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實施細則

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實施細則

《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實施細則》是江蘇省為規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行為,增強政府定價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而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實施細則》
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實施細則
(09.5.15)
第一條為規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行為,增強政府定價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據《價格法》和《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制定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法實行價格聽證。本省實行政府制定價格聽證的具體項目,由江蘇省價格聽證目錄確定。
江蘇省價格聽證目錄由省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江蘇省定價目錄》制定公布,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價格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價格聽證目錄。
制定價格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第三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價格聽證工作的領導。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價格聽證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地方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聽證工作的分析評估,並將分析報告報送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四條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需要聽證的,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委託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受委託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以委託的價格主管部門名義開展聽證的組織工作。
委託聽證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受委託價格主管部門聽證行為加強監督與指導,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條對價格主管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定價)和市、縣人民政府定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承擔具體定價職責的業務部門提出定價聽證的建議,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提起定價聽證。
對價格主管部門外其他部門負責定價的,由該部門向價格主管部門提起定價聽證,並提交定價聽證方案和定價成本監審報告。
第六條價格主管部門在價格聽證提起後,應當及時開展下列準備工作:
(一)確定聽證會的聽證會主持人、聽證人和記錄人;
(二)指定價格聽證會的具體承辦業務部門;
(三)價格主管部門相關業務部門制定定價聽證的方案及其要點;
(四)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機構依法開展定價聽證項目的成本監審;
(五)確定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和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其具體報名方法;
(六)確定聽證會的議程;
(七)制定聽證會紀律;
(八)應當開展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價格主管部門外其他部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定價聽證的,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由該部門在提起價格聽證時負責提供。
第七條聽證會聽證人的人數不少於三人,其中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實行簡易程式的價格聽證會可只設一名聽證主持人。
第八條價格主管部門完成價格聽證會有關準備工作後,應當及時確定價格聽證會舉行的具體時間、地點,並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分別履行相應程式。
第九條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人員構成,並依據有關規定產生:
(一)消費者;
(二)經營者;
(三)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
(四)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
第十條縣級舉行價格聽證會的聽證會參加人總數不少於15人,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省及省轄市舉行價格聽證會的聽證會參加人總數不少於20人,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
第十一條聽證會開始前,價格聽證會記錄人應當核對聽證會參加人的身份,並將聽證會參加人出席聽證會情況及時報告聽證會主持人。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參加人出席時舉行。出席人數不足應當出席人數總數三分之二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第十二條聽證會可以一次舉行,也可以分次舉行。聽證會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二)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陳述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人介紹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及相關情況;
(四)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發表意見,進行詢問;
(五)主持人總結髮言。
陳述、介紹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內容的人員,由提起定價聽證的部門負責指定。
第十三條聽證會記錄人應當如實記錄聽證會舉行的情況。
聽證會筆錄應當經聽證主持人、聽證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筆錄中有關聽證會參加人發言部分,應當交該參加人閱讀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第十四條聽證會舉行後,聽證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
第十五條定價機關應當依法制定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並在作出定價決定時充分考慮聽證會的意見。
第十六條定價方案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會可以採取簡易程式:
(一)降低價格的;
(二)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
第十七條聽證會的簡易程式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評審會、諮詢會等形式,聽取社會有關方面對定價方案的意見。
第十八條價格聽證會的聽證經費應當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2003年8月26日本局制定的《江蘇省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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