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縣交通運輸局中層幹部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局著力於建立一種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管理機制和監督體系,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核原則及對象
第二條 考核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
第三條 考核對象:下屬事業單位班子成員(實職副科級及以上領導除外),局機關全體中層幹部。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考核內容。
(一)德:政治思想素質,道德品質。(20分)
(二)能:管理能力,協調能力,溝通能力,組織能力。(15分)
(三)勤:工作作風,行為表現。(25分)
(四)績:工作業績。(25分)
(五)廉:清正廉潔。(15分)
第四章 考核辦法
第五條 考核辦法。
(一)成立中層領導幹部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考核考評工作,其組成人員為:
組 長:譚革平 書記、局長
常務副組長:唐伯鋼 副局長
成 員:杜偉明 副局長
田永忠 紀委書記
徐 剛 交戰辦、護線辦副主任
鄧文華 總工程師
姜方倫 黨委委員、運管局局長
盧守斌 運管局支部書記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由劉俐希同志兼任辦公室主
任。
(二)考核分值由兩部分組成:局領導評分40分;民主測評60分(含局機關全體、下屬單位中層以上幹部、上年度受到局以上表彰的優秀職工代表)。
(三)考核結果按分數進行排名。
第五章 考核步驟
第六條 考核步驟。
(1)中層幹部考核每年進行一次。
(2)考核前召開動員大會,傳達有關檔案精神、考核辦法,布置考核工作。
(3)被考核人須提交本年度履行職責及各項工作完成情況的書面總結,並視考核工作需要再組織述職。
(4)在被考核人總結和述職的基礎上,局領導、職工依據考核內容對其進行民主打分測評。
第六章 考核結果
第七條 考核結果的審定及考核結果運用。
(1)考核領導小組根據各項測評分值,按照公式“綜合得分=局領導測評平均分×0.4 + 職工測評平均分×0.6”計算出被考核人的考核得分,經考核組初審後再報局黨委審定。
(2)考核排名倒數後三名,得分在90分(含)以下者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同時,倒數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別扣發當年三個文明績效考核獎金10%、7%、5%,並根據情況對最後一名作出誡勉談話、警告或降職處理。若連續兩年排名倒數後三者將作免職處理(縣管幹部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處理);如是借用人員在免職同時將退回原單位。
(3)考核結果將作為中層幹部日後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本辦法由局中層幹部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局著力於建立一種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管理機制和監督體系,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核原則及對象
第二條 考核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
第三條 考核對象:下屬事業單位班子成員(實職副科級及以上領導除外),局機關全體中層幹部。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考核內容。
(一)德:政治思想素質,道德品質。(20分)
(二)能:管理能力,協調能力,溝通能力,組織能力。(15分)
(三)勤:工作作風,行為表現。(25分)
(四)績:工作業績。(25分)
(五)廉:清正廉潔。(15分)
第四章 考核辦法
第五條 考核辦法。
(一)成立中層領導幹部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考核考評工作,其組成人員為:
組 長:譚革平 書記、局長
常務副組長:唐伯鋼 副局長
成 員:杜偉明 副局長
田永忠 紀委書記
徐 剛 交戰辦、護線辦副主任
鄧文華 總工程師
姜方倫 黨委委員、運管局局長
盧守斌 運管局支部書記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由劉俐希同志兼任辦公室主
任。
(二)考核分值由兩部分組成:局領導評分40分;民主測評60分(含局機關全體、下屬單位中層以上幹部、上年度受到局以上表彰的優秀職工代表)。
(三)考核結果按分數進行排名。
第五章 考核步驟
第六條 考核步驟。
(1)中層幹部考核每年進行一次。
(2)考核前召開動員大會,傳達有關檔案精神、考核辦法,布置考核工作。
(3)被考核人須提交本年度履行職責及各項工作完成情況的書面總結,並視考核工作需要再組織述職。
(4)在被考核人總結和述職的基礎上,局領導、職工依據考核內容對其進行民主打分測評。
第六章 考核結果
第七條 考核結果的審定及考核結果運用。
(1)考核領導小組根據各項測評分值,按照公式“綜合得分=局領導測評平均分×0.4 + 職工測評平均分×0.6”計算出被考核人的考核得分,經考核組初審後再報局黨委審定。
(2)考核排名倒數後三名,得分在90分(含)以下者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同時,倒數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別扣發當年三個文明績效考核獎金10%、7%、5%,並根據情況對最後一名作出誡勉談話、警告或降職處理。若連續兩年排名倒數後三者將作免職處理(縣管幹部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處理);如是借用人員在免職同時將退回原單位。
(3)考核結果將作為中層幹部日後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本辦法由局中層幹部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