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務員考試

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由江蘇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組織實施的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考試包括筆試(公共科目、專業科目)和面試。 公共科目筆試分為A、B、C三類。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主要面向當地的居民和在當地就讀的大學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學生。但現在大部分省份也對戶口的限制進行放寬,這就需要考生報名時認真閱讀招考簡章,一般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不受戶籍限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公務員考試
  • 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
  • 公共科目筆試:分為A、B、C三類
  • 筆試時間:2018年3月24日
簡介,時間科目,最低合格線,總成績計算公式,學歷問題,報考要求,報考條件,招考對象,資格問題,軍人報考,師範報考,西部計畫,就業安排,身份證,迴避問題,開考比例,專業科目,技能測試,資格審查,體檢工作,考察,參考教材,考試費用,報名流程,違紀處理,體檢標準,

簡介

江蘇省公務員考試,嚴格分為ABC三類,A類職位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和相關機構中,從事政策、法律法規、規劃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規、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以及從事機關內部綜合性管理工作的職位。 B類職位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和相關機構中,從事機關內的專業技術工作,對機關的業務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的職位;直接將各項具體規定施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執法職位。 C類職位是江蘇省錄用考試中劃分的專門針對鄉鎮一級的職位。
A類職位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和相關機構中,從事政策、法律法規、規劃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規、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以及從事機關內部綜合性管理工作的職位。
B類職位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和相關機構中,從事機關內的專業技術工作,對機關的業務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的職位;直接將各項具體規定施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執法職位。
C類職位是江蘇省錄用考試中劃分的專門針對鄉鎮一級的職位。 選調生公共科目筆試同A類。
報考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法律專業職位,加試法律專業科目。全部採取閉卷考試方式。

時間科目

公共科目筆試實行分級分類考試,考試類別分為A、B、C三類,考試科目均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
公共科目筆試時間為2018年3月24日,具體安排為: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下午 14∶00-16∶30 申論

最低合格線

根據各類職位的招錄計畫和考試成績,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確定2013年全省公務員考錄筆試成績最低合格線為:
A類職位總分160分且《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單科50分以上;
B類職位總分110分且《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單科50分以上;
C類職位總分110分且《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單科50分以上, 其中定向招考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的職位(職位代碼“98”)總分90分且《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單科50分以上。

總成績計算公式

有專業科目考試的職位按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占35%、專業科目筆試成績占15%、面試成績占50%的比例,其餘職位按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占50%、面試成績占50%的比例,採用百分制計算報考人員總成績。

學歷問題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應屆畢業生須於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路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生取得畢業證書後,符合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方可報名。
報考法院、檢察院系統法律專業職位(不含司法警察、法醫等職位)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含通過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路教育、夜大、電大等等方式取得的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學歷)。
全日制普通高校雙學士學位考生,其第二學位的專業可用於報考相應專業要求的職位。
2015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並經所在院校同意後方可報考。
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中規定的材料外,還要出具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關證明材料。

報考要求

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7年2月22日至1995年2月28日期間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碩士以上學位應屆畢業研究生(非在職)以及招考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的職位,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1972年2月22日以後出生)。報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檢察院系統司法警察)職位的,年齡按照《關於調整公安機關和監獄及勞動教養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齡的通知》要求執行;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部分招考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的職位可放寬至中專、高中學歷;
5、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報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還須具備《江蘇省公安機關2013年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規定的條件;報考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還須具備《江蘇省司法行政系統2013年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規定的條件;
7、具備省、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對象

1、具有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相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報考不受生源地或戶籍限制。
2、符合政策性安置、調配等條件的人員(如夫妻分居兩地、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配偶、父母身邊無子女等),可以報考配偶或父母戶籍所在地的職位。
3、定向招考大學生村官的職位,職位代碼“90”~“93”,招考對象為:本市聘期已滿3年且考核合格,現仍在本市村(社區)任職的省、市組織人社部門選聘大學生村官。
4、定向招考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職位,職位代碼“94”~“96”,招考對象為:經我省項目辦選拔派遣,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計畫”(含外省選派的江蘇生源“西部計畫”)、“蘇北計畫”、“三支一扶計畫”志願者;經我省組織人社部門選派,到農村(社區)和基層一線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人員。
5、定向招考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的職位,職位代碼“98”,招考對象為:各縣(市、區)轄區內工作表現優秀,任職滿2年的現任優秀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委會(社區)主任(不含省、市組織人社部門選聘大學生村官)。“優秀”的標準由各市自定。
6、在寧省級機關的職位,本省生源(指應屆畢業生)或具有本省戶籍(指社會人員)的人員可報考相應條件的職位。省監獄、勞教系統的職位按司法行政系統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的規定執行。市以下機關的職位,報考人員的生源和戶籍範圍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確定,並在招考簡章中公布。
2010年1月1日以後新錄用的公務員和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讀非應屆的普通高校畢業生、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人員,不得報考。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與本人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迴避關係的職位。
招考職位要求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以聘用、勞務派遣等方式在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不具有公務員或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身份)的經歷,畢業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在軍隊團或相當團以下單位的工作經歷,均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截止時間為2013年8月31日。

