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外來施工企業管理暫行規定》是汕頭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23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外來施工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2年3月23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汕頭市外來施工企業管理暫行規定》是汕頭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23日發布的規定。
《汕頭市外來施工企業管理暫行規定》是汕頭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23日發布的規定。檔案內容汕頭市外來施工企業管理暫行規定為適應汕頭經濟特區範圍擴大的需要,進一步活躍我市建築市場,鼓勵競爭,吸引外地先進的施工企業來汕承擔工...
汕頭市跨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10月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 一、為加強對進入我市的跨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根據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跨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
第一條 為加強外來勞務工的管理,保障外來勞務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
第一條為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
第十條各地駐汕辦事機構,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地方的法規、規章,自覺接受汕頭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指導。第十一條各地駐汕辦事機構要加強對在汕設立的公司和企業的管理,監督和督促其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
其中進入廣州市和深圳、珠海、汕頭經濟特區承包市屬建設工程的,可直接向當地主管工程項目的建委申領《廣東省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並註冊。當地建委應按季度將情況綜合報省建委備案。第六條 申請註冊應按下列規定提交有關檔案資料:...
第一條為加強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保持城市道路、橋涵、排水、照明等設施完好,充分發揮其效益,根據國務院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2022年5月30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契約的規定和監督。一、中標企業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天內應與招標單位簽訂《汕頭市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契約經雙方簽訂後,報建委、建設銀行監督執行。如需鑑證或公證者,另報工商行政或公證部門辦理。二、《中標...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將降低組別、清出名錄的施工企業名單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廣東建設信息網、汕頭建設網和《汕頭日報》上公布。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對於名錄的公示、發布等日常管理有投訴或申訴的,可書面向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訂商品混凝土供需契約示範文本並監督執行。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供需雙方應當共同做好交驗記錄,並由施工企業按規範要求現場製作試塊,作為混凝土強度評定依據。第十四條 商品...
第二十條 房屋建築拆除工程的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清運及處置應遵守相關規定。施工企業運輸建築廢棄物和拆卸物料應當使用經有關門部門核准的運輸車輛,對運輸車輛離場前進行清洗,嚴禁帶泥土上路。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依法實施監理,並對...
汕頭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港口事業的主管部門,行使港口管理當局的職責,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交通、建設、計畫、規劃、海監、工商、國土、海洋與漁業、口岸、衛生、財政、環保、物價、公安等...
第十條鑑證機關辦理建設工程承包契約鑑證,需要進行調查的,應當先行調查。必要時,可依照《契約鑑證辦法》的有關規定委託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第十一條對有關證明材料齊全的建設工程承包契約,鑑證機關應當在3日內(需要委託外地...
汕頭市河砂開採管理暫行規定 (1991年8月3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河道的整治、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砂、石、粘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水法》和《條例...
《汕頭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8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屆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促進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限制生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