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設備成套工作管理辦法

1996年9月9日,由水利部發表的水物「1996」409號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水電設備成套工作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Measures for Complete Works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quipment
  • 頒布時間:1996年09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9月09日
  • 頒布單位:水利部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文號:水物[1996]409號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水電設備成套管理工作,促進水利、水電成套設備達到質量優良、使用可靠、技術先進、匹配恰當、價格合理、供應及時,確保水利、水電項目按時投產,根據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我部水利、水電設備成套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部物資局是水利、水電建設大、中型項目設備成套工作的歸口管理單位。按統一計畫、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部物資局、主管廳(局、委)和項目業主三級成套管理(部管項目二級管理)。
第三條 國家投資或與地方合資的水利、水電建設大、中型項目均由部物資局統一組織成套,負責行業歸口管理。對主要、關鍵的配套設備訂貨契約進行鑑證,對設備的質量、價格、交貨進度等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 水利、水電設備成套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方針、政策及有關主管部門發布的廉政規定,遵紀守法。各級水利、水電設備成套部門和有關單位、個人不得通過設備選廠、訂貨等工作環節收取回扣。
第二章 工作網路和職資
第五條 由水利部物資局、主管廳(局、委)、項目業主單位和部物資局各地區公司以及施工單位等共同組成水利、水電設備成套工作成絡。
第六條 部物資局的主要職責是:1、負責組織水利部門水利、水電主要設備的予安排工作;2、彙編全國水利建設大中型項目主機及大型成套設備需要計畫,向國家計委和機械工業部匯報計畫的安排、協調排產、交貨等方面的情況;3、提供水利、水電成套設備的生產、供貨、質量、價格等情況,提出設備選型和進口建議;4、主要設備的招標和擇優選廠及契約的審查鑑證等工作;5、組織其它系統成套設備的招標、擇優選廠、簽訂技術協定和經濟契約;6、負責組織主要設備監造、質量監督和催交工作;7、負責主要設備的大件運輸工作;8、負責主要設備調價的協調、審核和報部批准工作;9、負責工程急需、短缺設備的儲備管理;10、負責組織成套設備的進口工作;11、負責提供成套設備的資質審查信息,編寫入網設備的目錄;12、負責組織設備成套聯合服務;13、組織設備成套業務和技術培訓;14、負責水利系統設備成套單位的資格初審;15、負責設備成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訂。
第七條 項目主管水利廳(局、委)負責所管的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設備成套工作。屬於部物資局統一組織成套的水利、水電建設大中型項目,項目主管水利廳(局、委)主要職責是:1、在設計審查階段,提出設備選型選廠的建議;2、組織業主單位編報主要成套設備計畫;3、提出設備招標、擇優選廠意見;4、組織設備利庫工作;5、按照供應分工,參加或組織設備訂貨;6、負責所管項目設備催交工作;7、負責所管項目的設備質量管理;8、負責所管項目的設備價格管理,9、負責進口成套設備歸口管理工作;10、編報設備動態信息;11、抓好設備維護和各項管理工作;12、負責有關設備成套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13、認真做好部物資局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項目業主單位(或承擔設備成套任務的施工單位)在項目主管廳(局、委)的領導下,實行業主負責制,參加和辦理本項目設備成套的計畫編制、選廠、訂貨、監造、催交、運輸、驗收、保管等全部管理工作。
第九條 部物資局各地區公司的設備成套工作由部物資局統一組織,負責水利、水電投產急需、短缺的設備儲備和本地區水利、水電成套設備催交調劑、進口設備的接、發、運以及接受部物資局、項目業主等單位委託的其它設備成套工作。
第三章 成套設備的計畫管理
第十條 根據水利、水電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部物資局參與編製成套設備技術發展規劃,新產品開發和主要設備的予安排。參加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估和初設審查等前期工作,提供有關水利、水電成套設備的生產、供貨、質量、價格等情況和設備選型及進口的建議。