資格問題

除公告和簡章規定的條件外,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者,不得報考相關的政法機關。

軍人報考

由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下達招生計畫,參加全國(省)統一招生考試,經省級招生部門按規定錄取並取得軍隊院校學歷的人員,可以報考;
在軍隊服役期間取得軍隊院校學歷的人員,可以報考。

師範報考

本省生源的師範類畢業生可以報考,外省籍生源的師範類畢業生,需學校提供同意報考的證明方可報考。在職中國小教師允許報考,但必須提供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具體何時提供,由各市、各主管機關根據複審情況確定。

西部計畫

參加“西部計畫”、“蘇北計畫”、“三支一扶計畫”的高校畢業生如何報考?
服務滿1年且考核合格的,憑省或國家項目管理辦公室制發的《志願服務證》、所服務縣項目管理辦公室證明或《志願者服務鑑定書》報考面向選派到基層服務的高校畢業生招考的職位。服務期滿2年內,也可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符合條件的其他職位。

就業安排

2013年之前畢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但尚未就業、戶籍仍保留在原就讀學校的畢業生可否以應屆生身份報考?
可以按社會在職人員身份報考(市里招考簡章有特別說明的,按該市簡章報考)。

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在本次招考的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錄用等環節都要使用,考生必須準確填寫居民身份證號碼
報名時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號碼的身份證,考試時攜帶的身份證號碼一定要與報名登記的身份證號碼一致。
居民身份證丟失尚未補發的,由原簽發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並在證明上寫明原身份證號碼。

迴避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考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上述迴避關係的職位。

開考比例

開考比例原則上為3:1,部分招錄研究生的職位開考比例可為2:1,具體見招考簡章。報名結束後達不到開考比例的職位,由組織人事部門按規定的程式辦法核減招考計畫,直至取消該職位。不能開考的職位,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通知考生,並允許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報考其它職位。

專業科目

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法律專業職位(不含僅限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報考的職位、法警職位、法醫職位、法院聘任制書記員職位)加試法律專業知識,其具體學科範圍為:法理學、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考試與公共科目筆試同一天進行。
法院聘任制書記員職位,在公共科目筆試結束後,從高分到低分按擬聘任計畫8倍的比例確定人選加試專業技能測試,形式為聽打速錄。
其它職位是否加試專業科目及加試時間、地點見職位簡章和招考簡章。

技能測試

關於法院聘任制書記員專業技能測試的要求
專業技能測試為計算機聽打速錄能力測試。時間為15分鐘。現場播放兩段錄音資料,考生用漢字將錄音資料內容輸入計算機。測試結果滿分為100分。
測試採用計算機鍵盤輸入、亞偉機輸入兩種方式進行。計算機鍵盤輸入方式提供:微軟拼音輸入法2003版、智慧型ABC輸入法紫光拼音5.0版、全拼輸入法、基礎五筆輸入法5.0版、萬能五筆輸入法6.5版、微軟王碼五筆輸入法98版、極品五筆6.6版、智慧型陳橋5.4版。亞偉機輸入方式提供亞偉速錄機,使用亞偉速錄機專用軟體進行漢字輸入。考生不得使用其它輸入法進行考試。
評分標準:在規定時間內,以漢字輸入速度及準確率為標準進行綜合評分。測試語音播放速度為120字/分鐘。
考生按照專業技能測試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專業技能測試。

資格審查

1、報名時,通過報名網路填寫報考者的基本信息和職位要求的其它信息,同時上傳報考者電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證件照;
2、面試前進行資格複審時,需提供的材料:①2013年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需攜帶身份證、學生證、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或《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等,委培、定向、聯辦的畢業生應提供委培、定向、聯辦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的證明;②其他考生需攜帶身份證、畢業證書、戶籍證明、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經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也可在體檢前提供);③需減免考試費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條件報考的考生應提供有關證明;④留學歸國人員提供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證的學歷證明;⑤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提供安置地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⑥報考職位要求提供的資格證書及其它證明材料,其中國家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證書,可提供相應等級的合格證書或425分(含425分)以上國家大學英語考試成績。上述證明材料均要求為原件,並提供複印件。
3、2013年應屆畢業生,領取錄取通知書時,須提供畢業學歷、學位證書等。

體檢工作

招錄體檢工作執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錄用體檢工作執行公安部、法務部頒發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法院、檢察院系統法警體檢工作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執行。其它職位,對體檢有特殊要求的,見職位簡章。報考公安人民警察的,體檢和體能測試時間可在面試前進行,其參檢比例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研究確定。

