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政策檔案)

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政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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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公墓管理,深化殯葬改革,傳承中華文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江蘇省殯葬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經2023年1月27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71 號 
發布辦法,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1 號
《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已於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3年1月31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墓管理,深化殯葬改革,傳承中華文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江蘇省殯葬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墓的規劃建設、希院堡經營服務、監督管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墓,是指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
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以政府調控方式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經營性公墓是指以市場調節方式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
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居民依法實行遺體土葬的,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安葬地安葬。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墓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公墓有關監督殃宙拘屑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公墓和曆元海陵察史埋葬點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公墓和歷史埋葬點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節約土地、保護環境、保障需求、方便民眾的原則,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殯葬設施空間布局規劃,科學規劃公墓的數量、規模、地點等。編制殯葬設施空間布局規劃,應當優先考慮公益性骨灰堂以及節地生態安葬建設項目,對經營性公墓建設實行總量控制。
第六條 公益性公墓根據服務逝者的區域範圍由縣(市、區)、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審批。經營性公墓由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審批並報省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需要為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居民建設遺體安葬設施的,由縣(市、區)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向設區的市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建設。批准結果報省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申請建設公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殯葬設施空間布局規劃;
(二)符合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等有關部門的要求;
(三)有建設所需的資金;公益性公墓建設所需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四)有與公墓管理服務相匹配的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公墓:
(一)耕地、林地、草地;
(二)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
第十條 獨立墓位占地面積不超過零點五平求達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積不超過零點八平方米。
公益性公墓應當使用臥式墓碑。倡導經營性公墓使用臥式墓碑;經營性公墓使用豎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
第十一條 提倡和鼓勵節地生態安朵拘糊葬、骨灰立體安葬、不保留骨灰葬法。新建公墓生態安葬區域占公墓建設用地面積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不改變林地、草地用途,保證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態安葬地的複合利用,但不得建設任何永久性設施。
第十三條 公墓墓區建設應當體現園林化特點,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公墓建設應當根據骨灰安置數量、祭掃人流等情況進行合理設計布局,按照功能分為骨灰安置區、業務辦公區和公共服務區等;也可以根據需求設定生命文化教育祖喇朵功能區,為不保留骨灰和捐獻遺體的逝者建立集中紀念設施等。
第十四條 公墓墓葬費實行分類定價管理。公益性公墓墓葬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經營性公墓墓葬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五條 禁止炒買炒賣墓位。除為特殊人群預訂墓位外,公墓單位應當憑死亡證明或者遺體火化證明提供墓位。
第十六條 在公墓內安葬骨灰,公墓單位應當與辦理人簽訂骨灰安葬契約,明確墓葬費、管理費、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權利義務。鼓勵使用省民政部門公布的安葬服務契約示範文本。
墓位使用周期不超過二十年。公墓單位應當在期滿前通知辦理人辦理繼續使用手續。無法聯繫或者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契約約定處理。
辦理人戒蘭雅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不得自行改建墓位。
第十七條 公墓單位應當使用全省統一印製的公墓安葬證書、骨灰安放證書。
第十八條 公墓單位應當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墓設立憑證、公墓性質以及服務區域、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依據、辦事流程、服務規範、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公墓單位應當建立墓位銷售管理檔案,並按照檔案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公墓單位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向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接受民政部門監督檢查。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審批登記信息、提供骨灰安葬服務和收費情況、履行社會責任情況、違法違規受處罰情況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統祭掃節日服務保障,做好衛生防疫、錯峰限流、交通疏導、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墓單位應當提供高效便捷的祭掃服務,倡導文明、低碳、安全祭掃,推廣集體共祭、敬獻鮮花、網上祭掃等祭掃方式。
第二十三條 公墓內開展安葬或者祭掃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墓單位的管理規定,不得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禁止違反墓區管理規定在公墓範圍內焚燒祭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墓單位是指建設、運營或者管理公墓的組織。墓位是指公墓單位提供的墓穴、格位等獨立安葬單元。辦理人是指為逝者獲取骨灰安葬墓位的逝者親屬,或者與逝者有其他特定關係的單位和個人。歷史埋葬點是指因歷史原因未經審批、無專人管理的集中埋葬區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1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新修訂的《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於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共有25條,涉及江蘇省內公墓的規劃建設、經營服務、監督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辦法》明確了公益性公墓是指以政府調控方式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經營性公墓則是以市場調節方式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並以此對公墓墓葬費實行分類定價管理,同時禁止炒買炒賣墓位。
