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信息化建設規定

《汕頭市信息化建設規定》在2008.08.13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信息化建設規定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8.13
  • 實施時間:2008.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信息化建設規劃,第三章 信息基礎設施與信息工程,第四章 信息產業,第五章 信息資源,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信息化建設的發展,加強對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建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遵循規劃統籌、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促進信息化建設的發展,並注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防止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區(縣)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城管、建設、公安、保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建設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建設規劃

第五條 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國家、省信息化建設規劃以及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的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生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請批准。
第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編制的本地區、本部門信息化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並在發布前報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保規劃統籌和資源共享。
第八條 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及其執行情況,由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諮詢和監督。

第三章 信息基礎設施與信息工程

第九條 通信基礎設施、廣播電視基礎設施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
第十條 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城管、建設等部門,編制全市信息管線建設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建設信息管線應當符合全市信息管線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
第十一條 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間建設經營性信息管線的,所利用的空間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及商住樓的建築規劃用地紅線內,應當同步規劃建設通信管道和樓內通信暗管、暗線以及通信機房,所需投資一併納入相應住宅小區或者商住樓的建設項目概算,並作為項目配套設施統一移交。
住宅小區及商住樓內的通信管線等通信設施應當納入設計檔案,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及商住樓內的通信管線等通信設施,應當對所有電信運營企業開放。
房地產開發企業、住宅小區及商住樓的管理者,不得與電信運營企業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區及商住樓內的通信管線等通信設施簽訂壟斷性協定,不得限制用戶自由選擇電信業務的權利。
第十四條 信息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避免重複建設和行業壟斷。
第十五條 信息工程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竣工驗收制。
從事信息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工程委託、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
第十六條 從事信息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相關強制性標準,並對信息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信息工程標準目錄及索引,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財政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經同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審核後,方可啟動建設項目相關程式。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評估審核結果做出資金安排的決定,並將其送同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財政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經同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監察等部門,組織對財政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績效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電子政務以及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信息工程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非財政投資的公共信息工程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施工、質量監理方案等送本級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信息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條 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保密、公安等部門,依法做好電子政務信息安全保護的協調、指導、服務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電子政務套用系統中推廣套用電子簽名。
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本市電子政務套用系統中建立統一的電子簽名認證體系,建立電子政務安全信任機制和授權管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 電子政務套用系統發生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的,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發現事故後五個小時內報告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信息產業

第二十六條 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編制本市信息產業發展目錄,引導信息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產業的政策指導、行業監管和協調,對有關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維護國家和用戶的利益。
第二十八條 科技、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有關促進信息產業發展的政策,對信息產業重點項目給予扶持。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信息產業進行投資。
第二十九條 軟體產品依法實行登記和備案制度。未經登記和備案或者被撤銷登記的軟體產品,不得經營或者銷售。
第三十條 電子信息產品和軟體產品的開發,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相關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
第三十一條 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或者備案手續;未經許可或者備案的,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第三十二條 電子交易服務提供商應當依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從事電子交易服務。
第三十三條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按照依法、誠信的原則,開展信息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智慧財產權保護、資質認定、行業自律等活動。

第五章 信息資源

第三十四條 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建設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礎設施,整合政府信息資源。
本市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積極開發政府信息資源,建立相應的資料庫及套用系統,並通過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實現政府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五條 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原則,組織建設全市公共數據中心和公共數據交換平台,提供數據交換接口,實現基礎數據的共享訪問和授權使用。
第三十六條 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完善本市公共信息資源開發標準,並加強對信息資源開發的指導。
電子政務以及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信息工程的資料庫建設,應當符合本市公共信息資源開發標準,確保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七條 市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本市公共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以下簡稱目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目錄所列的公共信息資源應當互聯互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壟斷或者封鎖目錄所列的公共信息資源。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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