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

《汕頭市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業經2007年11月2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是對汕頭市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一次調整和完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
  • 性質:補助辦法
  • 城市:汕頭市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務員合理的醫療待遇,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根據《汕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
(一)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
(二)實行公務員管理(含參照管理)的單位中,在編的工勤人員及退休人員;
(三) 法律、法規規定與公務員享受同等醫療待遇的人員。
參保人所在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併為參保人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金。
第三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遵循補助水平與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補助辦法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保障參保人合理的醫療待遇等原則。
第四條 本市設立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公務員醫療補助金及其收益構成。
全市的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統籌使用,並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一致。
第五條 用人單位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
(一)參保人屬在職人員的,以其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2.5%的比例繳納;
(二)參保人屬退休人員的,以其用人單位在職人員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2.5%的比例繳納。
繳納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的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同級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按以下規定劃入參保人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一)參保人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按其月繳費工資的1%劃入;
(二)參保人年齡在45周歲(含45周歲)以上的,按其月繳費工資的1.5%劃入;
(三)參保人屬退休人員的,按其用人單位在職人員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劃入。
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扣除劃入參保人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後,其餘部分實行社會統籌,劃入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財政專戶。
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按以下規定補助參保人:
(一)按規定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共同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中,參保人個人自付部分的50%由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支付;
(二)按規定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共同負擔的特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中,參保人個人自付部分的50%由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支付。
第九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建賬、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員醫療補助預決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市財政、審計、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審計。
第十一條 駐汕單位人員和本市駐外單位人員的公務員醫療補助,按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汕頭經濟特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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