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江蘇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江蘇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是為規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0年9月2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公布《江蘇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發布的《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文字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 
發布辦法,辦法全文,

發布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38 號
《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9月21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吳政隆
2020年9月23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38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用於省級發展支出和對設區的市、縣(市)的專項轉移支付,不包括省級各部門用於正常運轉以及履行日常職能所需的業務經費。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績效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權責明確、程式規範、公開透明、績效優先、全程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局洪捆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六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不得重複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者資金用途類似的專項資金。
第七條 設立專項資金,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預算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開展重大專項資金事前績效評估。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進行論證。
省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對設立專項資金聽取公眾意見。
第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清單管理。省財政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能公開雅循精的除外。
第十條 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轉移支付要求省級安排配套資金的,由省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執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省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檔案。
省對市縣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市縣承擔配套資金,但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由省與市縣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省財微墓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資金用途、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審批程式、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兵悼照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安排的,按定拘棄照設蘭趨臭立程式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範圍的,應當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後,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一併修訂具體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省財政部門直接報請省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專項資金設立目的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執行進度緩雅提她設慢,結轉規模較大的;
(四)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的。
第三章 使用和執行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撥付。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槓桿作用。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施分類管理。專項資金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用於政府投資基金的,實行市場化運作;用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針對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等方式確定支付機制或者給予獎補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分配可以採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
第十九條 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度預算後60日內,下達對市縣的專項轉移支付。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後30日內分解下達到位。
對處理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下達。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專項資金,一般採取先預撥後清算的方式;確需分期下達的,應當合理設定分期下達數。
第二十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評審工作,並依託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申報單位進行信用審查。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項目契約約定項目實施單位或者個人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契約約定等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資金用途、項目計畫和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部門可以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模式,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和任務清單同步下達。
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完成約束性任務的,設區的市、縣(市)財政部門可以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的基礎上,結合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在同一財政事權內,經同級政府批准後整合使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照規定及時分配下達的專項資金,省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可以採取調整用途、收回資金等方式,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清理盤活專項資金的結轉結餘資金。
省本級專項資金結轉1年以上、省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在市縣財政尚未分配並結轉2年以上的,收回省級總預算。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設定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後與預算同步批覆下達。未設定績效目標或者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不安排預算。
第三十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績效運行監控機制。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監控。預算支出績效運行與設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調整、暫緩或者停止該項目的執行,並將監控結果及時報省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自評。省財政部門負責對自評結果進行抽查,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實施財政績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省下達的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編制、管理情況和績效等實施跟蹤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以及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部門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成果和財政監督結果的套用,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中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履行規定程式,獨立客觀發表意見,對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密事項外,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結果和績效管理信息等。
第三十六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年度預算草案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預算,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負責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和支出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巨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依法向社會公布年度專項資金清單;
(三)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四)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省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範資金管理;
(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四)會同省財政部門確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專項資金實施方案和申報指南。省級層面實行項目法的,組織項目申報,審查項目申報主體的信用情況,按照規定審定項目;
(五)執行已經批覆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驗收;
(六)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七)督促使用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規範會計核算,按照規定向省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
(八)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執行專項資金預算;
(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資金;
(三)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四)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負責審核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審查項目申報主體的信用情況;
(三)按照有關規定負責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等資料;
(四)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根據管理許可權或者受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組織項目考核驗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項目具體實施,並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申報項目;
(二)組織項目實施,對項目實施日常管理;
(三)按照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並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項目實施完成後,按照規定需要實施項目驗收的,向本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
(五)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開展監督檢查、考核驗收、績效管理以及項目資金清算等工作;
(六)對項目實施質量負責;
(七)對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落實信用承諾;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請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的;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或者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
第四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在3年內禁止申報專項資金,並記錄為失信信息報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變更資金用途、項目計畫或者內容的。
對省財政部門做出的追回有關財政資金的處理,業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協助執行。
第四十五條 中介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出具不實報告的,在3年內不採信其對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而出具的報告。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因素法,是指根據與支出相關的因素並賦予相應的權重或者標準,對專項資金進行分配的方法。
項目法,是指根據相關規劃、競爭性評審專題論證等方式將專項資金分配到特定項目的方法。
第四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資金用途、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審批程式、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安排的,按照設立程式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範圍的,應當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後,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一併修訂具體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省財政部門直接報請省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專項資金設立目的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執行進度緩慢,結轉規模較大的;
(四)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的。
第三章 使用和執行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撥付。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槓桿作用。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施分類管理。專項資金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用於政府投資基金的,實行市場化運作;用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針對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等方式確定支付機制或者給予獎補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分配可以採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
第十九條 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度預算後60日內,下達對市縣的專項轉移支付。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後30日內分解下達到位。
對處理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下達。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專項資金,一般採取先預撥後清算的方式;確需分期下達的,應當合理設定分期下達數。
第二十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評審工作,並依託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申報單位進行信用審查。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項目契約約定項目實施單位或者個人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契約約定等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資金用途、項目計畫和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部門可以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模式,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和任務清單同步下達。
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完成約束性任務的,設區的市、縣(市)財政部門可以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的基礎上,結合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在同一財政事權內,經同級政府批准後整合使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照規定及時分配下達的專項資金,省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可以採取調整用途、收回資金等方式,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清理盤活專項資金的結轉結餘資金。
省本級專項資金結轉1年以上、省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在市縣財政尚未分配並結轉2年以上的,收回省級總預算。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設定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後與預算同步批覆下達。未設定績效目標或者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不安排預算。
第三十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績效運行監控機制。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監控。預算支出績效運行與設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調整、暫緩或者停止該項目的執行,並將監控結果及時報省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自評。省財政部門負責對自評結果進行抽查,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實施財政績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省下達的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編制、管理情況和績效等實施跟蹤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以及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部門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成果和財政監督結果的套用,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中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履行規定程式,獨立客觀發表意見,對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密事項外,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結果和績效管理信息等。
第三十六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年度預算草案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預算,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負責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和支出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巨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依法向社會公布年度專項資金清單;
(三)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四)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省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範資金管理;
(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四)會同省財政部門確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專項資金實施方案和申報指南。省級層面實行項目法的,組織項目申報,審查項目申報主體的信用情況,按照規定審定項目;
(五)執行已經批覆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驗收;
(六)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七)督促使用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規範會計核算,按照規定向省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
(八)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執行專項資金預算;
(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資金;
(三)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四)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負責審核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審查項目申報主體的信用情況;
(三)按照有關規定負責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等資料;
(四)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根據管理許可權或者受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組織項目考核驗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項目具體實施,並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申報項目;
(二)組織項目實施,對項目實施日常管理;
(三)按照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並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項目實施完成後,按照規定需要實施項目驗收的,向本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
(五)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開展監督檢查、考核驗收、績效管理以及項目資金清算等工作;
(六)對項目實施質量負責;
(七)對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落實信用承諾;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請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的;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或者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
第四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在3年內禁止申報專項資金,並記錄為失信信息報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變更資金用途、項目計畫或者內容的。
對省財政部門做出的追回有關財政資金的處理,業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協助執行。
第四十五條 中介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出具不實報告的,在3年內不採信其對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而出具的報告。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因素法,是指根據與支出相關的因素並賦予相應的權重或者標準,對專項資金進行分配的方法。
項目法,是指根據相關規劃、競爭性評審專題論證等方式將專項資金分配到特定項目的方法。
第四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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