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有實踐經驗人員的暫行辦法

水利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有實踐經驗人員的暫行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來自教育局,對象是水利普通中等專業學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有實踐經驗人員的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水利部/國家教委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1996-03-28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6-03-28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水利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有實踐經驗人員的暫行辦法
(1996年3月28日水利部、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我國水利建設需要,解決條件艱苦的水利基層單位急需人才與“招不來、分不去、留不住”的矛盾,參照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有關規定,結合水利行業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招收有實踐經驗人員的招生計畫列入國家核定的招生學校的正式招生計畫,生源計畫單獨列表。應招人員應當參加當年各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統一招生考試,由招生學校單獨錄取,招生部門負責審批。簽定培養契約,實行定向培養、定向就業。
第二章 招生範圍與報考條件
第三條招收有實踐經驗的人員,主要面向貧困、邊遠地區的基層水利單位和工作條件艱苦的水利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招收對象為有當地常住戶口,年齡不超過22周歲,具有國中畢業或同等學力,在水利系統工作兩年以上的優秀青年(包括正式工、勞動計畫內的契約工、臨時工)。嚴格禁止應屆國中畢業生冒名報考。
工作期間曾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模範、優秀共產黨員、共青團員、三八紅旗手的年齡可放寬到25周歲。
第三章 招生計畫的編制
第五條有實踐經驗人員年度招生計畫由學校主管部門根據社會需求編制,按適當比例列入學校當年的國家招生計畫,經教育事業計畫主管部門審定下達。
第六條各招生學校於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部門上報招收有實踐經驗人員的專業、人數與生源計畫方案。各基層水利單位需求的專業、人數可直接與有關水利學校聯繫,並與學校簽訂《定向培養定向就業契約書》。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匯總,與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同時下達。
第七條招收有實踐經驗人員的招生來源計畫單獨列表。直接列到有關省的縣或省、地所屬基層水利單位。由各地、市招生辦公室向考生公布單獨招生的專業、人數和定向單位。
第四章 招生和錄取
第八條考生應於當地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報名前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向縣級水利部門(或定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水利系統有實踐經驗人員申請參加普通中專考試資格審查表》(以下簡稱《資格審查表》)一式三份。縣級水利部門(或定向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考生資格審查工作並向當地招生辦公室統一報名,呈交《資格審查表》和考生的畢業證(同等學力證明)、身分證、用工證明等,經招生部門審核後歸入考生檔案。
《資格審查表》由招生學校按水利部制定的統一格式印刷並及時寄送計畫招生地區的縣級水利部門(或定向單位主管部門)。
第九條報名、建檔及考務等工作由當地招生辦公室負責,並在考生檔案上標出“水利科單錄”字樣。有關部門可另向考生適當收取手續費,但不得高於中考報名費的收取標準。
第十條考生只能填報當地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水利學校及專業;不能兼報其他中等專業學校。
第十一條考生必須參加各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免試外語,是否進行水利專業知識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十二條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學校在錄取時須核查《資格審查表》,驗視有關證明材料。對考生文化成績的要求,以適應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為原則。單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由省或地(市)招生辦公室會同招生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招生計畫和實際考分確定。招生學校負責錄取,當地招生辦公室負責審批。對獲縣級以上先進稱號的考生(須有縣級以上授獎單位的證明或證書)可以適當降分錄取。生源不足時,經地(市)或省招生計畫主管部門同意,可在本地(市)或全省範圍內進行招生計畫的調整工作。
第十三條凡被錄取的學生需與原選送單位簽定就業契約書。
第五章 在校管理與就業
第十四條學生在校期間的待遇與其他國家計畫招收的學生相同,其中在職人員的待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學生在校單獨編班學習,學校依據專業需要確定學制年限,但不得低於三年,並報水利部備案。學校要制定相應的教學計畫及培訓措施,努力辦出特色。學生在校期間按《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學生學習期滿,經考核合格者,由培養學校頒發省教委驗印的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學歷。畢業生一律由學校派遣回原選送單位工作,享受國家規定的中專畢業生有關待遇。入學前是在職職工的可連續計算工齡。培養學校負責將畢業生戶糧關係、檔案材料和畢業證書寄送原選送地區或單位。
第六章 違紀處理
第十七條凡違反中等專業學校招生管理規定者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考生資格審查時,發現考生隱瞞情況,偽造事實,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並取消報考資格;推薦單位弄虛作假的,主管部門應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
學校錄取工作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錄取學校負責,情況嚴重的,主管部門將取消其招生資格。
第十九條考生入學後,由學校進行資格複查,如發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者,退回原所在單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水利部和國家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水利部和國家教委備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