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部門規章

水行政部門規章

水行政部門規章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規定,在職權範圍內,按照規定的立法程式所制定的,以部令形式發布的,調整社會水事活動關係,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行政部門規章
  • 外文名:water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regulation
  • 學科:水利工程
  • 領域:行政
  • 範圍:規章制度
  • 制定: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簡介,水行政部門規章的特點,水行政部門規章的作用,制定部門規章需注意的問題,

簡介

水行政部門規章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規定,在職權範圍內,按照規定的立法程式所制定的,以部令形式發布的,調整社會水事活動關係,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的總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規定,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決定,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並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凡是以部令以外的形式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政策性檔案、內部工作規則和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均不屬於《立法法》意義上的部門規章。

水行政部門規章的特點

①部門規章不同於法律和行政法規。如水行政主管部門規章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水行政管理領域內的關係,而水法律調整的是有關水事活動的社會關係。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創製性,而部門規章只能將法律、行政法規所創設的權利、義務具體化,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一般不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設新的權利、義務。在行政處罰方面,部門規章只能規定警告和一定限額的罰款,不能規定其他形式的處罰。
②部門規章不同於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從全局與局部的關係來講,部門規章規定的是全局性事務,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是地方局部性事務。部門規章是行政管理體制框架內的規定,而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是一定行政區域的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意志表現和地方行政事務的規定。
③部門規章不同於部委機關其他規範性檔案。這類規範性檔案本質上是一種行政措施,或者是行政決策,不屬於法的範疇。其作用範圍主要限於行政機關係統內部,對其隸屬或相關的機關、組織和人員有約束力。

水行政部門規章的作用

①部門規章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體化,以更好地貫徹法律和行政法規。
②部門規章作為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形式,規範公民及組織的行為,為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行為提供相應的依據。

制定部門規章需注意的問題

①部門規章的制定要以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規定為依據。在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規定未作規定的方面,不能以部門規章去設定新的權利、義務。
②部門規章的規定必須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不能超出部門的職權範圍。如果規章的內容超出制定部門的職權範圍,超出部分的規定就會因越權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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