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新中國成立後,隨著我國
教育事業和教育科學的發展,1962年,江蘇建立
南京教育學會,會員216人,多來自於南京師範學院、江蘇教育學院、南京曉莊師範,少數來自南京市部分中學。召開過兩次年會,活動僅限於南京。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在省政府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的關心支持下,江蘇省教育學會於1979年9月27日成立。江蘇省教育學會作為中國教育學會團體會員,也是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聯合會的組織成員之一,接受省教育廳的指導,省民政廳的管理。
1983年,依據全國模式,高等教育另成立學會,陶行知教育思想研究會也單列。從此,省教育學會的工作主要面向全省的基礎教育。
根據學會章程關於“理事會任期四年”(後兩屆是每五年換屆一次)的規定,江蘇省教育學會分別於1985年4月、1989年12月、1994年3月、2000年7月、2007年1月進行了換屆改選。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教育學會。
第二條 本會是民眾性教育學術團體,面向全省基礎教育,由分支機構、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團結和組織全省有志從事教育科學研究的廣大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基礎教育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為促進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教育科學,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體系,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在江蘇省教育廳的領導下,接受中國教育學會和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江蘇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駐地設在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以及現代教育教學理論;
(二)開展民眾性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負責民眾性基礎教育的科研立項和科研的組織規劃管理工作,並組織重點項目的研究;
(三)普及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成果及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四)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五)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鑑定與推廣;
(六)編寫教材,出版並發行學術性書刊,舉辦實驗學校,組織培訓和學術講習、研討活動;
(七)開展業務諮詢、政策諮詢和法律諮詢;
(八)組織教育評價活動,教育科研成果和優秀論文評獎活動,評選學會活動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
(九)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及兄弟省市的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開展其它有益於教育改革發展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支持並自願參加教育科學研究、教育學術討論和教育改革實踐活動;
(三)在教育科學研究與實踐領域中有一定成績和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須向本會下屬相應的專業委員會提交入會書面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並由本會理事或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經專業委員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承擔教育學會系統省級科研課題的主持人也可經所在單位推薦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會議研究通過,成為本會會員。所有會員均由本會發給統一印製的會員證。
(二)單位會員為:各市教育學會、省級學校、三星級以上高中、省示範國中、實驗國小、省示範幼稚園等,自願承認本會章程,申請加入本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理會討論通過,徵得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即批准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科研任務;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從事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提交學術論文,提供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經同意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並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大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任期5年,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任期5年,其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應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因工作需要,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由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並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三)主持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第三十條 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其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其他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規定,辦理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工作;
(五)處理秘書處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學術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學術活動的組織、指導、諮詢和對教育科學研究成果的鑑定、評獎。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不同研究方向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為本會分支機構。其任務是,按照本會章程,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評選和鑑定研究成果,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發展會員。
專業委員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若干名,均需經會員選舉產生,並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任期四年,負責主持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專業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及實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撤銷登記,警告和責令改正,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在申請登記或籌備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
(二)連續1年以上未開展活動;
(三)連續2年不參加年度檢查或連續2年年度檢查不合格;
(四)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七)不按規定辦理登記的;
(八)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依法遵守法法律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二)依照本法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
(五)財務管理情況;
(六)應當報送的其它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業管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1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領導
學會第六屆理事會主要領導名單
會長:周德藩
副會長:楊九俊 笪佐領 顧敦榮 李吉林 徐傳德 劉國榮 孫其松 陸一鵬
秘書長:葉水濤
入會流程
市級分會
學會名稱 聯繫人 職務 通訊地址
南京市教育學會 姚慧 副秘書長 市游府西街46號16樓
蘇州市教育學會 孫常嶼 秘書長 蘇州市新市路298號
無錫市教育學會 王子佑 秘書長 無錫市學前街27號709室
常州市教育學會 龔國勝 秘書長 常州市勞動路9號
鎮江市教育學會 周鋼 秘書長 鎮江市觀音橋巷55號
南通市教育學會 馮衛東 秘書長 南通市北朱家園路32號
揚州市教育學會 薛大威 秘書長 揚州淮海路54號
徐州市教育學會 張錫吾 秘書長 徐州市王陵路57-1
淮安市教育學會 徐善平 秘書長 淮安市健康西路31號
鹽城市教育學會 馬群仁 秘書長 鹽城市通榆中路10號
連雲港市教育學會 王志 秘書長 連雲港教育局內
泰州市教育學會 高興邦 副秘書長 泰州市教育局教研室
宿遷市教育學會 許運良 秘書長 宿遷市教育局教育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