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補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補充規定
  • 發布日期:1986-12-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1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2-04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汕頭經濟特區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補充規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四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件,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資,促進特區的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工實行勞動契約制。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優先招用特區範圍內及汕頭市區戶口職工的前提下,可適當招用部分市區外職工,但需報特區勞動服務公司備案。
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給予減少部分勞務費用的優惠待遇。每月向特區勞動服務公司交付的職工社會勞動保險金,由原占職工勞務費的25%降低為20%。其中勞動管理費由原4%降低為2%,待業保險金2%,退休養老金16%。
第三條土地使用費按不同用途調整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0.1-14元,企業投資建設期間免交土地使用費;屬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土地使用費減半優待。
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其土地開發費如一次性繳交,可按實際開發成本計收;如分年度繳交,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5-12元計收。
第四條降低征地管理費,由原占征地補償總額的5%調低為占3%。
第五條除對前列勞務管理費、土地使用費、土地開發費和征地管理費調低收費標準外,對原向企業收取的另外二十八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決定免除辦理建築許可證、臨時設施許可證等九項收費。對汕頭經濟特區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特區管委會將行文公布並授權特區物價局進行管理。外商投資企業遇有未經合法程式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可視為不合理收費予以拒交,並可向特區管委會申訴。
第六條簡化投資手續。外商申報投資項目均由特區經濟發展局審核,報特區管委會審批。經濟發展局從接受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之日起,一般項目應在一周內作出答覆。經批准立項的項目,如資料、證件齊備,在特區許可權內的一切手續應在十天內辦完。
第七條成立特區企業服務中心。該服務中心屬事業性單位,宗旨是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主要任務是為客商提供投資項目可行性諮詢服務;代辦投資設廠的必要手續,包括代擬契約、章程及代辦報批手續;代客商申辦用水、用電、用地和租(購)廠房手續;協助簽訂勞務契約;辦理工商、稅務登記以及銀行開戶和基建、消防、海關、商檢、專利、商標等申報手續;協助企業疏通供銷渠道;代辦企業進出口報批手續。協助客商及企業申領進出口許可證及配額;協助企業辦理員工的培訓、招聘等手續。服務過程收取少量手續費。
第八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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