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糧食商業財務下放有關問題的規定》是1989年3月27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1989年3月27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糧食商業財務下放有關問題的規定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蘇政發〔1989〕51號
- 發布日期:1989-03-27
- 生效日期:1989-03-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3-27
【生效日期】1989-03-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3-27
【生效日期】1989-03-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糧食商業財務下放有關問題的規定
(1989年3月27日蘇政發〔1989〕51號)
我省糧油工業和糧食運輸企業早已下放,糧食購、銷、調任務也已包乾到市。為了有利於市、縣進一步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改善經營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經濟效益,經研究決定,從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將糧食商業財務下放到市管理,現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糧食商業財務下放的原則和依據
糧食商業財務下放的原則是錢隨糧走、錢糧結合,責權利掛鈎。各市的糧食購、銷、調包乾任務,以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88〕38號檔案下達的指標為依據。財務指標,在省財政廳核定的一九八七年度決算的基礎上,根據近兩年來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適當調整後,作為下放基數。
糧食商業財務下放後,價差支出和虧損補貼列入市、縣財政預算。今後各地多購、壓銷而減少的價差支出和虧損,歸各地財政;少購、多銷而增加的價差支出和虧損,由各地財政負擔。各地因增購、減銷而有包乾結餘糧食,並將糧食使用權交省的,省財政承擔加價支出和費用補貼。
糧食商業財務下放的原則是錢隨糧走、錢糧結合,責權利掛鈎。各市的糧食購、銷、調包乾任務,以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88〕38號檔案下達的指標為依據。財務指標,在省財政廳核定的一九八七年度決算的基礎上,根據近兩年來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適當調整後,作為下放基數。
糧食商業財務下放後,價差支出和虧損補貼列入市、縣財政預算。今後各地多購、壓銷而減少的價差支出和虧損,歸各地財政;少購、多銷而增加的價差支出和虧損,由各地財政負擔。各地因增購、減銷而有包乾結餘糧食,並將糧食使用權交省的,省財政承擔加價支出和費用補貼。
二、糧食商業財務下放的內容和計算口徑
糧食商業財務下放的內容包括:由財政退庫撥補的糧食企業虧損;由財政列支的平價糧油銷售價差;糧食議價商業收入。
上述各項財務指標的計算口徑是:平價糧食商業,按補貼前的虧損數,加上企業合理留成和按規定允許的抵交利潤計算;平價糧油銷售價差補貼(不含老價差補貼),按省核定的單位價差計算;糧食議價商業收入,以一九八七年實現利潤扣除合理留成和按規定允許的抵交利潤後計算。
糧食商業財務下放的內容包括:由財政退庫撥補的糧食企業虧損;由財政列支的平價糧油銷售價差;糧食議價商業收入。
上述各項財務指標的計算口徑是:平價糧食商業,按補貼前的虧損數,加上企業合理留成和按規定允許的抵交利潤計算;平價糧油銷售價差補貼(不含老價差補貼),按省核定的單位價差計算;糧食議價商業收入,以一九八七年實現利潤扣除合理留成和按規定允許的抵交利潤後計算。
三、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規定
1.根據省政府蘇政發〔1988〕38號檔案規定的各地糧食包乾差進差出數,其數量、品種均按計畫實行定向指令性調撥,市與市掛鈎,各市、縣人民政府必須將其作為一項政治任務確保完成。對不按計畫調出糧食的,除追究市、縣長的責任外,同時要相應負擔由此而使調入地區增加的費用,由省糧食局提供數據,再由省財政廳據以扣款劃撥。對圓滿完成糧食調撥計畫的市,給予適當獎勵。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糧食局另行制定下達。
2.國家糧食儲備和周轉庫存,糧權屬中央,各地均無權動用。
3.省政府下達各地的糧食銷售計畫包乾任務中,已經考慮了人口正常增長因素。因此,今後各地增加糧食銷售量,均不調整財務包乾指標。由此而增加的價差支出和費用開支,均由各地負擔。
4.糧食商業財務下放後,有的市如遇嚴重自然災害完不成糧食契約定購任務以及國家提高糧食收購價格等因素,而出現財務問題的,省另行研究處理。
5.為了有利於省統籌處理糧食購、銷、調、存中的問題,糧油收購加價款、糧食簡易建築費、糧食超儲費用補貼和省間糧食調撥經營費四項資金保留在省,由省糧食局具體負責結算、使用和管理。
6.截止一九八八年底糧食商業虧損未彌補數,暫掛省級,不下放。
7.為了搞好糧食企業的資金供應,各級銀行要積極支持市、縣糧食部門建立資金專戶,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撥補給糧食企業的各項資金,要及時撥付。
8.各市、縣的糧食財務包乾結餘,不得移作他用,由同級財政建立風險基金,結轉使用,以豐補歉。糧食企業現有的留利水平要相對穩定,各級財政、糧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9.省級糧食商業財務下放到市後,是否再下放到縣,由市政府決定,但縣不得下放到鄉(鎮)。
10.糧食商業企業的一切資產均為國家所有,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占用,也不得無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
以上規定,希遵照執行。
1.根據省政府蘇政發〔1988〕38號檔案規定的各地糧食包乾差進差出數,其數量、品種均按計畫實行定向指令性調撥,市與市掛鈎,各市、縣人民政府必須將其作為一項政治任務確保完成。對不按計畫調出糧食的,除追究市、縣長的責任外,同時要相應負擔由此而使調入地區增加的費用,由省糧食局提供數據,再由省財政廳據以扣款劃撥。對圓滿完成糧食調撥計畫的市,給予適當獎勵。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糧食局另行制定下達。
2.國家糧食儲備和周轉庫存,糧權屬中央,各地均無權動用。
3.省政府下達各地的糧食銷售計畫包乾任務中,已經考慮了人口正常增長因素。因此,今後各地增加糧食銷售量,均不調整財務包乾指標。由此而增加的價差支出和費用開支,均由各地負擔。
4.糧食商業財務下放後,有的市如遇嚴重自然災害完不成糧食契約定購任務以及國家提高糧食收購價格等因素,而出現財務問題的,省另行研究處理。
5.為了有利於省統籌處理糧食購、銷、調、存中的問題,糧油收購加價款、糧食簡易建築費、糧食超儲費用補貼和省間糧食調撥經營費四項資金保留在省,由省糧食局具體負責結算、使用和管理。
6.截止一九八八年底糧食商業虧損未彌補數,暫掛省級,不下放。
7.為了搞好糧食企業的資金供應,各級銀行要積極支持市、縣糧食部門建立資金專戶,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撥補給糧食企業的各項資金,要及時撥付。
8.各市、縣的糧食財務包乾結餘,不得移作他用,由同級財政建立風險基金,結轉使用,以豐補歉。糧食企業現有的留利水平要相對穩定,各級財政、糧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9.省級糧食商業財務下放到市後,是否再下放到縣,由市政府決定,但縣不得下放到鄉(鎮)。
10.糧食商業企業的一切資產均為國家所有,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占用,也不得無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
以上規定,希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