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眾創空間備案辦法(試行)

江蘇省眾創空間備案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引導我省眾創空間健康可持續發展,發揮示範帶動效應,加強專業化眾創空間建設,不斷完善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根據科技部《專業化眾創空間建設工作指引》(國科發高〔2016〕231號)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發火〔2017〕120號),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路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路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台。
第三條專業化眾創空間是聚焦細分產業領域,以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服務實體經濟為宗旨,在服務對象、孵化條件和服務內容等方面實現專業化,能夠高效配置和集成各類創新要素實現精準孵化,推動龍頭骨幹企業、中小微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創客多方協同創新的眾創空間。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服務
第四條眾創空間的發展目標是降低創業門檻、完善創新創 業生態系統、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 化、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五條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 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套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第六條眾創空間主要提供創業場地、投資與孵化、輔導與 培訓、技術服務、項目路演、信息與市場資源對接、政策服務、 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第七條 專業化眾創空間是眾創空間向縱深的進一步延伸,致力於最佳化創新資源配置、推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依託龍頭骨幹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設機構的創新鏈和產業鏈資源,為創客提供更貼合產業特點的供應鏈對接、研發設計、產品推介、投融資等高水平、專業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務。
第三章 備案條件
第八條申請省級眾創空間備案,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2、運營管理機構需在江蘇省內註冊,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已實際開展運營滿1年以上。
3、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創業團隊和企業的入駐評估、畢業與退出機制等。與建設主體之間具有良性互動機制,服務於建設主體轉型升級和新業務開發、科技成果轉化。
4、擁有不低於3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或提供不少於3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辦公場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於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 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閒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網際網路接入、公共軟體、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5、年協定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於10家(專業化眾創空間不低於8家)。
6、入駐創業團隊每年註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於5家(專業化眾創空間不低於3家),或每年有不低於3家獲得融資(專業化眾創空間不低於2家)。
7、每年有不少於2個典型孵化案例。
8、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至少3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少3名專兼職導師,形成規範化服務流程。
9、應具備為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功能,設立或簽約合作設立面向創業團隊和企業的創業種子資金或投資基金,額度不低於200萬元,實際投資項目1個以上。
10、能夠向創業者提供技術創新、信息諮詢、科技中介、金融對接、成果轉化等服務。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於5場次。
第九條申請省級專業化眾創空間備案,除滿足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以服務科技型創新創業為宗旨,以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為重點,能夠緊密對接實體經濟,聚焦某一細分產業領域,且該領域內入駐的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數占眾創空間內所有入駐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總數的50%以上。
2、具備完善的專業化研究開發和產業化條件,能夠提供低成本的開放式辦公空間,具有專業化的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模型加工、中試生產等研發、生產設備設施和廠房,並提供符合行業特徵專業領域的技術、信息、資本、供應鏈、市場對接等個性化、定製化服務。
3、具有開放式的網際網路線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創新資源、產業資源以及外部的創新創業等線下資源,實現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十條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眾創空間主要服務於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徵的創業團隊、初創公司或從事軟體開發、硬體開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省級眾創空間的備案和管理工作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對經備案的眾創空間納入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二條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負責省級備案眾創空間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各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地眾創空間的備案工作,並依照本辦法擇優推薦。
第十四條申報省級備案眾創空間的基本程式:
各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備案申報受理工作,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實地核查,將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推薦到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經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省級眾創空間,報省科技廳發文備案。
第十六條經備案的省級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報送統計報表及相關材料,對連續2年未上報統計數據的眾創空間,取消省級備案資格。
第十七條眾創空間在運營過程中,如發生場地、運營機構、專業方向等重大事項變化,應逐級申請辦理備案變更,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根據備案條件予以審核。
第十八條省科技廳對省級以上眾創空間進行動態管理,並適時開展省級以上眾創空間的考核評價工作,對連續2年評價不合格的省級眾創空間,取消省級備案資格。
第十九條各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以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省級眾創空間備案、變更或年度考核評價的,經查實後取消其省級備案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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