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名管理規定

《江蘇省地名管理規定》是玄武區民政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地名管理規定
  • 生成日期:1987-09-1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地名管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及國際交往的需要,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地名管理條例》,結合江蘇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名,具體指:
一、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包括山、河、湖、海、島、礁、沙、地域等名稱;
二、行政區劃名稱,包括省、市、縣(市)、鄉、鎮、行政村,市轄區、街道辦事處名稱;
三、居民地名稱,包括自然鎮、自然村、片村、臨時性居民點和城鎮街道、居民區、區片等名稱;
四、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人工建築物、企事業單位,以及名勝古蹟、紀念地、自然保護區等名稱。
第三條 全省地名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地名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是同級政府的職能部門、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地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負責本地區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本地區地名工作的規劃和計畫,井組織實施。
三、承辦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四、檢查、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
五、組織和檢查各類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
六、調查、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編輯地名圖、地名錄、地名志、地名詞典以及其它地名書刊。
七、管理地名檔案,開展地名信息、諮詢服務。
八、開展地名學研究。
第四條 地名管理應從當地地名的歷史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必須命名和更名時,應按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
第五條 地名命名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有利於人民團結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尊重當地民眾的願望,與有關各方協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國範圍內的市、縣以上名稱,一個市內的鄉、鎮名稱,一個城鎮內的路、街、巷名稱,一個縣內的行政村名稱,一個行政村內的自然村名稱,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
四、凡以當地地名命名的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台、站、港、場、人工建築物、企事業單位名稱,其專名必須與當地標準地名統一。
五、城鎮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農村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名稱,其專名應與駐地標準地名統一。
六、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六條 地名更名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凡有損中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妨礙民族團結的,帶有侮辱勞動人民性質和極端庸俗的,以及其它違背國家方針、政策的地名,必須更名。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三、四、五、六項規定的地名,在徵得有關方面意見後,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應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
四、不明顯屬於上述範圍、可改可不改的或當地民眾不同意改的地名,一般不要更改。
第七條 地名命名、更名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如下:
一、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本省在國內外著名的或涉及兩個省以上的(包括海域地名),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省內著名的或涉及兩個市以上的,由有關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市內著名的或涉及兩個縣(市、區)以上的,由有關縣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區)內的,由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
三、縣(市、區)內居民地名稱的命名、更名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省轄市市區的居民地名稱,由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按隸屬關係,由專業部門提出意見,在徵得當地或省地名委員會同意後,報專業主管部門審批,並抄送當地或省地名委員會備案。
以上居民地和人工建築物名稱,應在規劃設計的同時,辦理命名報批手續。
第八條 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專業主管部門批准的地名,由同級地名委員會匯集出版。其中行政區劃名稱,民政部門亦可匯集出版單行本。
編輯出版地方性標準地名出版物,須先徵得當地地名委員會的同意,報上一級地名委員會審批,由國家批准的專業出版社出版。
第九條 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在公文處理、新聞報導、廣播電視、公安戶籍、民政管理、郵電通訊、交通運輸、測量編圖、印刷出版、產品商標、廣告招牌等方面使用地名時,均應以各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標準地名為準。
第十條 各類地名,均應按國家規定的規範漢字書寫,不用自造字和已淘汰的異體字,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用已簡化的繁體字。
第十一條 中國地名的漢語拼音字母拼寫,以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一規範。
第十二條 外國地名的漢字譯寫和少數民族語地名的漢字譯寫應遵守中國地名委員會制定的譯寫規則。
第十三條 地名標誌設定與管理: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責成有關部門在城鎮、街巷、村莊、公路、車站、碼頭、遊覽地、交通路口等必要的地方設定地名標誌。
二、地名標誌設定與管理的分工:城鎮、街道的路牌由城建部門負責;門牌、街巷、里弄牌,由公安部門負責;公路、鐵路、人工建築物、名勝古蹟、紀念地、自然保護區等,分別由各主管部門負責;集鎮、村莊、鄉村道路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地名標誌牌上的地名,必須是標準地名,其書寫形式和漢語拼音,應報經市、縣地名委員會審定。
四、地名標誌是國家法定標誌物,每個公民都應自覺維護。對擅自移動、毀壞者,視情節輕重,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地名檔案的管理,省、市、縣檔案館、室應按照中國地名委員會和國家檔案局聯合頒布的《全國地名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地名檔案保管期限表》執行。
第十五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和各專業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在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省地名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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