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耕地質量監測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做好耕地質量監測工作,規範監測點標準化建設和監測程式而制定的辦法,以期更好地為全省耕地質量建設、指導農民科學施肥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耕地質量監測管理辦法
- 地點:江蘇省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耕地質量監測
介紹,分類,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介紹
蘇農業[2008]59號
各市、縣(市、區)農林(農業)局:
耕地質量監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 例》、《江蘇省基本農田保護條 例》等法律法規賦予農業部門的重要職責。為進一步做好耕地質量監測工作,規範監測點標準化建設和監測程式,我廳制定了《江蘇省耕地質量監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組織落實,更好地為全省耕地質量建設、指導農民科學施肥服務。
附屬檔案:江蘇省耕地質量監測管理辦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江蘇省耕地質量監測管理辦法
分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耕地質量監測是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促進我省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 例》、《江蘇省基本農田保護條 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耕地質量監測管理,包括耕地質量監測點設定、樣品採集、分析化驗、資料整理與套用、人員的選擇、培訓與表彰、經費來源與使用等。
第三條 省級耕地質量監測的管理必須按本辦法和《江蘇省耕地質量監測技術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執行。市、縣(市、區)耕地質量監測管理可參照執行,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適合當地的管理辦法和技術規程。
第四條 省級耕地質量監測的管理工作,由江蘇省土壤肥料技術指導站(以下簡稱省土肥站)負責。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所屬土肥站(農技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耕地質量監測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耕地質量監測點的設定
第五條 監測點主要設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商品糧棉油基地、優質農產品基地、出口創匯產品基地及城市郊區永久性蔬菜基地內。監測地塊的選擇應充分考慮當地優勢農產品布局、主要耕作制度、土壤類型、生態環境、農戶管理水平等因素,儘量遠離城鎮、村莊、公路,並確保長期不被占用。
第六條 省級監測點基礎設施建設應達到以下標準:對田間不同處理監測小區進行隔離,防止竄水竄肥,實行單灌單排;監測點田頭設立保護性標誌,防止人為破壞。
第七條 耕地質量監測實行省、市、縣分級負責制。設定省級監測點300個點,市、縣兩級應分別按1:2和1:3的比例加密設點,即市級600個,縣級900個,力求形成金字塔式的監測體系。省級監測點應長期保持不變,如必須變動,須報省土肥站批准。
第三章
耕地質量監測的樣品採集與分析化驗
第八條 縣級土肥站(農技中心)負責監測樣品的採集。土壤樣品採集應在每年秋收後、秋播前進行,採樣深度一般為0-20cm;植株樣品的採集應在每季作物收穫期進行;其它樣品根據情況適時採集。
第九條 市級土肥站(農技中心)負責監測樣品的分析化驗。省級監測點的土壤、植株和肥料樣品應在通過省級計量認證的指定化驗室進行。市級土肥站(農技中心)沒有化驗室的,須在省土肥站同意的前提下,指定同等水平的土肥測試中心或化驗室完成分析化驗任務。
第十條 省級監測點樣品分析化驗過程中必須加入參比樣品進行質量控制;分析化驗完成後,監測樣品必須在指定化驗室保存一定的時間,以便對異常分析結果進行校驗。
第四章
耕地質量監測資料的上報、管理與套用
第十一條 縣級土肥站(農技中心)按“規程”要求認真填寫土壤監測原始資料表,採集土壤與植株樣,審定無誤後,報市級土肥站(農技中心)。市級土肥站(農技中心)應及時將監測樣品送交指定定點化驗室進行分析化驗,根據化驗結果和縣級上報的原始資料,計算和填寫監測點基本情況調查表(表1)、監測點剖面記載與測試結果表(表2)、監測點田間生產情況表(表3)、監測點年度資料匯總表(表4)。
第十二條 各市每年4月底以前將上年度監測資料匯總表(表3)和耕地質量監測年度報告上報省土肥站,並發布各市耕地質量監測年度報告。省土肥站將及時進行整理分析,並於當年6月25日(全國土地日)前編報上年度全省耕地質量監測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 各市應建立市級耕地質量監測資料庫,每年定時更新數據。各市在上報年度報表時,必須同時報送電子數據。
第十四條 建立嚴格的檔案制度。縣級耕地質量監測主持部門負責保管每個監測點的原始檔案資料。市級監測主持部門負責保管縣級上報的每個監測點的檔案資料。省土肥站保管市級上報的每個監測點的檔案資料,並建立全省耕地質量監測數據管理庫。
第十五條 耕地監測工作主要為政府耕地質量保護和指導農民科學施肥服務。通過對耕地質量的動態監測,定期向各級政府提供耕地質量現狀及變化趨勢預測預警報告,為政府耕地質量保護巨觀決策和指導農民合理施肥提供科學依據。同時也可為優勢農產品生產規劃布局、農業綜合開發、中低產田改良、耕地質量建設、肥料產業發展等提供基礎資料。
第十六條 耕地質量監測的技術資料和成果按其任務下達許可權,歸主管部門所有,未經許可,不可單方轉讓、發布有關技術資料。各級土肥部門應加強對監測資料管理,從事監測工作的人員均有防止監測數據隨意擴散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耕地質量監測人員的選擇、培訓與表彰
第十七條 市級耕地質量監測主持人員須有大專以上學歷、工作認真、科學嚴謹,熟悉農業生產和計算機套用;縣級監測主持人須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工作認真、熟悉當地農業生產;農民監測員須有國中以上文化知識,經過土壤監測技術培訓,認真負責,事業心強,誠實可信,種田技術能代表當地一般水平。
第十八條 為提高土壤監測人員的素質,保證土壤監測質量,省土肥站適時組織市、縣(市、區)級監測人員進行有關數據處理等方面的培訓。市級耕地質量監測承擔單位應不定期地組織縣(市、區)監測工作人員和農民監測員進行有關耕地質量監測技術方面的培訓。
第十九條 省級對在耕地質量監測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每3-5年進行一次表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級耕地質量監測點建設與運轉經費由省級財政安排,主要用於省級監測點標準化建設、田間記載與管理、土壤化驗、植株分析、賠產、資料匯總等。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兩級耕地質量監測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林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