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1-13
【生效日期】1989-01-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
法規【檔案來源】
江蘇省納稅單位設定辦稅人員試行辦法
(1989年1月13日蘇政辦發〔1989〕5號)
為保障國家稅收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促使納稅單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確保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凡在本省境內負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單位,均應配備負責本單位納稅工作的專職或兼職辦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
二、辦稅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廉潔,辦事公正,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熟悉有關稅收政策法規和本單位具體的納稅環節、納稅程式,準確、及時辦理有關納稅事項;
(三)具有一定的財務管理知識和財會工作經驗,了解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
三、辦稅員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提議,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後,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審核合格的,由市、縣稅務局發給《納稅單位辦稅人員證書》(證書由各省轄市稅務局根據所附式樣統一印製,證書為紅色塑膠封面,封面字為黃色燙金,證書芯為十六開硬板紙)。
四、辦稅員在納稅單位財務部門的領導和管理下開展工作,業務上接受稅務機關的指導。
五、辦稅員的任務: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監督本單位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二)掌握本單位生產經營、資金運用和納稅額的增減變化情況,整理、保管各項納稅憑證、資料,並按期上報稅務機關。
(三)協助稅務部門做好本單位稅源調查、預測、稅款徵收、減免稅調查申報工作以及辦理其他有關的納稅事宜。
六、辦稅員的職權:
(一)對本單位納稅憑證的使用、管理和解繳稅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向單位領導、上級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匯報。
(二)對本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不符合稅收政策、法規的決定,有權拒絕執行,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反映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單位亂攤亂擠成本等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行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向稅務機關申請印製、購領發票和其它票據,並對各種票據的使用、保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辦稅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由於本人工作調動或不能勝任工作以及其他原因必須更換的,應按本辦法第二、三條規定的條件、程式予以更換和調整,並收回辦稅人員證書。
八、各單位領導應積極支持辦稅員的工作,提供工作便利,並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九、對阻礙辦稅員行使職權,甚至打擊報復的,稅務機關可提請單位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對認真執行辦法,在辦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辦稅員,稅務機關應給予表彰並予以適當獎勵;對不履行職責,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辦稅員,由稅務機關提請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