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價格監測定點單位規範化建設管理辦法

《江蘇省價格監測定點單位規範化建設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建設,保證價格監測信息真實、準確、及時,發揮價格監測在巨觀經濟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價格監測規定》《江蘇省價格監測預警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於2023年8月29日印發,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價格監測定點單位規範化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 發文字號:蘇發改規發〔2023〕5號
  • 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江蘇省價格監測定點單位規範化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發改規發〔2023〕5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
為規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建設,保證價格監測信息真實、準確、及時,發揮價格監測在巨觀經濟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價格監測規定》《江蘇省價格監測預警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委修訂了《江蘇省價格監測定點單位規範化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23年8月29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價格監測定點單位規範化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建設,保證價格監測信息真實、準確、及時,發揮價格監測在巨觀經濟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價格監測規定》《江蘇省價格監測預警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以下簡稱定點單位),是指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調控管理的需要,指定實施價格監測的有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定點單位分常設定點單位和臨時應急定點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采報價人員,是指定點單位指定負責收集、整理、上報價格監測信息資料等工作的境內自然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定點單位規範化建設,是指省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原則和要求,設立、管理、變更、撤銷定點單位和采報價人員的行為。
第四條 定點單位規範化建設堅持標準規範、布局合理、權責明晰的原則。
第五條 定點單位規範化建設管理工作實行省統一領導、屬地化管理。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定點單位的布局規劃、確定調整、目錄管理,具體工作由省價格監測中心承擔。設區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協助做好省級定點單位的設立變更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定點單位管理
第六條 定點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具有固定場所和一定經營規模且持續經營;
(二)其價格水平能夠反映同行業或區域同類商品或服務價格一般水平;
(三)遵守法律、法規,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符合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國家、省重點批發市場和大型生產資料交易市場一般應確定為定點單位;農村定點單位可以與農村價格監督網路和農本調查戶相銜接。
實行市場調節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確定兩個以上的定點單位,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可以確定一個定點單位。
第八條 根據價格調控管理的需要,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暫時指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為臨時應急定點單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增設臨時應急定點單位,密切監測市場價格動態。
臨時應急定點單位承擔價格監測任務滿一年,上報監測信息及時、準確,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調整為常設定點單位。
第九條 定點單位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換。
第十條 定點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派員參加設區市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業務培訓;
(二)無償獲取其所承擔監測品種的所在地設區市價格信息;
(三)獲得設區市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提供的相關政策諮詢服務;
(四)免費領取定點單位標誌牌;
(五)按規定領取省價格主管部門發放的勞務補助。
第十一條 定點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指定至少一名采報價人員,及時、準確報送價格監測信息,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有效;
(二)根據省價格主管部門要求配合做好市場巡查、調查、應急監測預警等工作,當監測商品或服務價格出現異常變動時,及時報告並說明原因;
(三)健全價格監測資料單位負責人審核制度,完善價格監測流程,建立價格監測信息台帳,自覺接受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定點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采報價人員變動,以及所監測的經營品種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本級價格主管部門;
(五)根據設區市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報送有關經濟運行數據。
第十二條 定點單位的選定工作應當履行以下有關程式:
(一)由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要求和規定向省價格主管部門提交《江蘇省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信息登記表》;
(二)省價格主管部門確認後回復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
(三)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省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告知定點單位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並指導開展價格監測工作。
第十三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單位的規範化管理。
(一)建立定點單位信息資料庫,實行目錄管理並及時更新,信息資料庫的內容包括定點單位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和采報價人員的姓名、聯繫方式、監測任務、監測信息報送情況,以及省價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登記入庫的其他內容;
(二)統一製作並委託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發放定點單位標誌牌,並要求定點單位在醒目位置懸掛(臨時應急任務期間除外);
(三)建立與定點單位的聯繫制度,深入定點單位現場,指導定點單位加強價格監測質量管理;
(四)建立定點單位監測信息報送考核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並根據定點單位承擔的任務和報送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務補助;
(五)臨時應急價格監測任務取消後,應當告知臨時應急定點單位停止上報價格監測信息。
第十四條 定點單位提供的屬於商業秘密的監測信息,價格監測工作人員應當保密。
第十五條 定點單位因生產、經營品種調整、經營規模萎縮等原因,不能及時準確提供價格監測信息、不能有效履行相關義務、上報價格不再具有代表性的,省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撤銷該定點單位,並收回定點單位標誌牌。
第十六條 定點單位變更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省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點單位變更的書面意見;
(二)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省價格主管部門確認意見,實施定點單位變更工作,相關程式參照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定點單位屢次遲報、拒報、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進行情況通報。對拒不改正的定點單位應予以撤銷,收回定點單位標誌牌,依法依規將其價格資料報送失信情況記入信用檔案並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章 采報價人員管理
第十八條 采報價人員應符合以下崗位條件:
(一)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
(二)具備本崗位的采報價技能;
(三)符合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采報價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設區市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等活動;
(二)享有價格主管部門提供的相關采報價技術支持;
(三)享有設區市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采報價人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熟練掌握相關采報價任務的具體要求,積極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要求,配合做好定點單位價格巡查等工作;
(二)按時準確報送監測數據信息,做好定點單位價格監測台賬登記;
(三)履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采報價人員的選定工作應當履行以下有關程式:
(一)由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要求和規定,選定定點單位采報價人員,向省價格主管部門提交《江蘇省價格監測采報價人員信息登記表》;
(二)設區市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采報價人員的業務指導,切實提高其采報價水平;
(三)采報價人員具備相應采報價技能後,承擔價格監測信息采報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因定點單位調整或采報價人員變動等客觀原因,采報價人員不再負責價格監測采報價任務的,所在地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啟動采報價人員退出變更工作,具體變更程式參照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設區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開展對本級定點單位的選定設立和日常管理,並將本級定點單位信息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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