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技術裝備供應管理辦法》在1991.09.29由國家氣象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象技術裝備供應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氣象局
- 頒布時間:1991.09.29
- 實施時間:1992.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供應管理的組織和分工,第三章 申請、分配、訂貨,第四章 供應方式和經濟核算,第五章 儲運管理,第六章 財務管理,第七章 統計管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技術裝備的供應管理,更好地為氣象事業服務,根據《氣象技術裝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氣象部門購置和供應氣象業務、科研、教學所需氣象技術裝備,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氣象技術裝備供應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是:
(一)貫徹國家規定的各項物資方針、政策、法令和法規;
(二)在“統一計畫、分級管理、統籌與自籌相結合,以統籌為主”的原則下,實行集中統一供應管理;
(三)面向業務,面向基層,全心全意為業務、科研、教學服務;
(四)堅持質量第一,保障裝備供應,堅持行政手段和經濟手續相結合,加強經濟核算,講求經濟效益。
第四條 氣象技術裝備供應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保質保量並適時地供應氣象業務、科研、教學所需的氣象技術裝備,加強集中統一供應管理,充分發掘潛力,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為氣象事業提供物質保障。
第五條 各級氣象技術裝備供應管理人員,必須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努力鑽研業務技術;艱苦奮鬥,勤儉節約,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不謀私利,抵制不正之風,同貪污、盜竊和浪費國家財產的行為作鬥爭。
第二章 供應管理的組織和分工
第六條 氣象技術裝備實行國家氣象局、省(自治區)氣象局和地區(市)氣象局三級供應管理,對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台站較少的自治區可實行兩級供應管理。
第七條 氣象技術裝備分為“統管裝備”和“省管裝備”。國家氣象局對技術上要求全國高度統一的氣象技術裝備列為“統管裝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統一管理的技術裝備為“省管裝備”。
“統管裝備”和“省管裝備”分別由國家氣象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統一組織供應管理。
第八條 國家氣象局技術裝備司主要負責氣象技術裝備供應管理的巨觀指導和綜合平衡,協調供應計畫,制定供應管理辦法和統管裝備目錄,並會同業務、計財等部門制定統管裝備配備標準、消耗定額。
國家氣象局各直屬物資管理處(簡稱各物管處,下同),主要負責全國氣象部門需要的“統管裝備”計畫的平衡、分配,負責“統管裝備”的採購、驗收、供應和儲運,以及對各地氣象部門業務需要而當地又不能解決的非“統管裝備”實行代購、代銷、代加工、代儲存、代運輸(簡稱“五代)。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技術裝備部門主要負責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部門所需“統管裝備”和“省管裝備”的申請、分配,以及採購、驗收、供應、調劑、儲運等業務,並會同業務、計財部門共同制定“省管裝備”配備標準、消耗定額,核定、分配有關經費指標。
第十條 地區(市)氣象局主要負責本地區氣象技術裝備需要計畫的申請、分配,做好裝備的領取、驗收、保管、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基層氣象台站是氣象技術裝備的使用單位,主要負責本單位氣象技術裝備的領取和保管,嚴格執行供應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章 申請、分配、訂貨
第十二條 地區(市)氣象局及省局直屬單位匯總所屬基層業務單位對“統管裝備”及“省管裝備”的需要量,向省局技術裝備部門申報計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及國家氣象局各局單位所需“統管裝備”,按國家氣象局和各物管處的有關規定,分別向各物管處申請。
無論採取哪種供應形式,都要遵照內部經濟核算制度。
第二十條 依照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有關方針、政策,加強氣象技術裝備出口管理,其出口項目和價格等均由國家氣象局技術裝備部門統一審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技術裝備部門可利用地方外貿渠道,按照國家氣象局的有關規定,協助組織技術裝備出口工作。
第五章 儲運管理
第二十一條 技術裝備入庫時,要憑計畫調撥人員的收料單並按照驗收規則(見附屬檔案)進行驗收後辦理入庫手續。
進口物資的入庫驗收按進口檢驗規則及時辦理,要求在到貨三天內驗收完畢,合格後辦理入庫手續。如發現規格、數量、質量等不符合要求,必須保持原物、原裝,按索賠規定及時報商檢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氣象技術裝備的儲存,要按其類別、品種、性能、數量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做到管理科學化,保養經常化,庫容整潔化。所有庫存裝備都要定庫、定區、定架、定位,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蝕性等危險物資要設立專庫(櫃),嚴加管理。
第二十三條 庫存氣象技術裝備要經常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注意防潮、防凍、防壓、防腐、防老化,做到無霉爛、變質、損壞、失效,無雜物積塵、蟲蛀、鼠咬。
第二十四條 庫存氣象技術裝備要日清月結,半年一對帳,一年一盤點,做到對庫存裝備規格清、數量清、質量清,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物相符。盤點時要由計畫調撥、財務、保管等有關人員參加,如有盈虧、損壞或霉爛變質等情況,要及時查明原因,填寫盈虧報告表,按審批程式處理。