《辦法》明確,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要擴大公益性公墓供給,將公益性公墓從之前限定在農村地區擴大到城市範圍;公益性公墓根據服務逝者的區域範圍由縣(市、區)、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審批,經營性公墓由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審批並報省民政部門備案。
《辦法》規定,要推進節地生態安葬,獨立墓位占地面積不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積不超過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應當使用臥式墓碑。倡導經營性公墓使用臥式墓碑,規定經營性公墓使用豎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不改變林地、草地用途,保證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態安葬地的複合利用,但不得建設任何永久性設施。
《辦法》明確,公益性公墓墓葬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經營性公墓墓葬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在公墓內安葬骨灰,公墓單位應當與辦理人簽訂骨灰安葬契約,明確墓葬費、管理費、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權利義務。墓位使用周期不超過20年。
《辦法》對祭掃服務進行了專門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統祭掃節日服務保障,做好衛生防疫、錯峰限流、交通疏導、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公墓單位應當提供高效便捷的祭掃服務,倡導文明、低碳、安全祭掃,推廣集體共祭、敬獻鮮花、網上祭掃等祭掃方式。公墓內不得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禁止違反墓區管理規定在公墓範圍內焚燒祭品、燃放煙花爆竹。
(三)有建設所需的資金;公益性公墓建設所需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四)有與公墓管理服務相匹配的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公墓:
(一)耕地、林地、草地;
(二)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
第十條 獨立墓位占地面積不超過零點五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積不超過零點八平方米。
公益性公墓應當使用臥式墓碑。倡導經營性公墓使用臥式墓碑;經營性公墓使用豎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
第十一條 提倡和鼓勵節地生態安葬、骨灰立體安葬、不保留骨灰葬法。新建公墓生態安葬區域占公墓建設用地面積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不改變林地、草地用途,保證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態安葬地的複合利用,但不得建設任何永久性設施。
第十三條 公墓墓區建設應當體現園林化特點,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公墓建設應當根據骨灰安置數量、祭掃人流等情況進行合理設計布局,按照功能分為骨灰安置區、業務辦公區和公共服務區等;也可以根據需求設定生命文化教育功能區,為不保留骨灰和捐獻遺體的逝者建立集中紀念設施等。
第十四條 公墓墓葬費實行分類定價管理。公益性公墓墓葬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經營性公墓墓葬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五條 禁止炒買炒賣墓位。除為特殊人群預訂墓位外,公墓單位應當憑死亡證明或者遺體火化證明提供墓位。
第十六條 在公墓內安葬骨灰,公墓單位應當與辦理人簽訂骨灰安葬契約,明確墓葬費、管理費、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權利義務。鼓勵使用省民政部門公布的安葬服務契約示範文本。
墓位使用周期不超過二十年。公墓單位應當在期滿前通知辦理人辦理繼續使用手續。無法聯繫或者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契約約定處理。
辦理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不得自行改建墓位。
第十七條 公墓單位應當使用全省統一印製的公墓安葬證書、骨灰安放證書。
第十八條 公墓單位應當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墓設立憑證、公墓性質以及服務區域、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依據、辦事流程、服務規範、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公墓單位應當建立墓位銷售管理檔案,並按照檔案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公墓單位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向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接受民政部門監督檢查。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審批登記信息、提供骨灰安葬服務和收費情況、履行社會責任情況、違法違規受處罰情況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統祭掃節日服務保障,做好衛生防疫、錯峰限流、交通疏導、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墓單位應當提供高效便捷的祭掃服務,倡導文明、低碳、安全祭掃,推廣集體共祭、敬獻鮮花、網上祭掃等祭掃方式。
第二十三條 公墓內開展安葬或者祭掃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墓單位的管理規定,不得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禁止違反墓區管理規定在公墓範圍內焚燒祭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墓單位是指建設、運營或者管理公墓的組織。墓位是指公墓單位提供的墓穴、格位等獨立安葬單元。辦理人是指為逝者獲取骨灰安葬墓位的逝者親屬,或者與逝者有其他特定關係的單位和個人。歷史埋葬點是指因歷史原因未經審批、無專人管理的集中埋葬區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1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新修訂的《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於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共有25條,涉及江蘇省內公墓的規劃建設、經營服務、監督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辦法》明確了公益性公墓是指以政府調控方式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經營性公墓則是以市場調節方式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並以此對公墓墓葬費實行分類定價管理,同時禁止炒買炒賣墓位。
《辦法》明確,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要擴大公益性公墓供給,將公益性公墓從之前限定在農村地區擴大到城市範圍;公益性公墓根據服務逝者的區域範圍由縣(市、區)、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審批,經營性公墓由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審批並報省民政部門備案。
《辦法》規定,要推進節地生態安葬,獨立墓位占地面積不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積不超過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應當使用臥式墓碑。倡導經營性公墓使用臥式墓碑,規定經營性公墓使用豎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不改變林地、草地用途,保證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態安葬地的複合利用,但不得建設任何永久性設施。
《辦法》明確,公益性公墓墓葬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經營性公墓墓葬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在公墓內安葬骨灰,公墓單位應當與辦理人簽訂骨灰安葬契約,明確墓葬費、管理費、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權利義務。墓位使用周期不超過20年。
《辦法》對祭掃服務進行了專門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統祭掃節日服務保障,做好衛生防疫、錯峰限流、交通疏導、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公墓單位應當提供高效便捷的祭掃服務,倡導文明、低碳、安全祭掃,推廣集體共祭、敬獻鮮花、網上祭掃等祭掃方式。公墓內不得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禁止違反墓區管理規定在公墓範圍內焚燒祭品、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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