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水文工作,發展水文事業,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和《江蘇省水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水文辦法
- 所屬地區:蘇州
- 相關內容:水文
- 語言:中文
地圖信息,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水文工作,發展水文事業,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和《江蘇省水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站網規劃與建設,水文監測與預報,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監測資料匯交、保管與使用,水文設施與水文監測環境的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文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支持和促進本行政區域水文事業的發展,並安排必要的地方水文專項經費。
第四條 江蘇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蘇州分局(以下簡稱市水文機構)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市水文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水文管理工作,查處水文違法行為。
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市水文機構的管理。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財政、規劃、國土、環保、氣象等部門,根據全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本市同期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徵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第六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根據省水文站網建設規劃和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編制本市水文測站建設規劃,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作為水文站網建設的依據。
市水文站網的設定情況由市水文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設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測站的,應當將水文測站的建設或者更新改造經費納入工程建設概算。直接為水利工程提供服務的水文測站,其運行管理經費應當在水利工程維護經費中安排。
水利工程設有配套水文測站的,管理水利工程的單位應當明確專門工作人員,依照有關標準、規範和規程實施水文測報工作。
第八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防災減災等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其建設和運行管理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承擔。
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報省水文機構批准。專用水文測站的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建設和管理所需經費由設立單位負責提供,設立單位無能力管理的,可以委託市水文機構管理。
水文測驗斷面同時符合環境監測斷面布設技術規定的,設立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兼顧環境監測要求。
第九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列入國家、省水文站網規劃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水文測站,應當在規劃選址、土地劃撥、建設費用、監測環境保護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條 不得擅自遷建、改建水文測站或者水文設施。
因能源、交通、通信、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設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經批准遷建、改建水文測站或者水文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先建後拆。遷建、改建費用以及增加的運行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遷建水文測站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交由具有相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的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當包括遷移位置、監測環境、應急監測措施、對比觀測方案、經費預算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江河湖庫、地下水等水體的水量、水質和水位的監測,為防汛防旱、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水生態修復、水環境應急治理提供及時、準確的監測資料。
市水文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委託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雨量、水位等水文監測項目。受委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委託事項和要求從事項目監測。
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水文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漏報、遲報、錯報、瞞報水文監測數據,不得偽造水文監測資料。
第十二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水文巡測和調查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水文監測應急機制,加快水文自動監測和快速反應能力建設,完善監測手段,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情、雨情、旱情等信息監測系統和洪水預警預報系統建設。承擔水文信息採集和情報預報任務的水文測站,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實時水情信息及水文情報預報。
市水文機構為編制水文情報預報需要使用其他部門和單位設立的專用水文測站的水文資料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四條 水文情報預報實行向社會統一發布制度。
重要水文情報預報、重要洪水情報預報、災害性洪水情報預報和旱情分析預報,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機構發布;其他水文情報預報和洪水情報預報,由市水文機構發布。
廣播、電視、報紙和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規定和要求及時向社會播發、刊登水文情報預報,並標明發布機構名稱和發布時間。
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布水文情報預報。
第十五條 市和跨縣級市(區)的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級市(區)的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具體工作由具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承擔,水資源調查評價成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執業資格。
第十六條 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匯交監測資料:
(一)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當年監測資料由市水文機構整編後,於次年1月底前向省水文機構匯交;
(二)其他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和個人的當年水文監測資料由監測單位和個人整編後,於次年2月底前向市水文機構匯交。
第十七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存儲和保管匯交的水文監測資料,並建立水文資料庫和水文信息共享平台,為公眾查詢和獲得水文監測資料提供便利。
實時報汛資料、經過整編的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基本水文資料應當依法公開,但屬於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水文站房、水文纜道、測船碼頭、監測場地、監測井、專用道路、水文通信設施等水文監測設施,不得擅自使用、移動水文監測設施。
水文測站的水文監測設施設備因水毀、雷擊、山體滑坡、風暴潮等遭受破壞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應當按照不小於以下標準的原則劃定:
(一)測驗河段。
1.望亭(立交閘上游)、望虞閘(閘上游)、瀏河閘(閘上游)、平望、瓜涇口、楓橋等水文測站的水文測驗斷面上、下游各1000米。
2.張家港閘(閘上游)、十一圩港閘(閘上游)、滸浦閘(閘上游)、白茆閘(閘上游)、七浦閘(閘上游)、楊林閘(閘上游)等水文測站的測驗斷面上、下游各500米。
(二)測驗設施。
測驗操作室、自記水位計台、過河纜道的支架(柱)及錨碇等周邊以外20米。
(三)水文觀測場。
水文觀測場地周邊以外10米,觀測場周邊10米以外有障礙物的,障礙物與觀測儀器的距離不得少於障礙物頂部與儀器口高差二倍。
第二十條 除環境監測及其相關活動外,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砂石、煤炭等物料,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停靠船隻;
(二)取土、挖砂、採石、爆破和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設定壩埂、網箱、魚罾、魚籪等阻水障礙物;
(五)其他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公路、橋樑上從事水文監測活動,應當向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警示標誌,過往船隻、車輛應當減速慢行或者避讓,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水文監測專用車(船)執行防汛搶險、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測報等緊急任務,通過公路、橋樑、船閘時,有關單位應當優先予以放行,並按照規定免收過路、過橋、過閘費。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舉報水文違法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舉報人;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和《江蘇省水文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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