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行業的
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執行;負責交通行政執法。根據國家的總體布局及發展規劃,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區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計畫、年度計畫和交通主樞紐發展規劃;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負責全區交通運輸行業管理,培育和管理交通運輸
市場;綜合平衡全區交通運力,負責城市交通、公路、水運等各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協調工作;對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負責交通戰備工作。
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
國家有關交通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研究制定全區交通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以及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
(三)負責江津區境內國、省、縣道公路建設工作和鄉道公路建設規劃、養護管理的指導工作。
(四)負責全區公路路政、運政、收費公路管理,以及國、省、縣道建設養護、管理。
(五)負責國家投資的交通企業技改項目的審批和執行工作。
(六)負責全區客貨運輸行業管理、駕駛員培訓及駕駛學校行業管理;負責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公路客貨運輸規費征稽。
(七)負責全區水運行業管理及規費征稽,對全區維修行業、汽車運輸站點規劃建設、管理;負責航運運政、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的檢查,事故調查處理、船員培訓,港口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及行業管理。
(八)指導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負責交通企業的行業管理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科技方針、政策,組織科技開發,推動交通行業科技進步;指導交通行業職業技能、技術教育和成人繼續教育工作。
(十)管理和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營運和計程車指標投放工作。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機構職能
班子成員及分工
黨委書記、主任楊勇同志
黨委委員、副主任唐忠琪同志
黨委委員、副主任邱偉同志
黨委委員、副主任黎鋼同志
黨委委員、紀檢組長羅英翔同志
副主任彭利人
機構配置
重慶市江津區交通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江津委發〔2014〕21號),設立重慶市江津區交通委員會,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行業管理職責。
(二)增加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直接管理航道以外的航道管理職責。
(三)增加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渡口、渡運的行業安全管理職責。
(四)增加承擔協調組織實施鐵路、民航等重大項目建設職責。
(五)增加已由國家和重慶市依法公布下放至區縣政府的行政審批事項。
(六)取消已由國家和重慶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經過以上職能調整,區交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涉及交通發展的管理規定和改革方案並監督執行;負責交通運輸經濟運行監測,研究交通運輸業發展趨勢和重大問題;負責指導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
(二)擬訂全區綜合交通發展規劃,構建綜合交通運輸網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綜合交通建設規劃和公路、水路交通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公路、水路建設及運力調整和港口布局、岸線使用、樞紐站場設定等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規劃。
(三)綜合平衡全區交通運力,構建全區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組織公路、水運、公共客運、出租汽車以及汽車租賃等各種運輸方式,協調上級垂直管理的海事、郵政、鐵路、民航等管理機構的涉地相關工作;負責交通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四)承擔全區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負責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內的道路、水路運輸的行業管理及船舶維修、製造的質量監管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路運輸管理工作、港口行政工作、船舶及設施檢驗工作、地方通航水域航道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區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劃,提出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鐵路投資計畫,會同國土、財政等部門提出財政配套資金的安排意見。
(七)負責轄區職責範圍內法定、委託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鐵路、民航等重點建設項目;指導鄉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工作。
(八)承擔全區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參與鐵路、民航建設市場監管;負責全區地方公路、水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區交通運政、路政、港航執法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區交通運輸企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負責交通行業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和管理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建設;指導交通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相關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和高峰客源運輸;承擔交通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區交通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辦、考核、文書、檔案、修志、機要、保密、接待、會務等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規章制度管理、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信息宣傳工作;負責交通扶貧工作;指導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研究全區交通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收集交通行業發展相關信息、動態;指導交通系統職業、行業培訓和協調交通行業職業資格工作;監督所屬單位開展職業教育、繼續教育、技能培訓和崗位培訓。
