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裝飾裝修行業協會原名江蘇省建築裝飾協會。
江蘇省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是具有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協助建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全省各裝飾工程的統一管理,規範裝飾市場,確保裝飾工程質量,維護公眾利益,發揮企業和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進行“雙向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裝飾裝修行業協會
- 世間:1989年
- 性質:全省性社會團體
- 原名:江蘇省建築裝飾協會
- 地點:江蘇省
業務範圍
1、貫徹落實國家裝飾裝修行業的方針、政策;
2、協助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管理、市場管理的地方法規,逐步建立行業的自律機制,保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3、協助主管部門對本省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的管理工作,接受主管部門委託對建築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企業資質的管理,及其資質的初審、年檢及資質動態的管理工作;
4、協助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評省先進企業、優質裝飾工程和名優產品,推動我省建築裝飾行業整體水平不斷提高;
5、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達不到質量規範、行業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竟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採取懲戒措施;
6、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開展對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推介等活動,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7、創辦協會網路與刊物;
8、對市、縣建築裝飾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全省有裝飾企業(含幕牆、門窗)1161家,其中一級裝飾資質60家、二級裝飾資質324家、三級裝飾資質777家、甲級設計資質22家。
目前全省有12個地方協會,省裝飾協會下設家裝委員會、幕牆委員會;另有非常設機構:專家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等。
協會章程
二OO七年一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保障協會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護會員企業及個人的基本權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江蘇省裝飾裝修行業協會。
本會的英文譯名為:Jiang Su Decoration Association
本會的英文縮寫為:JSDA
第二條本會是由本省從事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設計、施工 、材料生產和銷售企業、中介服務、科研教育單位、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裝飾裝修市場運行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充分發揮社團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動員全省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 產、商業服務及有關科研教育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為繁榮市場經濟和現代化建設,提高全省裝飾裝修行業的整體水平而奮鬥。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江蘇省建設廳、江蘇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在江蘇省南京市江東北路388號三單元2618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裝飾裝修行業管理和裝飾裝修市場的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解決本行業存在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二)接受辦理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協助編制有關裝飾裝修技術標準、規範、價格,參與企業資質審查和資質動態管理,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三)對全行業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行業發展方向、方針政策,為政府主管部門立法,加強行業管理,實行巨觀調控的決策提供參考。並使裝飾裝修行業加強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實行兩個根本轉變,促使企業具有旺盛的競爭能力和高尚的職業道德。
(四)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宣傳表彰先進,協調行業間生產經營和技術合作及產、供、銷銜接。培育裝飾裝修市場的形成並使其健康有序的發展。
(五)積極開展國際和省內外學術、技術、經濟情報交流,開發新產品、舉辦技術講座,產品展覽等項活動。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和科技成果,推進裝飾裝修行業技術進步。
(六)積極開展人才培訓,建立培訓基地,不斷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七)指導裝飾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和經營管理,開展裝飾工程評優和產品評優,推動裝飾行業質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八)編輯出版刊物、樣本、手冊、教材及其它有關學術、技術資料。
(九)支持、推動各市、縣成立裝飾裝修行業協會,加強業務指導。
(十)根據會員單位、行業和社會的不同需求,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
(一)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為單位會員;
(二)本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和較高威望的專家學者、設計師,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及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個人身份證、學歷證書複印件;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和銅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和銅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單位由本會及各省轄市裝協推薦,經秘書處審議後,提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理事是理事單位的人格化代表,應由理事單位的一名主要領導人出任。理事由於工作變動或個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單位的職責時,由理事單位及時提出變更理事人選的公函,報秘書處審議後,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理事會成員中,代表企業單位的名額不少於2/3。理事或常務理事無特殊原因,連續兩次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理事或常務理事職務。本會秘書處將在本會會刊上給予通報。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增補或更換理事、常務理事;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1/3以上理事或秘書處報請會長同意,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1/3以上常務理事或秘書處報請會長同意,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其產生和任免必須符合省主管局、民政廳和本會章程有關規定。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協調、監督和指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其設立程式和業務活動範圍
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它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上述機構必須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的領導和監督,其名稱前應冠以本會名稱。上述機構不得制訂章程,發展會員、收取會費統一屬本會所有。可以在本會章程規定的原則下制訂管理辦法,在本會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上述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會費的變動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7年1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