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陸聯運清算

水陸聯運清算是指實行發站、港一次收費的整車貨物運輸,鐵路發站和水路起運港互相代收的運雜費,按《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費用清算辦法》的規定,路港雙方進行的清算。

清算地點以第一換裝地點當地清算為原則,換裝地點是鐵路分局所在地,由港務局與鐵路和分局清算,不是鐵路和分局聽在地,其清算機構和具體手續由港務局與失路局協商確定。付港的運雜費由港務局按月提出“水陸聯運運雜費結算單”連同貨票乙聯(清算聯)向鐵路清算;港付的運雜費由鐵路按月提出“水陸聯運運雜費結算單”連同貨票乙聯向港務局清算。付款的鐵路分局與港務局清算後,應按發站和貨物的傳送目份,填制“水陸聯運清算單”附貨票乙聯,向收款鐵路分局(代收水運段運雜費)清算。具體會計分錄如下:支付港務局水運運費,借記“應付帳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清算的水運費,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帳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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