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旅客服務信息系統信息安全保護規範》是2020年10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旅客服務信息系統信息安全保護規範
- 標準號:MH/T 0074—2020
- 實施日期:2020-10-01
- 發布日期:2020-07-20
- 技術歸口: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
- 批准發布部門:中國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旅客服務信息系統信息安全保護規範》是2020年10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民用航空旅客服務信息系統信息安全保護規範》是2020年10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王靜、周景賢、王勇、王雙、張禮哲、顧兆軍、楊銳、劉春波、唐屹、張立斌、韓燕征、隋翯、劉超、呂宗平、陳寶剛。起草單位中國民航大學、...
《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已於2016年4月14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部長 楊傳堂 2016年4月21日 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以下簡稱航空安保)工作,保證旅客、工作人員、公眾和機場設施設備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一條為了規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運輸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用運輸機場進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機構(...
《規定》的頒布對於規範航空運輸秩序、保護旅客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規定》的前身是兩部規章。一部是1996年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另一部是1997年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通常稱作國內客規和國際客規。此次出台的《規定》對原有兩部規章進行了全面整合的較大修改。規...
《關於進一步提升民航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是民航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3月01日。檔案全文 關於進一步提升民航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服務保障公司,各機場公司,直屬各單位,各協會、基金會:根據黨的十九大關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經濟已由高速發展階段轉向...
(3)法律和對外事務局(Legal Affairs and External Relations Bureau ),主要對秘書處、理事會以及ICAO的其他業務部門和締約國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對外聯絡業務;(4)技術合作局(Technical Cooperation Bureau),主要通過項目運營的形式為全球民用航空在安全、安保、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方面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5)行政...
另外,為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國家關於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方面的要求,民航局還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民航局安委會審議表彰獎勵、責任處理和航線航班限制工作程式》等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與《規定》共同形成完整的民用航空領域事故調查處理制度體系。三是對調查單位和調查人員提出能力...
第一條【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創新“乾支通,全網聯”服務模式,規範對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的運營服務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持有“通用航空短途運輸”...
資料庫應當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標準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相關附屬檔案、手冊;機場建設和改(擴)建的設計圖紙和檔案資料;與機場運行安全相關的所有規定、標準、手冊等檔案;機場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以及運行和維護記錄等。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各項工作的記錄,詳細記錄各項...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發展規劃和民用機場的規劃建設,運輸機場的運營、管理、服務和安全環境保護,通用航空有關管理以及相關活動。民用航空的安全、標準、航空運輸、市場監管等行業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民用航空發展遵循以人為本、安全規範、統籌協調、適度超前的...
2018年7—8月,標準起草組召開外部專家諮詢會,邀請來自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民用航空局、攜程旅行網、部分航空公司等單位的專家,共同對前期形成的標準文本進行研究和討論,在充分徵求和吸納專家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綜合交通電子客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技術規範》標準徵求意見稿。2018年9月—2019年5月間,起草組根據...
(一)促進通用航空業高質量發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二)符合通用航空發展政策;(三)符合科學規劃、市場主導、協調發展的要求;(四)保障飛行、作業以及空防安全。第七條 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分為三類:(一)載客類,是指通用航空企業使用符合民航局規定的民用航空器,從事旅客運輸的經營性...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航空運輸企業和機場駐場單位制定服務規範,並向社會公布。航空運輸企業及機場駐場單位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安全協定和服務承諾書,保護機場設施設備安全,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統籌協調、管理。第四十條 在機場控制區和機場公共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機場管理的有關規定,服從機場管理...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機場的規劃與建設、安全運營與服務、淨空與電磁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第三條 民用機場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安全規範、優質服務的原則。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機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用機場建設規劃,...
(二)場地能夠滿足機場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需要,工程地質、水文地質、電磁環境條件良好,地形、地貌較簡單,土石方量相對較少,滿足機場工程的建設要求和安全運行要求;(三)具備建設機場導航、供油、供電、供水、供氣、通信、道路、排水等設施、系統的條件;(四)滿足文物保護、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節約集約用地...
第十九條承運人委託他人代理地面服務業務或者銷售代理業務的,應當在代理協定中明確航班出港延誤後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第二十條承運人及其航空銷售代理人在售票時應當將旅客聯繫方式等必要信息準確錄入旅客定座系統,並負責及時通告旅客航班動態信息。第二十一條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分別制定備降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