(二)財務審計科
負責指導全區交通系統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編制委機關預決算和財務報表;負責全區交通系統財政資金資產的監管工作;負責交通系統內審工作,擬定內審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許可權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工作。
(三)公路建設管理科
負責組織擬訂綜合交通規劃;組織擬訂並綜合平衡交通行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投資計畫;負責擬定公路建設子規劃;提出公路建設專項資金投資政策和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交通系統內公路重點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和後期評估工作,負責全區公路建設、養護市場監管;指導地方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全區公路建設、養護和路政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本區域內高速公路建設的相關事宜;負責確認公路通行客車條件及隱患整治措施;負責交通行業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
(四)港航建設管理科
負責擬定港航建設子規劃;提出港航建設專項資金投資政策和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監管;負責區級水運項目工程設計、招投標、開工報告、竣工驗收等基建程式的行業管理,指導水運工程造價管理和質量監督管理;負責跨河、攔河、臨河建築物的通航技術的審核管理;審核、轉報由上級審批的岸線使用;參與擬訂綜合交通規劃;參與擬訂並綜合平衡交通行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投資計畫。
(五)鐵路民航建設管理科
負責擬定鐵路民航建設子規劃;落實鐵路民航建設專項資金投資政策並協調實施;負責協調上級相關部門並參與轄區內鐵路、民航項目的有關前期工作,協調推進鐵路、民航重大項目;參與轄區內鐵路民航的站場設定等專項規劃並協調實施;參與區級鐵路、民航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工作;參與擬訂綜合交通規劃和綜合交通建設規劃;參與擬訂並綜合平衡交通行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投資計畫。
(六)安全監督科
負責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協作有關部門處理所屬行業交通事故的調查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監督、指導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港航管理機構開展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監管工作;指導支小河流、封閉水域水上安全監管、道路運輸源頭安全監督和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現場安全監督工作;協調長江水域的水上安全監督;負責全區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全區交通行業應急預案體系與應急體制、機制建設。
(七)法制科(行政審批科)
負責起草交通運輸行業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執法隊伍監督管理和法律、法規培訓工作;負責交通行政審批、行政執法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涉法事務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預防邪教工作;協助相關部門調查本系統內的違規違紀現象;負責對本部門行政審批服務項目及其收費項目的動態管理;負責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工作。
(八)綜合運輸管理科
負責全區綜合運輸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公路、水路、城市公交、出租汽車、軌道交通和汽車租賃等各種運輸方式的運營工作;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交通運輸發展規劃、運力和線網布局規劃;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規劃;組織和監督實施重點物資、大宗物資、緊急客貨運輸調控和春運工作;負責汽車出入境運輸報上級審批工作;配合物價部門研究制定運輸收費價格;負責交通運輸經營資質的管理;監督指導機動車維修、駕校培訓、客貨運站場等場所的管理;指導交通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和管理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建設;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預測、信息工作;擬訂全區國防交通保障計畫、保障方案和應急措施;按規定擬訂和實施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計畫,調動國防交通物資;指導、監督和協調全區國防交通工作。
紀檢監察室、民眾工作科按相關規定配置。
四、人員編制
區交委行政編制2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專職黨委書記或副書記1名;內設領導職數10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3 名。
五、其他事項
(一)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職責分工。由區交通委員會牽頭,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區交通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負責涉及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二)道路交通安全的職責分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區交通委員會負責道路營運企業、場、站的安全管理(即對經營者的資格許可、營運車輛的技術狀況等實施監督檢查)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由公安部門負責。
(三)城區公共運輸及出租汽車停車港、站設定職責分工。由區交通委員會牽頭,會同區市政園林局、公安交警支隊以及所在鎮街提出城區公共運輸及出租汽車停車港、站設定方案。
(四)確認公路是否具備通行客車條件的職責分工。由區交通委員會牽頭,會同區安監局、公安交警支隊及相關鎮街等共同確認公路是否具備通行客車的條件。
(五)確認公路安全隱患整治的職責分工。對提出不符合相應公路等級設計標準或存在有安全隱患的公路路段整治問題,由區交通委員會牽頭,會同區安監局、公安交警支隊,按照相應的公路等級設計指標規定,對公路狀況進行覆核,凡未達到相應的公路等級設計指標規定或存在安全隱患的,由路權管理單位負責整治改造。
六、附則
本規定由重慶市江津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重慶市江津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委屬單位
重慶市江津區交通運輸管理處
重慶市江津區港航管理處
重慶市江津區公路管理處
重慶市江津區公路養護段
重慶市江津區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