第二十五條 氣象技術裝備實行各物管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技術裝備部門二級儲備;
各物管處的儲備分為特殊儲備和供應周轉庫存。特殊儲備是為解決特大自然災害和其它臨時緊急需要而建立的,儲備地點和定額由國家氣象局確定。供應周轉庫存是物管處為保證供應建立的儲備。其定額一般按正常年份兩個月的實際供應量核算(圖表按半年的供應量進行核算),具體供應周轉定額由各物管處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的儲備為業務周轉庫存。其業務周轉定額為:高空探測主要消耗器材一般按全省四至六個月的消耗量核算(交通不便的邊遠省、自治區可適當增加,但最多不超過九個月的消耗量),其它消耗器材一般按全省一年的消耗量核算,常規儀器、設備一般按全省台站現用數量的20--30%進行核算。具體業務周轉庫存,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儲備方式可集中儲存或適當分散到地區一級氣象部門儲存。
第二十六條 技術裝備的出庫必須憑計畫調撥人員的發料單上所列名稱、規格、數量等辦理,出庫前要按照入庫程式進行檢驗,堅持先進先出,不合格產品和超過檢定有效期三分之一的儀器,不得出庫。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氣象技術裝備倉庫要加強防火、防盜和保密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保衛制度,配備必要的防火、防盜設備和工具,杜絕責任性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為減少迂迴運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技術裝備部門對台站所需大宗和急需的裝備、器材可委託物管處辦理統一結算,直達供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供應台站的技術裝備也應儘可能直達供貨。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物管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技術裝備部門要加強氣象技術裝備的財務管理,充分挖掘潛力,合理地使用裝備經費,在保證完成供應任務的前提下,節約費用,減少支出,提高綜合經濟效益。
第三十條 各物管處是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要搞活流通,加快資金周轉,嚴格執行各項財務會計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 裝備經費是氣象事業費的組成部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技術裝備部門管理,在財務上屬基層會計業務,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技術裝備部門在編制裝備計畫時要有財務人員參加,充分考慮經費的可能;裝備的收、發料手續都要經過財務部門加蓋財務專用章,並據此建立材料帳和往來明細帳。
第三十三條 對構成固定資產的技術裝備都要建立財務和實物帳卡,每年年終全面清查盤點一次,如發現問題,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外轉讓氣象技術裝備等的收入,要衝減直接成本,返回裝備經費。獲得的技術服務費按專業有償服務收入進行管理、使用。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技術裝備部門的財務工作要接受同級計畫財務、審計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統計管理
第三十六條 氣象技術裝備的統計是氣象部門綜合統計的一個方面,按布置任務機關和報送渠道,分為物資綜合統計和裝備專業統計兩大類。
(一)根據國家和地方統計部門的規定,納入物資統計範圍的統計報表稱為物資綜合統計(簡稱物統報表,下同)。各級氣象部門按當地統計部門制定的統計報表執行。
(二)按照業務主管部門布置的氣象技術裝備統計報表稱為裝備專業統計(簡稱氣裝報表,下同)。各級氣象部門要依據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統計制度執行。
第三十七條 裝備專業統計分為綜合報表和基層報表。
(一)綜合報表。由國家氣象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向國家氣象局技術裝備司編報。
(二)基層報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制定,地區氣象局或基層單位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技術裝備部門編報。
第三十八條 做好氣象技術裝備統計的基礎工作,確保統計資料的準確。
(一)各級氣象技術裝備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按照統計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編報各種統計報表。
(二)要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地區(市)氣象局和基層台站的原始記錄應包括:裝備檔案卡片、裝備收料單、領用單、報廢審批單和各類實物帳卡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技術裝備部門的原始資料應包括:收發料單、調撥單、庫存裝備、盤點清冊、各種實物明細帳和分類財務帳及基層單位報送的報表等。
(三)各類統計工作必須嚴肅認真,不得弄虛作假。各級統計人員和單位負責人要對統計數字及有關情況的真實性負責,確保統計資料的準確。
第三十九條 氣象技術裝備的統計和統計資料的整理、分析應逐步運用現代化手段,不斷提高統計的質量和時效。其資料的整理、分析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分析現有技術裝備的數量、質量狀況,為制定技術裝備的補充、更新計畫、申請訂貨計畫及設備維修計畫提供依據。
(二)分析技術裝備從出廠到使用各環節的工作流程,為確定技術裝備合理供應周期及各種正常儲備提供依據。
(三)分析重點消耗器材的利用率,以便進一步完善定額管理,降低實物消耗。
(四)分析各類技術裝備的綜合物價指數和各類技術裝備價值總量的變化規律,以便合理安排裝備經費。
(五)分析技術裝備申請、訂貨、供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不斷提高供應服務水平。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氣象局技術裝備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