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的管理,確保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滿足多軌道氣象業務的使用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氣象工作實際制定。由於2006年11月22日發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中國氣象局
  • 發布日期:2006年11月22日
  • 實施日期:2007年2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 國 氣 象 局 令
第 14 號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11月18日經中國氣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秦大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政策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的管理,確保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滿足多軌道氣象業務的使用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氣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實施和業務使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氣象業務中不得使用未經許可或者被註銷使用許可後生產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
本辦法所稱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是指專門用於氣象探測、預報、服務以及通信傳輸、人工影響天氣、空間天氣等多軌道氣象業務的氣象設備、儀器、儀表及消耗器材。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實施和業務使用的管理。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業務使用的管理。
第四條 實施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標準、規範和規程以及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六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公告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目錄和取得或者註銷使用許可證的名錄。
第七條 申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境外組織必須具有進口許可證批准檔案、檢驗檢疫證明及相關材料;
(三)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者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四)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軍用標準以及氣象業務的使用要求。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產品定型、生產許可證或者進口許可證批准檔案、檢驗檢疫證明及相關材料;
(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產品說明書(名稱、型號、規格和主要性能指標);
(五)產品生產、銷售、服務體系情況;
(六)由產品歸口的檢定、檢測、測試機構提供的檢測報告。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出具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對受理的申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委託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檢測機構對樣機進行檢定、檢測、測試:
(一)具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
(二)具備技術標準要求的檢驗測試手段和基本環境條件;
(三)用於檢測的標準、設備和儀器經過計量主管部門檢定和校準;
(四)具有相應資格的測試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運行和維護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提供樣機及有關技術檔案、資料,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承擔檢定、檢測、測試費用。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定、檢測、測試後,應當提交書面報告,對檢測數據作出公正、客觀的結論,保證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科學性,並對相關技術檔案保密。
第十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據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對申請人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並頒發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樣式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範圍、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日期等內容,並加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印章。《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
第十五條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以延續,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銷售用於氣象業務的專用技術裝備,應當加貼使用許可標識。
第十七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對被許可人生產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購買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將檢查情況逐級報告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整改,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註銷其使用許可,並收回《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
(一)被許可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二)使用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三)企業法人依法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使用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使用許可。
第二十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撤銷其使用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使用許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氣象業務中使用未經許可或者被註銷使用許可後生產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並造成危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條文(略)

內容解讀

於新文解讀《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
4月2日,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簽署中國氣象局第28號令,公布《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文見二版),並將於6月1日起施行。為何要修訂《辦法》?《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如何貫徹落實《辦法》?日前,中國氣象局副局長於新文接受記者專訪,就《辦法》有關內容進行解讀。
記者:為什麼要修訂《辦法》?
於新文: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是專門用於氣象探測、預報、服務以及人工影響天氣、空間天氣等氣象業務的氣象設備、儀器、儀表、消耗器材及相應的軟體系統,是氣象設施和氣象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氣象信息採集、傳輸、加工、處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氣象專用技術裝備質量和性能事關氣象業務、服務及科研工作的提質增效,事關氣象防災減災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和水平。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氣象法》)第13條規定,即“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要求,並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合格;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氣象業務中使用”,中國氣象局於2006年11月出台了《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令)。自2007年2月施行以來,對於規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管理,提高氣象專用技術裝備質量,保障氣象業務穩定運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隨著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氣象事業的持續發展,14號令的有關內容和制度已與國家新形勢、新要求和氣象事業的發展不相適應。一是氣象現代化是國家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氣象現代化建設是氣象部門全面落實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全面推進氣象現代化迫切需要高質量、穩定可靠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作支撐,對廠家的產品規劃設計、技術開發、性能試驗、質量測試、儲備供應、檢定維修、更新改造、售後服務等各方面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必須通過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二是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是中國氣象局本級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國務院關於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要求,需要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健全行政審批服務指南,完善行政審批流程,細化審批工作細則,提高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審批時效。三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和《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需要清理規範相應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將“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檢定、檢測和測試”和“人工影響天氣新設備性能檢測、試用”調整為受理後的技術性服務,為企業發展創造更加便利的條件和良好環境。
基於上述考慮,需要對14號令有關內容和制度進行修改完善,以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新要求,落實全面深化氣象改革和全面推進氣象法治建設的需要,落實規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管理,提高氣象專用技術裝備質量的需要,從而為全面推進氣象現代化、全面深化氣象改革和全面推進氣象法治建設提供制度保障。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辦法》修訂的基本思路、原則。
