小區,丹頂鶴、江豚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實行特殊保護——由於建立自然保護區的法定條件較為嚴格,針對我省實際,條例除規定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區、候鳥的主要越冬地,應當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之外,還規定對野生動物種群密度較大、棲息地分布零散的區域,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將其劃為自然保護小區,對野生動物予以保護。同時,針對分布在我省境內的麋鹿、丹頂鶴、江豚、中華虎鳳蝶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條例還特別規定對其棲息地必須採取特殊措施,實行重點保護。
野生動物棲息地建設項目須環評
——在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區域進行項目建設,對野生動物的生存、繁衍會帶來一定影響,必須嚴格限制。為此,條例規定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區域進行項目建設,建設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包含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影響評價的檔案;對可能會造成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嚴重破壞的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並對未進行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旅遊、觀賞不得驚擾野生動物——隨著開展野外旅遊、觀賞和拍攝野生動物的活動日益增多,對野生動物的棲息、繁殖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和破壞。為此,條例規定開展觀看野生動物的旅遊活動或者進行野生動物的攝影、攝像等,應當遵循警示要求,不得破壞棲息地的生態環境,不得驚擾野生動物正常棲息。
關鍵字:獵捕管理
實行年度獵捕限額制度嚴格限定申領狩獵證的具體情形——隨著我省生態環境的不斷改善,部分物種如野豬、野兔和麻雀的種群數量快速增長,野生動物傷人或者破壞農作物的事件時有發生,為了調控種群數量,對於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可以允許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狩獵和捕捉,為此,條例在第三章中專門規定了野生動物的獵捕管理。
條例規定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野生動物的資源狀況,確定獵捕種類、數量和年度獵捕限額,並向社會公布,對要求從事獵捕活動的,需經許可批准,按照許可批准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方法進行;持槍獵捕的,必須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此外還對禁獵(漁)區、禁獵(漁)期進行了相關規定。
關鍵字: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
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既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又涉及有限自然資源利用,上位法對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設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為了進一步規範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條例對此分別設定了不同的管理制度。
馴養繁殖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為了保存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的種質資源,國家鼓勵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而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又是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的源頭,必須嚴格管理。針對我省實際,條例規定馴養繁殖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領省重點和三有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設施,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資金、人員和技術。
經營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經營利用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實行備案制——條例對出售、收購、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設定了許可制度,規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而對於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由於其面廣量大,對出售、收購、利用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設定行政許可,實踐中很難操作,因此條例區別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規定出售、收購、利用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要提供有效的野生動物合法來源證明,並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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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還規定,野生動物棲息地進行項目建設要實行環境評價,對可能造成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嚴重破壞的項目,環保部門不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