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跨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10月4日由81914單位發布了汕頭市跨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191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0-04
【生效日期】1992-10-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汕頭市跨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10月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
一、為加強對進入我市的跨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根據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跨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是指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中央部屬和省內外地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該分支機構應是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單位。
三、凡外來開發企業進入本市經營,不分其行政隸屬關係,均歸口由市建設委員會實施行業管理,並接受計畫、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財政、建設銀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跨地區開發企業在我市經營,必須向市建設委員會呈交申請報告書,同時,應按下列要求出具有關資料:
1.省外企業須出具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以及廣東省建設委員會批准同意時入我省經營的批准證書。
2.省內各市到我市經營,或本市屬縣到本市(縣)以外地區經營,應持企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市、縣建設委員會批准檔案、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向市建設委員會申請。進入市區經營的,由市建設委員會審批;進入本市屬縣經營的,由市建設委員會與有關縣建設委員會研究後批覆。
3.外來開發企業到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行政、技術、財務負責人的書面簡況、職稱證書、聘書和任用證明,技術負責人應具備建築或結構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財務負責人應具備會計員以上職稱。
以上人員應從所在公司選派,不得臨時外聘。
五、跨地區開發企業不按要求申報有關資料,三個月內未辦妥資質手續者,市建設委員會將取消其在我市進行跨地區經營的申請資格。
六、對跨地區開發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不發給其獨立的資質證書,憑市建設委員會的批覆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申請登記。其一切經營活動,使用負責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的資質證書,企業要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七、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數量應適當控制,一級開發公司一般控制在五個以下,二級開發公司一般控制在三個以下,三級開發公司只準許設立一個,四級開發公司不得跨地區經營。
八、凡批准在本市進行開發經營的企業,必須按照汕頭市總體規劃,貫徹“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切實加強領導,嚴密組織,嚴格管理,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九、跨地區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建設銀行開戶,接受建設銀行的監督指導。
2.進行商品房開發必須納入商品房建設計畫管理,接受市計畫委員會的監督指導;必須執行商品房統計制度,及時向市建設委員會和市統計局報送季度和年度統計報表。
3.接受市建設委員會的業務、政策指導和巨觀調控。接受定期資質年審及對其經營情況的複查、抽查。
4.執行財政部、建設銀行總行《國營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按規定報送有關財務報表。
5.按商品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上交一百元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
6.按企業年度商品房銷售總額的千分之四,向市建設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7.遵守本市的其他有關政策、規定。
十、跨地區開發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變更名稱、遷移、聯營、改變隸屬關係或關閉,須提前一個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十一、跨地區開發企業有下列情況者,將給予限期整頓或取消開發資格處理,並由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罰:
1.連續二年沒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2.與沒有開發經營證照的企業或單位合作經營土地開發和商品房;
3.為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提供證、照,從中收取“管理費”或“好處費”;
4.承擔的房屋建設項目出現重大工程質量或傷亡事故,以及多次被質監部門認定工程安全生產不合格;
5.在經營活動中不服從建設主管部門的業務管理,不按時繳交管理費;不守信譽,履約率低,用戶意見大,有嚴重的違章、違紀或違法行為。
十二、本規定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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