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與犯罪是指犯罪原因研究中的一種觀點。即認為自然界中的氣候變化對犯罪具有一定的影響。最早把氣候的變化同犯罪聯繫起來的是犯罪地理學派創始人、法國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孟德斯鳩。他與其後的比利時統計學者凱特萊均認為:在氣候溫和的地帶,往往發生侵犯個人的犯罪;在氣候嚴寒的地帶,則容易發生侵犯財產的犯罪。並斷言,離赤道越近,前種犯罪越多,離兩極越近,則後種犯罪越多。由於這些論述缺乏科學根據,也不符合實際情況,故遭到絕大多數人的反對。
對氣候影響犯罪的現象,義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菲利等都曾作過研究和觀察。菲利認為“如果說侵犯財產罪在冬天有規律的增長,僅僅是氣候通過社會和經濟狀況的影響而間接作用的結果,那么激情犯罪和猥褻姦污罪在氣溫最高的月份和年份里增加,也只不過是氣候影響的直接結果”。他甚至將義大利、法國、比利時和奧地利等國1880年度犯罪數量最多的現象,解釋為“主要應當歸結於1879~1880年冬天的極度嚴寒”。氣候犯罪學派甚至將人按照面貌特徵分為甲乙兩種類型,在刮南風時,甲種類型人容易犯罪,而在刮北風時,乙種類型的人容易犯罪。資產階級學者這些怪誕的、荒謬的、毫無科學根據的解釋,均從不同的角度掩飾了犯罪的最本質的東西。一般說來,自然界中的氣候變化會引起人的心理、生理上的某些變化反應,從而影響到某些犯罪行為的實施;另一方面,氣候的變化也會給人類社會帶來某些自然災害,從而對某些區域內的犯罪現象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我國有的學者認為:在氣溫高的地方,暴力犯罪較寒冷地帶為多,但財產犯罪未必較寒冷的地方為少。同時,以各國內的各地區進行比較研究而不是以氣候高低說明犯罪現象發生的差異則是適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