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保護水文測報設施的暫行規定

江蘇省保護水文測報設施的暫行規定發布於1989-05-30,屬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保護水文測報設施的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89-05-30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5-30
【生效日期】1989-05-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保護水文測報設施的暫行規定
(1989年5月30日蘇政發〔1989〕75號)
為了妥善保護水文測報設施和設備,保證水文測報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國家保護水文監測設施的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各類水文站在測驗河段內設定的測驗設施(包括測流纜道、測船、測橋、自記水位計台、測驗照明設備)、測量標誌、觀測場地、道路、報汛通訊設施、儀器設備、測船碼頭和地下水觀測井及其配套設施等,應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和擅自移動。
二、在水文站設立地面標誌所顯示的測驗斷面上、下游各1000米範圍內,嚴禁取土採石、淘金挖沙、爆破打井、植樹造林、種植高桿作物、傾倒垃圾、堆放物料、修建房屋碼頭或其他建築物。對已在測驗河段內修建的妨礙水文測驗作業的建築物,必須限期予以清除。因清除該建築物所需的一切費用,均由修建單位負擔。
三、確屬國家建設需要,在水文測驗河段保護區內修建工程的,應在徵得水文水資源勘測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向中央報汛的重要江河修建工程的應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凡因水文測驗河段保護區內修建工程需要遷移水文站站址的,其遷移的全部費用均由建設工程單位承擔。
四、在水文氣象觀測場圍柵四周按照國家標準劃定的保護範圍內,嚴禁建房、植樹、放牧、栓系牲畜、臨時搭蓋建築物、燒荒、燒窯、熏肥和架設橫跨觀測場的空間線路。
五、因水文站設站需要建房和在水文測驗河段架設水文測報設施,徵用水文觀測場地等,占用屬於國家、集體所有或個人承包的土地、宅園,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征地手續。
六、在航運江河中,進行水文測驗作業,應懸掛紅色示警標誌,其他船隻應繞道而行,並減速避浪,以免干擾水文測驗作業的正常進行。
七、水文站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應積極協助水文站做好水文測報設施的保護工作,並向當地民眾做好宣傳教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妨礙、阻撓水文人員執行公務。
八、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可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和移動水文測驗設施的;
(二)侵占、盜竊、破壞水文測驗設施的;
(三)非法侵占水文站、點作業區的;
(四)在水文站、點作業區內妨礙水文測驗作業的;
(五)在水文站、點保護區內修建工程,影響勘測效果的;
(六)在水文站、點作業區內,不能按限期清除建築物的;
(七)在水文站、點保護區擅自爆破掘取、種植樹木或農作物影響勘測效果的;
(八)其它違反本規定的。
九、本規定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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