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

《汕頭市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反映。

  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8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1〕215號),切實加強我市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措施。
  一、加強石窟寺基礎性保護工作。結合我市石窟寺調查成果,完善石窟寺保護基礎工作,到2022年完成“四有”工作(有保護範圍、有標誌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管理或專人負責管理)。市、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組織專業人員,通過數位化採集、存儲、處理、修復、展示、傳播等途徑對轄區內石窟寺資源進行轉化、再現、復原,形成可共享、可再生的石窟寺數字資源形態,並通過線上線下等模式促進展覽和交流,加強石窟寺的日常養護和監測工作,及時消除石窟寺重大險情,全面提升石窟寺保護能力。(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牽頭,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自然資源局、各區縣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規範石窟寺旅遊開發。堅持以保護為前提,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將具備開放條件的石窟寺納入文化遺產旅遊線路。充分運用旅遊電子地圖、調查報告成果,關聯歷史信息,採用標識展示牌、電子標識指示牌或智慧型化信息牌等多元化手段,完善展示標識解說系統,提升和完善遊客服務設施,提升旅遊服務能力。規範在石窟寺內宗教活動,嚴禁對石窟寺內文物信息進行違規妝彩、塗畫,開展違規燃香整治。(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牽頭,市民族宗教局、各區縣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建立石窟寺安全機制。完善石窟寺安全保障體系,建立石窟寺安全長效機制,落實文物安全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實施石窟寺安全直接人公示公告制度,嚴厲打擊盜賣走私石窟寺文物、損壞損毀石窟寺本體及其歷史環境風貌等違法犯罪行為。(各區縣人民政府牽頭,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評價體系。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石窟寺等文物保護利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落實經費保障。各區縣要根據本轄區石窟寺保護利用的需要,將石窟寺保護利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可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統籌用於其他文物保護項目。符合條件的石窟寺文物保護項目可按規定程式申請地方政府新增債券需求,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拓寬社會資金投入渠道。加強資金使用事中事後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最佳化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製度,落實文物考古職工野外工作津貼。(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解讀

一、編制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加強新時代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
  汕頭市現有石窟寺資源共5處,為第三次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普查期間登記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屬未定級文物。分別位於濠江區的寶峰岩石室、潮陽區的玉龍宮遺址、石岩古寺,潮南區的勝觀岩寺、獅喉石室。
  二、編制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1號)。
  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1〕215號)。
  三、總體目標
  到2022年,全市石窟寺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取得新進展,石窟寺重大險情全面消除,石窟寺“四有”工作基本健全。到“十四五”末,部門密切合作、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石窟寺保護長效機制基本形成;保護管理機構和隊伍更加健全;保護傳承、研究闡發、傳播交流協同推進,石窟寺保護利用水平顯著提升,石窟寺文化影響力日益增強。
  四、主要任務
  1、加大石窟寺搶救性保護力度;
  2、建立石窟寺安全長效機制;
  3、深化學術研究和價值挖掘;
  4、加強石窟寺數位化保護利用;
  5、提升石窟寺綜合展示水平;
  6、規範石窟寺旅遊開發活動;
  7、深化石窟寺文化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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