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基礎知識
但“民政”一詞的出現和民政概念的形成則是在唐宋時期,唐代有“安民立政”之說,北宋有“修治民政”之論,“民政”一詞逐步在官方和民間廣泛使用。自古以來,歷代有識之士都認為“民為邦本,本固邦寧”,只有廣大民眾安居樂業,社會才能穩定,主張當政者應考慮民眾的願望,辦理民眾事務,予民以利,惠民利民而安民,也就是所謂“為民行政”。這就是中國民政的由來和最初的涵義。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伴隨著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民政的內容也常有變化。但變中有恆,一些基本的事務始終未曾間斷,歷代相承,延續至今。新中國成立後,於1954年正式設立地方各級民政管理機構,經過近60年的歷史演變,民政工作的內涵主要包括:民間組織登記、優撫安置、救災救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區劃地名管理、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社會救助、殯葬管理、老齡工作、社會工作及福利彩票發行等工作。
二、國家民政部的設立
三、民政部門的工作宗旨
根據民政部全國入口網站關於“機構概覽”的表述,概括地講,民政部門的工作宗旨就是:“上為中央分憂,下為百姓解愁”。
四、民政部門職能定位
根據民政部全國入口網站關於“機構概覽”的表述:民政部門是國家政務部門中主管社會事務的政府職能部門。
五、民政工作包含內容
1.國內行政事務的一部分,在我國,民政包括民間組織管理、優撫安置、救災救濟、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行政區劃、地名和邊界管理、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老齡工作等。
2. 政府處理的有關人民的行政事務,如戶政、婚姻登記、優撫、救濟等。
六、新時期民政工作核心職能
新時期民政工作的核心職能是“解決民生、落實民權、維護民利”。
七、民政幹部要做“三種人”
民政幹部都要做一個有心的人,用心了解社情民意;做一個心重的人,把民眾的事情看得比泰山還重;做一個心誠的人,誠心誠意幫助民眾解決困難,為民眾服務。
八、最基層民政管理機構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是民眾申請辦理民政事務的最基層組織,鄉鎮(街道辦)民政辦公室是民眾申請辦理民政事務的最基層民政管理機構,縣(市)、區民政局是審批民眾申請辦理民政事務的主要民政管理機關,具有重大影響的民政事務審批事項依法由市一級民政局或自治區民政廳負責審批。
九、民政系統最高榮譽獎
孺子牛獎。“
孺子牛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最高榮譽獎,於1986年11月設立。該獎取名於魯迅先生“俯首甘為孺子牛”的名句,旨在體現、弘揚一往無前、踏實苦幹、不圖名利、勇於獻身的精神。“孺子牛獎”主要授予全國民政系統中成績卓著、有突出貢獻和重大影響、堪稱典範的工作人員,以及國內外關心、支持民政事業並作出重大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孺子牛獎”由民政部授予,並向獲獎者頒發“孺子牛”獎盃。
十、低保概念
1.低保演變過程: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簡稱。1997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要求1999年年底前,縣級以上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於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均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2.低保產生原因: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3.“全民低保”概念
所謂“全低保”,較為完整的表述應是:凡是中國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1)直白的解釋則是:“低保”等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城市低保”)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農村低保”)。
(2)實現“全民低保”重點:是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難點是建立穩定的資金籌措渠道,著力點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
十一、民政部通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郵編:100721 。
十二、村五保概念
村五保供養,是我國農村依照《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對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的農民實行保吃、保穿、保燒、保教、保葬的一種社會救助制度。
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和政府十分關心城鄉特殊困難民眾的生活。《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明確提出:“農業合作社對於社內缺乏勞動力、生活沒有依靠的鰥寡孤獨的社員,應當統一籌劃……在生活上給予適當照顧,做到保吃、保穿、保燒(燃料)、保教(兒童和少年)、保葬,使他們生養死葬都有指靠。”從此,人們便將吃、穿、燒、教、葬,這五項保證簡稱“五保”,將享受“五保”的家庭稱為“五保戶”,形成了獨具中國特色的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雛形。
從上世紀50年代起,各地相繼興辦了敬老院,將部分五保對象集中供養,逐步形成了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相結合的五保供養模式。1994年1月,國務院公布施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五保供養的主要內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保教)”,供養標準為當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經費和實物,從村提留或者鄉統籌費中列支。1997年3月,民政部頒布《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規範了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和供養服務。這兩項法規規章的出台,標誌著我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開始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管理軌道。
2000年以來,隨著我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推進,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渠道隨之調整。取消農業稅及附加後,供養經費又調整為主要從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和地方各級財政預算中安排。
救災救濟制度
一、發放救災款程式
《關於進一步加強救災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發[1999]7號)規定程是: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
二、救災款的使用範圍
《關於進一步加強救災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發[1999]7號)規定:一是解決災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二是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三是災民倒房恢復重建;四是加工及儲運救災物資。
三、救災轉移安置人口概念
根據《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指標解釋第14條規定,緊急轉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災害威脅、襲擊,離開住所轉移安置到其他地方,並提供緊急救助的人口,或因斷水、斷電、交通中斷等原因生活困難,需提供緊急救助的人口,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農墾企業、國有林場、華僑農場的受災人員。
四、口糧救濟的人口確定
根據《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指標解釋第40條規定,因災需口糧救濟人口指無錢、無糧、無自救能力,需要政府予以口糧救濟的人口。
五、災毀壞耕地面積的確定
根據《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指標解釋第23條規定,毀壞耕地面積指因災導致被沖毀、掩埋、沙礫化等,在短期內不能恢復的耕地面積。
六、受災人口的確定
《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指標解釋第10條規定,受災人口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失的人口數量,包括非常住人口。
七、飲水困難人口的確定
根據《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指標解釋第16條規定,飲水困難人口是指因災飲用水困難的人口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八、農作物絕收面積的確定
根據《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指標解釋第22條規定,農作物絕收面積指農作物受災面積中,因災減產8成以上的農作物播種面積。
民政常識自學部分
一、現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公布時間
2004 年 8 月 1 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簽署第 413 號令,批准公布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自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2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的以下人員為撫恤優待對象: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三、復員軍人概念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51條規定,復員軍人是指在 1954 年10月31 日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
四、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概念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51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五、現役軍人死亡性質分類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7條規定:現役軍人死亡性質為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三種。
六、現役軍人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12條規定:
1.烈士: 80 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 個月工資;
2.病故:20 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 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3.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1 )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 35% ;
(2 )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 30% ;
(3 )立一等功的,增發 25% ;
(4 )立二等功的,增發 15% ;
(5 )立三等功的,增發 5% 。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七、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順序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14條規定:
第一順序: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
第二順序: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故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條件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15條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1.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滿 18 周歲或者已滿 18 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滿 18 周歲或者已滿 18 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九、定期撫恤金處理辦法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18條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 6 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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