第十一條 在列入國家計畫預備項目後,根據水利部確定的建設進度,可進行主機設備招標予安排。其它配套設備訂貨應在工程列入國家計畫開工項目後進行,並應有批准的初步設計的設備清冊和訂貨所需的技術規範等資料。
第十二條 項目主管廳(局、委)要組織業主單位嚴格按水利、水電建設計畫和設計檔案,編報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成套設備訂貨資料,部物資局按統一計畫、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設備分交,劃分供應分工。在設備分交時,還要聽取項目業主單位的意見。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廳(局、委)在報送水利、水電成套設備需要計畫前,要先組織利庫。
第四章 設備訂貨管理
第十四條 對大中型水利、水電項目的主要設備和其它系統成套設備原則上採取招標方式擇優選廠訂貨。其它配套設備要擇優訂貨。
第十五條 項目的主要設備招標程式,在國家計委批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後)和主要設備招標書經部確認同意後,由部物資局會同項目主管廳(局、委)和項目業主單位組織招標。定標前要向部匯報並徵得同意。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組織項目設計、業主單位,同製造廠簽訂主要設備的技術協定和經濟契約。
第十六條 主要設備的技術協定和經濟契約經供需雙方蓋章及項目主管廳(局、委)審查,在工程列入國家基建計畫預備項目後,由部物資局會同有關司局審核鑑證(單機金額200萬元以上要進行鑑證)後,即行生效。
第十七條 部物資局負責主要設備契約價格的審核和材料差價的調整審核。主要設備和材料需要調整價差時,由部物資局會同有關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協商、核定後報部批覆執行。
第十八條 超過500萬元以上的系統成套設備由物資局組織成套,要堅持招標、擇優訂貨原則,按審定設計的技術條件,在質量、價格、交貨期、服務、運輸等方面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後,擇優選定製造廠,簽訂技術協定和經濟契約。在擇優選廠工作中,要充分考慮項目業主單位的意見。設計單位不應指定生產廠,可推薦若干個有資格的廠家,並積極配合部物資局、項目主管廳(局、委)和業主單位,參加招標、擇優選廠工作。
第十九條 其它配套設備訂貨按三級成套的原則,由各主管廳(局、委)負責制定辦理。
第二十條 水利、水電主要設備的價格應執行國家價或按規定程式審批的價格,招標設備執行中標價。有些設備在擇優訂貨中可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由部物資局組織鑑證和組織訂貨的設備,部物資局負責契約執行中價格的協調。合理核定原材料漲價等引起的價差的調整。
第五章 設備監造和質量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在主要、關鍵配套設備製造廠比較集中地區,部物資局設立總代表組,代表部進行設備質量監督、檢查,把設備質量問題解決在製造過程中,防止不合格產品出廠。質量監造並不代替製造廠質檢部門的職能,也不減輕製造廠對設備質量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駐廠代表根據主要、關鍵配套設備監造大綱和有關規定進行質量監造,發現製造質量問題,應及時向製造廠提出,督促解決。有關質量問題,總代表組要及時向部物資局和有關部門反映,並通知有關項目主管廳(局、委)及業主單位、施工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儘快提出處理意見,監督製造廠妥善解決。
第二十三條 部物資局可委託質量檢測、測試中心或有一定權威的科研院(所)承擔質檢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到製造廠抽檢或到工地檢查、測試。
第二十四條 項目主管廳(局、委)和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對設備製造、安裝、調試及運行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及時向部物資局和駐廠總代表組等有關部門反映,部物資局要及時同製造廠及其主管部門聯繫,組織、督促製造廠及時解決。在質保期內發生的設備製造質量問題,部物資局仍要負責協調解決。
第六章 催交、運輸和現場服務
第二十五條 部物資局各地區公司在物資局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所供設備的催交和運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已設總代表組的主要、關鍵配套設備製造廠,設備催交主要由總代表組負責。項目業主單位催交人員應在總代表組的組織、協調下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根據水利、水電建設計畫和工程進度,部物資局組織各地區公司和項目主管廳(局、委)、業主單位共同編制水利、水電建設大中型項目年度的設備催交清冊,並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下達各有關製造廠。
