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4日由81914單位發布了汕頭市跨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0-04
【生效日期】1992-10-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省外企業須出具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以及廣東省建設委員會批准同意時入我省經營的批准證書。
2.省內各市到我市經營,或本市屬縣到本市(縣)以外地區經營,應持企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市、縣建設委員會批准檔案、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向市建設委員會申請。進入市區經營的,由市建設委員會審批;進入本市屬縣經營的,由市建設委員會與有關縣建設委員會研究後批覆。
3.外來開發企業到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行政、技術、財務負責人的書面簡況、職稱證書、聘書和任用證明,技術負責人應具備建築或結構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財務負責人應具備會計員以上職稱。
以上人員應從所在公司選派,不得臨時外聘。
1.在建設銀行開戶,接受建設銀行的監督指導。
2.進行商品房開發必須納入商品房建設計畫管理,接受市計畫委員會的監督指導;必須執行商品房統計制度,及時向市建設委員會和市統計局報送季度和年度統計報表。
3.接受市建設委員會的業務、政策指導和巨觀調控。接受定期資質年審及對其經營情況的複查、抽查。
4.執行財政部、建設銀行總行《國營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按規定報送有關財務報表。
5.按商品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上交一百元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
6.按企業年度商品房銷售總額的千分之四,向市建設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7.遵守本市的其他有關政策、規定。
1.連續二年沒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2.與沒有開發經營證照的企業或單位合作經營土地開發和商品房;
3.為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提供證、照,從中收取“管理費”或“好處費”;
4.承擔的房屋建設項目出現重大工程質量或傷亡事故,以及多次被質監部門認定工程安全生產不合格;
5.在經營活動中不服從建設主管部門的業務管理,不按時繳交管理費;不守信譽,履約率低,用戶意見大,有嚴重的違章、違紀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