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全民獨立科研機構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規定

它發布於1988年10月12日頒布的地方法規,生效於1988年10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全民獨立科研機構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8-10-12
  • 生效日期:1988-10-12
【發布單位】81003
【發布文號】蘇財行[88]213號
【發布日期】1988-10-12
【生效日期】1988-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
江蘇省體制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編制委員會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人事局
(蘇科政(88)343號)
(蘇財行(88)213號)
江蘇省全民獨立科研機構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規定
省各有關廳局,各市、縣科委、體改委、編委、財政局、人事局,各市、縣委組織部: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轉變科研機構運行機制,積極推行各種形式的科技承包經營責任制,促進科研機構主動地為經濟建設服務,提高科技水平,提高經濟與社會效益,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特制定本規定。
一、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原則
(一)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是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契約的形式,確定國家與科研機構的責權利關係,保護科研機構的合法權益。使科研機構在面向經濟建設中形成自主經營的管理制度。
(二)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兼顧國家、科研機構和職工的利益,調動承包經營者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挖掘科研機構內部潛力,在為社會發展不斷作貢獻的過程中,逐步改善自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三)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要有利於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科技水平和科技發展後勁。
(四)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凡有上交所得稅任務的按照“包死基數、保證上交,超收全留、欠收自補”的原則,確立國家與科研機構的分配關係。具體方案、按照隸屬關係,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
(五)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契約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主要內容和形式
(一)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
包社會經濟效益
包科技水平
包科技發展後勁
在確定具體承包內容時,可以根據各科研機構的不同情況,在“三包”上各有側重,也可增加其它必要的承包內容。開發型及多種類型型的科研機構的承包指標應包含科學事業費的削減比例和進度。
(二)承包指標的確定和審核:根據“三包”內容,參照本單位前1至3年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確定承包基數。做到既有一定的壓力,又要留有餘地。承包指標由科研機構與主管部門商定,科委及財政等有關部門核准。
(三)實行承包經營指標完成情況與職工的工資或獎金掛鈎。
1.科研事業費完全自給的科研機構,實行“三包”指標完成情況與工資總額掛鈎。超額完成或未完成指標的,工資總額要相應增減。在切實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其純收入由單位自主分配和使用。
2.科研事業費部分自給的科研機構,實行“三包”指標完成情況、事業費削減比例與獎勵福利基金提取比例掛鈎。事業費每削減10%,獎勵福利基金比例可從50%開始增提1.5-2%。在此基礎上,根據“三包”指標完成情況,增加或減少獎勵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
3.實行科研事業費包乾並具有較強創收能力的科研機構,應在保證完成國家任務的前提下,積極向科研事業費自給或部分自給過渡。這類科研機構,參照上述科研事業費自給或部分自給的科研機構的承包經營辦法執行。
4.實行科研事業費包乾但創收能力較小的科研機構,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實行科研事業費和基本工資總額包乾,增人不增錢,減人不減錢,節餘歸單位自主使用。其創收部分除留不少於50%的事業發展基金外,歸單位自主分配。
5.實行承包經營成果與職工的工資、獎金掛鈎辦法後,國家統一規定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和獎金稅政策不變。
(四)科研機構承包可以個人承包、合夥承包、集體(全員)承包和企業承包等不同形式進行。對規模較小或經營管理不善、效益很差的科研機構,可以實行租賃承包。
(五)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於三年。
三、承包經營契約
(一)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由承包經營者代表承包方同發包方訂立承包經營契約,並經公證機關公證。
發包方為科研機構的政府主管部門,承包方為承包經營的科研機構。
(二)訂立承包經營契約,契約雙方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的原則。
(三)承包經營契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承包的形式;
2.承包的指標;
3.承包的期限;
4.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5.對承包經營者的獎罰;
6.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
7.契約的變更、中止和解除;
8.雙方的違約責任;
9.爭議的解決辦法;
10.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承包經營的程式和做法
