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為強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導《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5〕17號)目標任務的實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63號),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印發通知,評價辦法,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7〕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環境保護局:
為強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導《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目標任務的實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63號),我們制定了《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2017年3月3日

評價辦法

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導《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5〕17號)目標任務的實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6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專項資金支持事項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是《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年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年度方案)等。
第四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完成情況、專項資金管理、年度方案績效目標設定及完成情況等方面。
第五條 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本地區相關地市制定本地區本年度水污染防治專項績效目標申報表(見附1),制定本年度實施方案及項目清單(具體要求由環境保護部另行發文),並於每年3月底之前上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
中央財政在下達專項資金時,將分省績效目標連同資金指標檔案一起下達地方。
各省份根據確定的中央專項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調整完善年度實施方案及績效目標申報表,並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對績效目標不完善或與資金不匹配的要限時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條 績效評價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由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見附2),明確評價標準和原則要求,確定專項及區域績效目標,並組織對各省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負責對地方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對地方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合規性審查,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編制並提交本地區年度實施方案及區域績效目標,組織實施本地區績效評價工作。
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以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式如下:
(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本地區相關市(區)報送的上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形成本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評分依據,於每年3月底之前將經省政府審核後的評價報告分別報送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
(二)環境保護部負責匯總審核各省份績效評價報告,形成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報財政部。
(三)財政部分配以後年度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將參考環境保護部提供的年度績效評價結果。
第八條 績效評價結果量化為百分制綜合評分,並按照綜合評分分級。綜合評分90分(含)以上的為“優秀”,80(含)至90分的為“良好”,60(含)至80分的為“合格”,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九條 績效評價結果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選擇通過政府官方網站、通報、報刊等方式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下一級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監控,督促績效目標有效實現。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指導;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年度實施方案技術路線、年度實施方案與《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5〕17號)及水污染防治項目中央儲備庫銜接、項目建設等方面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將對各省份上報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抽查。對於未及時提交績效評價報告或年度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省份,暫停或減少撥付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於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省份,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組織實施工作中,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績效評價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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