第二十八條 項目業主單位、施工單位負責本項目設備催交工作,及時向項目主管廳(局、委)和部物資局及有關部門提供設備到貨情況和問題,溝通信息。到廠催交時應與駐廠代表密切聯繫、積極配合。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每年要按部物資局的要求及時報送大型設備運輸計畫調查表,由部物資局匯總後與鐵道、交通部安排運輸計畫。各有關單位要將大型設備的生產、交貨、發運情況報送部物資局,以便協調安排運輸。
第三十條 部物資局要派人深入重點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工地,了解工程的實際進度和對設備的要求。對工程反映的設備交貨、質量、價格等問題,要認真對待,及時解決。
第三十一條 部物資局與有關的主要設備製造單位實行聯合服務,由其對主要設備的生產、交貨進行協調,並派駐工地代表,進行現場服務,及時解決工程建設中的設備質量、交貨等情況。
第七章 進口設備的訂貨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水利、水電建設大、中型項目的進口設備,以及用進口部件組裝的成套設備的訂貨、鑑證工作,由部物資局辦理。
第三十三條 部物資局對需要進口的設備匯總審核後,報國家有關機電設備進口審查部門和國家計委批准。
第三十四條 部物資局根據國家批准的設備進口計畫,組織進口設備。
第三十五條 部物資局組織項目主管廳(局、委)和設計、業主單位參加對外談判、擇優選定國外供貨廠商,簽訂設備進口契約。在契約執行中,發生設備質量、交貨期等問題,部物資局負責對外交涉,設法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
第八章 信息管理和崗位培訓
第三十六條 水利、水電設備成套的信息管理要適應建設發展的需要,全面反映成套設備的情況(包括存在的各種問題)。為設備選型、選廠、質量監督、價格管理、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推廣等方面提供最新信息。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設備成套的信息管理網路,制定信息管理制度。設備成套工作網路各單位都應有信息管理人員,及時向部物資局提供各種設備成套信息。部物資局要做好信息綜合、分析工作,定期、不定期地發布設備成套信息。
第三十八條 為了提高設備成套工作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以適應建設和設備成套工作不斷發展的需要,部物資局負責組織全國範圍的設備成套業務和技術培訓工作,項目主管廳(局、委)負責所屬的設備成套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第九章 成套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由部物資局組織設備成套的項目,業主單位應與部物資局簽訂設備成套服務協定,明確雙方職責。部物資局要搞好服務工作,業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和協定及時按期付給成套服務費。
第四十條 主管廳(局、委)歸口管理的項目,由部物資局與該部門的物資公司共同對項目的設備成套負責,雙方簽訂聯合服務協定,明確分工,共同做好成套服務工作。部物資局按規定將收取的部分設備成套服務費返回主管廳(局、委),和承擔設備成套任務的項目業主單位。
第四十一條 對沒有設備成套資格的單位,不能單獨開展設備成套工作,不能收取成套服務費。
第四十二條 成套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仍按原水利電力部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並由設計部門列入工程概算。
第四十三條 部物資局將收取的部分成套服務費轉給各有關單位,以支付其派駐工地代表進行現場服務等各項費用,項目業主單位不再另行支付。
第四十四條 成套服務費的收支,財務上要建立專項科目,嚴格管理。
第四十五條 成套服務費可用於委託設備質檢單位的服務費、派駐工地代表和催交人員旅差費和補貼、有關成套業務會務費、辦公費以及設備成套服務有關的開支。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獎金,獎給為成套服務有貢獻的人員。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部物資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下發有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各級有關單位,凡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的設備價格、質量、交貨等問題,造成嚴重的技術經濟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要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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