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江蘇省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江蘇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堅持“規劃先行、保障重點、省級補助、分級負責、注重績效、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分配以因素測算為依據,適當向革命文物、文物安全等重點支持方向傾斜。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文物等部門的監管。
第二章 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主要包括:
(一)省級和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於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省文物局批准確定的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與展示,包括:文物本體維修保護,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陳列展示,數位化保護,預防性保護,維修保護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
(二)省級大遺址保護。主要用於省級大遺址項目的保護,包括:大遺址保護的前期測繪、考古勘查和規劃設計方案編制,本體或載體的預防性保護和維修保護,陳列展示,維修保護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以及保護管理體系建設等。
(三)考古發掘。主要用於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考古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重要考古遺蹟現場保護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現場保護與修復等。
(四)博物館陳列展示及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於公共博物館基本陳列(含提升改造)、文物庫房達標(含提升改造)、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的保護,包括:陳列布展、文物(標本)預防性保護,保護方案設計,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數位化保護,資料整理以及報告出版等。
(五)文物安全防護。主要用於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省級大遺址、公共博物館(紀念館)、重點文物庫房的安全防護等方面的建設,包括:文物安全、消防、防雷方案編制及工程施工,設備購置維修更新,安全監管體系建設等。
(六)革命文物保護利用。主要用於革命舊址維修保護、館藏革命文物保護修復、館藏革命文物預防性保護及標準庫房提升、百年黨史文物保護展示、革命文物主題保護展示、革命文物安全防範。包括: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文物本體預防性保護和維修保護,維修保護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陳列展示,文物(標本)預防性保護,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數位化保護,資料整理以及報告出版等。
(七)文物科技研究。包括:省文物科研課題,省重點文物科研基地關鍵技術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
(八)經批准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出內容包括:
(一)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管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二)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發掘費、發掘現場安全保衛費、青苗補償費、勞務費、考古遺蹟現場保護費、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風險評估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四)文物技術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五)預防性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六)數位化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軟體開發購置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七)文物陳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八)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專項調研費等。
(九)其他文物保護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補助範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應急搶險、超出文物本體保護範圍的環境整治、文物徵集費等。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福利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條 各級財政和文物部門應依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省級文物部門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和省級預算執行;負責公開專項資金目錄。
(三)對省文物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做好專項資金的下達和資金撥付工作。配合省文物局收回省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
(五)會同省文物局開展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省級文物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建立並管理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項目庫,制定項目庫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因素分配測算。
(三)會同省財政廳做好專項資金的下達,負責收回省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或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
(四)督促指導市、縣文物部門做好項目執行管理,組織開展項目監管。
(五)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價,向省財政廳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配合文物部門做好年度專項資金申報備案工作;負責落實市縣財政已經承諾的資金來源。
(二)監督管理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按《預算法》、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等有關要求及時足額下達、撥付資金;配合文物部門收回同級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或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
(三)配合文物部門做好項目實施監管、跟蹤反饋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市、縣文物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結合當地文物保護現狀,組織轄區內文物保護單位做好擬申請扶持項目的技術方案和資金預算,確保申請項目的可行性、真實性和可操作性。
(二)會同財政部門做好項目的執行監管、跟蹤反饋和績效考評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級文物部門匯報項目進展、資金撥付使用以及年度項目績效完成情況。
(三)負責收回同級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或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項目實施計畫組織項目實施。
(二)規範使用專項資金,按財務管理要求做好項目會計核算。不得以同一項目重複多次申報專項扶持資金。
(三)自覺接受財政、文物等部門對已扶持項目的監管,按要求提供相關的項目和財務資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明確項目實施周期和分年度預算計畫,短期內不具備條件實施的項目不得申報。
(四)配合文物部門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和年度報告工作。
(五)按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申報與分配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省文物局依託全省文物資料庫信息化平台,建立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省文物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已經納入項目庫的年度擬扶持的項目資金預算控制數進行評審,第三方機構評審確定的預算控制數經項目承擔單位確認無異議後,作為年度專項資金扶持的控制數。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線上線下同時進行。線上由文物系統通過省文物資料庫信息化平台中的資金管理系統申報,線下由設區市、縣(市)文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紙質申報材料報送至省文物局,省直單位的申請報告直接報送至省文物局。
第十八條 省文物局以設區市為單位進行因素測算,確定各設區市資金分配額度,並在項目庫中核定安排項目補助金額。
(一)財力因素(10分):10分×當地轉移支付係數。
(二)文物擁有數量因素(30分):15分×當地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數÷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總數+15分×當地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數÷各設區市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總數;
(三)項目因素(40分):40分×當地通過預算評審並擬於當年實施項目的總預算÷全省通過預算評審並擬於當年實施項目的總預算;
(四)績效考核完成因素(20分):20分×當地績效考核完成得分÷全省平均績效考核完成得分。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對個別需完成特定目標,且不適用按因素測算的部分省直重點項目,省財政廳、省文物局可根據需要從專項資金中單列。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分配方法:各設區市分配資金=各設區市因素綜合得分÷全省各設區市因素綜合得分總計×剔除單列資金後剩餘的專項資金總額。若設區市資金申報數額小於其因素資金測算額度,由省文物局統籌安排到其他項目。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文物局於當年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和文物主管部門。各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應按照《預算法》的相關要求下撥專項資金。
第五章 資金監管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本辦法規定的資金使用範圍和支出內容使用專項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的,應當逐級報送至省文物局、省財政廳同意。
第二十三條 各設區市、縣(市)文物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31日前,組織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將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上傳到項目庫。
第二十四條 省文物局對各設區市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跟蹤監控情況,及時採取糾正措施或調整、暫緩、停止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資金使用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完畢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省文物局提出結項驗收申請。省文物局組織專家組或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結項驗收,出具驗收意見,並上傳到項目庫。
第二十六條 對違規使用專項資金,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專項資金的單位,一經查實收回專項資金,三年內取消項目單位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並將不良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同時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法律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根據《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6〕28號)的有關規定,江蘇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5年,具體為2019-2023年。省財政廳將會同省文物局對專項資金轉移支付開展定期評估,並結合評估結果,對專項資金實施期限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28日施行。原《江蘇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7〕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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