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於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對已在用的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實行過渡期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臨時號牌,在臨時號牌有效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尾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5日
為推動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的便利,推廣帶牌銷售工作,《辦法》規定,鼓勵電動腳踏車銷售者實行帶牌銷售,由汕尾市市場監管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制定帶牌銷售網點的備案標準、實施方案。通過增設牌證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式、推行電動腳踏車“帶牌銷售”等方式,為民眾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提供便利措施。
《辦法》還規定,電動腳踏車應當停放在安全地點,充電時應當確保全全。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腳踏車。
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的,《辦法》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