(一)由當地審計機關或其委託的部門對科研機構的資產進行審計,作出審計公證。在此基礎上由科研機構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申請。政府主管部門會同科委、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根據科研機構的實際情況,確定承包經營方案。
(二)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競爭來選擇並確定承包經營者。可以由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逐步推行向科研機構內部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由發包方組織有關部門、有關專家和實行承包單位的職工代表組成考評審員會,對投標者進行全面評審,公開答辯,擇優選定。
對已實行所長負責制和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科研機構,經過職工評議和考核確認,領導班子健全、民眾信賴程度高的,可由現任領導作為承包方與主管部門簽訂承包經營契約。
(三)承包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較高的社會主義覺悟,有與承包科研機構性質與功能相適應的專業的造詣;
2.有較強的科技管理和經營管理能力;
3.身體健康;
4.承包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承包經營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方有權按契約規定,對承包方的科技及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督促;
發包方有義務按契約規定,認真履行屬於發包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同時,維護承包方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幫助解決承包經營中的困難,並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和科技發展計畫,為科研機構的發展提供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者是科研機構的當然所長和法人代表,按所長負責制的要求,全面負責科研機構的科研、經營和行政管理工作。
承包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承包經營契約規定的科技經營管理、內部機構設定、人事財務管理與幹部任免、職工獎懲和對外科技活動等自主權。
承包者,可以根據需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聘任一定數量的人員,組成領導班子。承包期滿並在新的領導班子組成後,以原承包者為首的領導班子即告解散。
承包方必須按承包經營契約規定完成各項任務。
六、承包經營契約的變更、中止和解除及糾紛處理
(一)承包經營契約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
(二)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按法定程式變更或解除契約:
1.由於承包者經營不善,給科研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完不成承包經營契約規定的任務時,發包方有權按契約規定提出解除承包經營契約;
2.由於發包方違約使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或無法履行承包經營契約時,承包方有權按契約規定提出解除承包經營契約;
3.因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經營契約無法履行時,契約雙方可協商變更或解除承包經營契約。
(三)承包契約期滿,應進行終結審計,雙方按契約規定履約後,依法定程式解除承包經營契約。
(四)契約雙方發生糾紛,應當協商解決或根據契約規定採用其它方式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契約雙方可以根據契約規定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者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承包經營者的獎懲
(一)承包經營者的年收入,視完成承包經營契約情況,可高於本單位職工年平均收入的1至3倍,貢獻突出的,還可適當高一些。承包經營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收入要略低於主要承包經營者。
(二)完不成承包經營契約規定指標的,應當扣減承包經營者的收入,直至扣減其基本工資的30%至40%。承包經營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也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三)受企業法人代表委派負責科研機構承包經營工作的人員,同樣執行上述獎懲規定。
八、科研機構承包經營後的管理
(一)實行承包經營的科研機構,繼續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給予科研機構的優惠待遇。
(二)實行承包經營的科研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科研機構新會計制度,實行全面經濟核算。有條件的可進行內部分級核算或建立內部銀行,強化經營管理。
(三)實行承包經營的科研機構,應當把承包指標逐級進行分解,按責權利統一的原則,採用各種承包方法,將指標落實到基層。綜合性大院大所可以劃分若干獨立核算單位實行承包。
(四)實行承包經營的科研機構,在落實承包經營責任制過程中,要統籌兼顧各類任務的安排,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使職工的勞動所得同其作出的貢獻緊密掛鈎。要通過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對職工按在崗不在崗,編內編外和在聘待聘等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工資、獎勵和福利待遇。
(五)實行承包經營的科研機構,要發揮黨組織的監督保證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揮民主,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切實搞好民主管理;要顧全大局,艱苦創業,形成良好的職業道德,始終不渝地搞好精神文明的建設。
省各有關部門和各市可根據本規定精神,從實際情況出發制訂實施細則。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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