考察

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考察不合格:
(1)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有抵制、反對言行者;
(2)因政治、經濟和其它問題正在受審查尚未有結論者或雖有結論但不適宜錄用為公務員者;
(3)因工作失職或不負責任,給黨和政府的聲譽、國家財產以及人民民眾的利益造成損害者;
(4)組織紀律渙散,經常無故遲到、早退、曠工者;
(5)思想作風不正,破壞團結造成不良影響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參與民族分裂活動者;
(7)參與賭博、吸毒、賣淫、嫖娼、鬥毆及從事封建迷信活動者;
(8)違反外事紀律,泄露黨和國家機密者;
(9)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者;
(10)受過刑事處罰、被勞動教養者;
(11)自2006年2月20日以來,因違犯黨紀、政紀受到紀律處分者;
(12)自2004年2月20日以來,被各級黨政機關辭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第三條第 (四)至(九)款辭退者;
(13)報考政法機關的,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者;
(14)2008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07、2008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者;
(15)2009年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問題不宜進入公務員隊伍者。
法院聘任書記員的管理及待遇
聘任制書記員的管理和待遇,按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的意見》執行。
聘任制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契約管理。新聘任制書記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正式簽訂聘任契約,聘任期限為3年。
國家出台有關規定前,聘任制書記員在聘任期內,與其所在法院同職級人員,享受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參考教材

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對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試教材,也未委託任何機構舉辦考試培訓班。各科目考試範圍見《江蘇省2012年錄用考試公務員考試大綱》。考試大綱通過網路公布。

考試費用

按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報名筆試費用98元/人,面試費用100元/人。報名筆試費用,在網路報名通過資格初審後,於2月28日前通過指定銀行繳納,逾期未繳費視作報名無效。
對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和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各地可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減免考試費用。具體辦法為:報名時,先通過銀行進行繳費。筆試後,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和低保證(複印件);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扶貧機構出具的特困證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複印件),到當地人事考試部門指定地點辦理減免考試費用的手續,退還報名費。

報名流程

1、進入江蘇公務員考試網開通的報名入口,查看有關招考檔案:招考公告、職位說明、政策問答和技術問答等。下載招考計畫、考試大綱,查詢並瀏覽各單位、職位報名情況,選擇合適的職位,可結合《江蘇公務員考試綜合教材》來複習。
2、點擊網上報名後進入考生報名主頁面,點擊【填寫報考信息】,顯示網上報名協定頁面,詳細閱讀網上報名協定後點擊“同意”進行網上報名:
第一步,“選擇報考職位信息”。根據事先查詢好的報考部門和報考職位,選擇報考職位,然後點擊“報考此職位”進入第二步“考生填寫個人信息”頁面。
第二步,考生在“填寫個人信息”頁面中填寫考生的基本信息,其中標有“*”的項目必須填寫,填寫的文字內容不能超過限定的字元數,檢查無誤後點擊“預覽全部信息”,進入第三步“上傳電子照片”。
第三步,考生選擇合適的電子照片,標準為免冠正面二寸證件照,同時選擇筆試地點。考生確認所有信息準確無誤後,點擊“確認提交”,上傳各項信息,上傳成功後系統會彈出“報考信息保存成功”提示信息。
3、考生信息提交成功後,考錄單位將根據考生填寫的個人基本信息進行報考條件資格預審。人事部門將對考生的電子照片進行審查。審核將在考生提交信息成功後48小時內進行。
4、信息提交成功的考生可點擊“查看修改報考信息及網上交費”進行個人信息修改和網上交費。在考生登錄欄中填寫身份證號、密碼和驗證碼登錄後,查看報名信息和電子照片的審核結果。審核通過的考生不能修改任何信息,未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考生可點擊“報考信息修改”改報其他單位或職位,點擊“個人信息修改”修改完善所填寫的個人基本信息,點擊“電子照片修改”重新上傳符合要求的照片。
照片審核不通過通常有以下原因:
(1)照片的比例不對,長寬的比例大約為4:3;
(2)照片中除了人物頭部以外的空白部分太多;
(3)使用風景照、生活照等非證件照;
(4)照片無法顯示。如果上傳的電子照片無法顯示,考生可以用windows自帶的畫圖板或其他畫圖工具打開照片,直接另外儲存為.jpg格式,再行上傳。
合格的電子照片大小一般在7k-20k之間,過小的照片則有可能顯示模糊。
5、報名信息和電子照片都通過審查的考生可點擊“網上繳費”進入易寶網上支付系統(考生所持銀行卡須開通網上銀行業務),填寫本人支付卡號和支付密碼進行繳費,提交成功後報名系統將告知考生繳費成功。完成繳費的考生,方視為整個報名流程結束。如考生在網上支付過程中遇到問題,可與銀聯或當地考試部門聯繫,我們會為您提供對帳服務。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考生和農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先行網上繳費確認,於規定日期內攜有關證明到筆試所在地考務機構,辦理減免考試費手續,退還報名費。
考生必須攜帶以下材料,經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退還考試考務費用的手續:
(1)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的考生須攜帶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原件)和低保證(複印件)。
(2)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複印件)。
(3)本人身份證。
7、報名結束後,報考達不到開考比例職位的考生,可重新登錄補報其它職位,補報名時間詳見屆時公告。

違紀處理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註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後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 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後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 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場處理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簽字並存檔。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後認定與處理的,應當製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式樣附後),告知書應當寄送報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
第十四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
第十五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
錄用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體檢標準

第一條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江蘇公務員考試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條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條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十一條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愛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