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外來施工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汕頭市外來施工企業管理暫行規定》是汕頭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23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外來施工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2年3月23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汕頭市外來施工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為適應汕頭經濟特區範圍擴大的需要,進一步活躍我市建築市場,鼓勵競爭,吸引外地先進的施工企業來汕承擔工程施工任務,促進我市施工技術水平和工程質量的提高,更好地為我市經濟建設和城市發展服務,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廣東省建設安裝企業跨地區施工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外來施工企業”,是指非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三級以上(外省和中央部屬二級以上)從事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建築物裝飾、設備安裝、管線敷設、橋樑道路、港口碼頭等活動的施工企業和工程承包企業。
二、外來施工企業進入我市承擔建設工程任務,除經市建設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專業性工程外,均實行招標承包制。參加工程投標的企業應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單位發給的投標邀請書,經市建設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核發《外來施工企業參加工程投標準許證》後,方可參加投標。中標後憑中標通知書到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方可在本市承包建設工程任務。其經營活動歸口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並按省物價局粵價費字〔1991〕239號文規定上繳管理費。
三、外來施工企業申請註冊應按下列規定提交有關檔案資料:
1.外省和中央部屬二級以上(含二級)企業,應提交所屬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或中央主管部門的介紹信,省屬及省內各市企業,應提交所屬建設主管部門的介紹信;
2.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經營管理手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銀行、財政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
3.企業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
4.進汕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職稱證件和各類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崗位證件;
5.進汕機械設備情況清單;
6.主要工程施工業績證明材料。
四、經批准進入我市的施工企業應持營業執照(副本)、市建設主管部門發給的《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外來企業經營許可證》,並在本市建設銀行申辦開戶手續,方得開始經營。企業離開工程項目所在地,應撤銷銀行賬號,繳銷《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和《外來企業經營許可證》。
五、外省和中央部屬二級以上(含二級)的企業進入我市承包工程,需分包的,必須按國家建設部(1986)43號文的規定辦理;需招用臨時勞動力的,應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核,並向市勞動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招用。
六、外來施工企業的行政、技術負責人如有更換,應於更換之日起二十天內向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七、經登記註冊的外來施工企業與本市施工企業享有同等待遇,實行平等競爭,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八、外來施工企業在汕承擔施工任務期間應當做到:
1.遵守國家政策、法律和省、市有關規定,接受本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2.其經營活動要與企業在本市註冊審定的承建範圍的內容相符,嚴禁超越承建範圍承擔工程任務;
3.按規定辦理暫住戶口登記;
4.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5.不得轉讓、出租、借用、塗改和偽造證件,不得以非法手段將承建的工程轉包給其它單位;
6.照章納稅和交納國家規定的有關費用;
7.註冊期滿後,需繼續在本市承攬施工任務的,要申請辦理延期註冊手續;
8.應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填報經營情況統計報表。
九、任何建設單位不得私自將工程建設項目承包給未經市建設主管部門發給本市施工許可證的外地施工企業或個人。
十、對違反本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按各自職責並依照《廣東省建築安裝企業跨地區施工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給予處罰。
十一、外國及港澳等海外施工企業申請進入我市承包工程的管理,按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1988〕128號《廣東省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管理辦法》執行。
十二、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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