於新文:《辦法》修訂主要從四方面考慮:一是針對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及氣象事業發展需要,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所涵蓋的範圍進行了更為準確的界定,為更好地履行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職能奠定了基礎。二是進一步完善和規範了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審批行為和程式。氣象專用技術裝備許可作為中國氣象局本級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最佳化完善了許可審批程式,使之更加符合《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規範和改進行政審批行為的有關要求。三是落實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認真落實國辦發31號檔案和國發11號檔案精神,將受理前的中介服務調整為受理後的技術性服務。四是明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職責和許可權,從而進一步強化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監督管理。
為此,《辦法》修訂的基本原則是:規範審批行為,提升裝備水平。所謂規範審批行為,就是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審批行為,最佳化行政審批工作流程,提高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審批時效。提升裝備水平,就是要按照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總體要求,落實中國氣象局關於全面推進氣象現代化和全面深化氣象改革的總體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氣象專用技術裝備質量,保障氣象業務穩定運行,提升氣象防災減災水平。
記者:《辦法》對哪些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於新文:在14號令的基礎上,《辦法》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第一,完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定義。根據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的工作實際,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定義作出相應修改完善,使其表述更準確,範圍界定更清晰。一是刪除了原定義中“通信傳輸”的表述。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氣象信息傳輸已屬於信息技術通用系統的組成部分,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等部門已有相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不需要自成體系。二是在定義中明確了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相應軟體系統的規定,以統一技術標準和統一要求,強化監督管理,提高軟體的研發質量和業務運行的安全性、穩定性和連續性。
第二,明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職責和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的基本要求。一是明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職責。《辦法》增加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監督管理職責,目的是保障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安全和質量。二是明確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基本要求。《辦法》強調了在氣象業務、工程設計建設中,應當使用具備有效許可證的專用技術裝備。
第三,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14號令規定了許可受理前申請人需要進行前置檢測,該檢測屬於行政審批受理前的中介服務事項。一是按照國辦發31號檔案的要求,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取消中介服務。二是根據國發11號檔案要求,將“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檢定、檢測和測試”和“人工影響天氣新設備性能檢測、試用”兩項中介服務事項調整為受理後的技術性服務,並明確相應程式和要求。
第四,完善行政許可申請條件。一是根據業務部門在實施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實際情況,對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進行細化完善,增強受理申請的可操作性。二是根據《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的規定,細化人工影響天氣專用技術裝備的申請條件。三是為確保產品質量和廠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增加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根據需要對申請材料進行實地核查的規定。
第五,完善行政許可審批程式。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對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做出是否受理許可申請,是否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程式性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增加《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變更制度、歸檔查閱制度。
記者:《辦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法律制度有哪些?
於新文:《辦法》共六章二十七條,主要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許可、監督管理、罰則和附則等。
第一,進一步明晰有關概念及其內涵。《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是指專門用於氣象探測、預報、服務以及人工影響天氣、空間天氣等氣象業務的氣象設備、儀器、儀表、消耗器材及相應的軟體系統。《辦法》刪除了原定義中有“通信傳輸”的表述,進一步明晰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概念及其內涵。
第二,關於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管理的基本要求。《辦法》第五條規定,在氣象業務、工程設計建設中,應當使用具備有效許可證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該規定杜絕和避免了在氣象業務中使用無許可證或無效許可證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規範了業務管理,也避免了工程設計沒有考慮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特殊要求,導致建設完成後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無法安裝、使用的問題。
第三,關於申請條件的規定。《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用火箭發射裝置、炮彈、火箭彈三類設備使用許可證的,應當符合國家武器裝備、民用爆炸物品的相關規定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人工影響天氣專用技術裝備的有關申請條件,規範了人工影響天氣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管理。
第四,關於申請材料的規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產品技術檔案應包括下列材料:產品技術指標和配置一覽表、企業標準、成套技術圖紙、工藝檔案、標準化審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使用說明書、產品質量自測報告。根據國辦發31號和國發11號檔案要求,《辦法》取消審批前由檢測測試機構提供檢測報告的中介服務。
第五,關於實地核查制度。《辦法》根據《行政許可法》補充了審批受理機關進行實地核查的規定,完善了程式性規定。《辦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第六,關於受理後技術服務的制度。一是《辦法》根據國辦發31號檔案和國發11號檔案精神,將受理前的中介服務轉為受理後的技術性服務,並對委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作出明確規定,《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檢測機構應為具有國家法定授權的氣象計量機構或者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頒發資質的檢測機構。二是《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明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用的火箭發射裝置、炮彈、火箭彈,還應由國家級人工影響天氣業務單位出具業務性試用報告。
第七,關於變更制度。14號令規定許可證期滿後申請延續的條件及程式,但在實際中,存在著取得《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情況,其之前取得的許可證效力是否改變未作明確規定,存在著立法空白的情況。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法》增加許可證主體變更制度,對實際中的使用許可的管理情況進行了完善。《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取得《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在其證書有效期內,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關於歸檔和查閱制度。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規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申請人辦理《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的有關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歸檔,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關於撤銷和註銷許可的規定。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辦法》根據氣象業務工作實際,完善許可程式的有關規定,增加撤銷和註銷許可的規定。針對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被許可人對存在的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情形,《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有權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註銷許可的四種情形,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依法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關於統一內外資市場準入要求。按照國家深化改革的有關精神,此次修訂取消14號令第七條對於外資的特殊規定,最大限度地開放市場,使內外資市場準入條件保持一致。
第十一,關於處罰的規定。按照國家簡政放權的要求,此次修訂中,沒有增設罰款條款,而是充分發揮信用信息的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通過將信用信息與許可證的撤銷相關聯,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有利於市場誠信體系的建立,強化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後監管。
記者:如何將《辦法》確立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於新文:《辦法》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是貫徹落實中國氣象局黨組關於全面推進氣象現代化、全面深化氣象改革和全面推進氣象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貫徹落實好《辦法》的各項規定,對氣象部門依法履行好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工作至關重要。
因此,各級氣象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切實抓好《辦法》出台後的貫徹落實工作。各級氣象部門要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辦法》的精神和內容,並加大對社會特別是對相關企業的宣傳力度。通過學習宣傳,使廣大氣象幹部職工和社會相關企業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辦法》規定的內容,並將其自覺運用於實際工作之中,規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切實提高氣象專用技術裝備質量,充分發揮其在氣象業務的支撐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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