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是2016年4月2日中國氣象局公布的規章,歷經2020年、2022年兩次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6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國氣象局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是2016年4月2日中國氣象局公布的規章,歷經2020年、2022年兩次修改。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的管理,確保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滿足多軌道氣象業務的使用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氣象工作實際制定...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 (2016年4月2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8號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0年3月24日《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等四部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2年8月15日《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 【注音】qìxiàngzhuānyòngjìshùzhuāngbèishǐyòngxǚkě 根據2006年11月中國氣象局公布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實施和業務使用的管理。地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裝備列裝系指由國家氣象局統一管理並列入氣象部門基本業務使用的技術裝備。其範圍包括:(一)根據氣象業務、服務的需要,新研製開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二)在原理、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比原有氣象技術裝備...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作為與《行政許可法》配套的單項規章,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使用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審查與決定程式、期限、有效期以及延續許可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實行使用許可制度,...
第八條 國家氣象局技術裝備司主要負責氣象技術裝備供應管理的巨觀指導和綜合平衡,協調供應計畫,制定供應管理辦法和統管裝備目錄,並會同業務、計財等部門制定統管裝備配備標準、消耗定額。國家氣象局各直屬物資管理處(簡稱各物管處,下同...
(七)統一管理並指導、協調專業氣象服務和氣象技術裝備的社會化服務工作;(八)負責氣象行業約管理工作;(九)依法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十)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農業、林業....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技術裝備的維修管理工作,根據《氣象技術裝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氣象業務系統使用的地面觀測儀器設備、高空探測設備、農業氣象觀測儀器設備、特種觀測設備、計算機、雷達、通信設備...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有關要求,做好涉外氣象探測站(點)設立的技術審查(含現場踏勘)工作。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應當分別徵求同級國家安全、保密等部門的意見。第七條 申請設立涉外氣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設施,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專用傳輸設施和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本辦法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須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第四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六)用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
本辦法所稱氣象設施,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本辦法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
(一)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未通過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業務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的;(二)接到飛行管制部門發出停止作業的指令未停止作業的;(三)使用未經年檢、年檢不合格、已經超過有效期以及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專用裝備的。
第二十九條 設立用於氣象探測、通信和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無線電台站,須經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護氣象專用頻率。第三十條 國家對氣象技術專用裝備實行使用許可證制度。列入使用許可證管理範圍而未獲取...
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2016.5.5)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5.31)10.環保、氣象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2015.12.10)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6.3.14)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2016.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