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聯絡有志於民法研究的同學共同研究民法重大疑難問題,砥礪學問,激發思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幾位民商法博士生與碩士生組織了一個定期性的民法學術論壇。我認為這一創意非常好。首先,組織一個民法學術論壇有利於進一步繁榮、活躍學術氣氛,促進對民法理論的深入研究與思考,真正為國家立法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為中國法治建設作出貢獻。學術乃天下之公器,學術研究需要的是信息溝通、思想碰撞與學術批評。惟其如此,方能做到問題越研究越深入,真理越辯越明,最終實現學術的昌明與繁榮。先哲孔子曾言,“學而無友,則孤陋寡聞”。通過舉辦一個定期性的民法學術論壇不僅可以繁榮學術、加強學術交流,進行思想碰撞,而且能夠增加各法律院系師生之間的了解,增進友誼,並能通過學術討論推出成果,發現人才。
應組織者的邀請,本人非常榮幸地擔任了第一次討論會議題的出題人。我提出的議題是“無權處分若干問題研究”。“無權處分”是民法學上非常複雜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它涉及物權變動模式、意思表示、締約過失、善意取得、瑕疵擔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無因管理等諸多民法基本理論與重要制度,困擾學術界數十年。我國台灣著名民法學者王澤鑒先生稱之為“民法學上的精靈”,可以說比較準確地概括了無權處分問題在民法上的重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以下簡稱《契約法》)頒布之前,對無權處分問題我國學者研究很少,《契約法》頒布後,第51條規定了無權處分契約的效力,於是對該條款的解釋在我國法學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目前已有多位學者就《契約法》第51條的理解發表了自己的見解,本人也曾撰文闡述了一些看法,但問題仍然沒有解決,故此我決定將無權處分作為第一次民法學術論壇的議題,希望廣大民法學者能夠發表自己的看法,以增進對該問題的研究。
2001年6月9日,第一次民法學術論壇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順利舉行,我院龍翼飛教授、楊立新教授參加了討論會,煙臺大學法學院房紹坤教授、
北京大學張谷博士和王軼博士以及我院姚歡慶博士和梅夏英博士還擔任了評議人。在討論會上與會者本著“惟學術是尚”的精神,踴躍發言、深入討論,精彩觀點迭出。會議共收到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等院系同學提交的精彩論文40餘篇。從這些論文的研究方法與理論深度來看,撰寫者進行了深入的思考,花費了相當大功夫,一些論文更是提出了難能可貴的創見。在此,我謹對組織者以及參與第一次民法學術論壇討論的各位老師、同學表示由衷的敬意,相信這種為中國民法事業而努力的精神是會在未來結出碩果的!
會後組織者挑選了部分優秀與會論文並匯集目前國內已發表的相關文章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結集出版。無疑,此種針對某一重大民法疑難問題由多位學者同時加以研究的文集對於我國民法理論的深入發展是有所裨益的。我想,如果每一次研討會都能有這樣的一部作品產生,持之以恆,我們就可以推出多本有關民法學重大疑難問題討論的論著,這不僅對中國民法學是個重大貢獻,也可以向世人展現年輕一代民法學者的才智與努力!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文集的編輯過程中,我國著名民法學家梁慧星先生給予了極大的支持,慷慨授權將其大作《物權變動與無權處分》收入文集,對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謝!同時也對其他授權將文章編入文集的學者表示感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程嘯同學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郭燕紅、李文彬兩位編輯為文集的出版非常辛勞,本人也在此表示敬意!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希望民法學術論壇能繼續舉行下去,更希望莘莘學子為我國民法事業的繁榮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目錄
關於無權處分若干問題研究
——民法研習會第一次論壇
物權變動與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的若干問題
略論契約行為的效力
——兼評《契約法》第三章
試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
——兼釋《契約法》第132條與第51條之間的關係
論無處分行為的效力
——以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選擇為背景
論無處分行為
——兼析《契約法》第51條
無權處分與契約效力
論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契約效力辨
無權處分與《契約法》第51條
無權處分效力研究
無權處分制度的精神分析
論無權處分的若干問題
對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
建構符合我國民商法體系之無權處分制度
對無權處分的一點思考
無權處分三題
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
試論不動產的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問題研究
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
無權處分與第三人取得的標的物所以權
立法的困惑與闡釋的平衡
——對無權處分制度的解讀
無權處分若干問題探討
——對《契約法》第51條的分析和理解
有處分權人未予追認的法律後果
——祖國大陸法律和台灣地區法律的比較
無權處分之立法出路
——論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與善意取得制度的並用互補
論無權處分法律關係及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