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涉外與仲裁篇

民事訴訟法:涉外與仲裁篇

《民事訴訟法:涉外與仲裁篇》一書的出版社是廈門大學出版社,作者是田平安、汪祖興。該書包括涉外民事訴訟和涉外民商事仲裁兩部分。每一部分再展開加以論述,從概念、原則、外國當事人與管轄權、仲裁司法審查、法院執行和撤銷等方面全面深入分析,以便讓讀者有一個更深刻地認識和理解。

基本介紹

  • 書名:民事訴訟法:涉外與仲裁篇
  • 作者:田平安、汪祖興編
  • ISBN:9787561527894
  • 頁數:315
  •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法:涉外與仲裁篇》力求突破傳統教材以章、節行文的做法,而以“專題”作為理論闡釋的基本單元。在編撰中,我們既注重每一本著作內部各專題性理論闡釋間的協調,又注重各部著作對其研究領域描述、論證的統一,力求使本叢書在內容上具備內在的邏輯統一性。

目錄

上編 涉外民事訴訟
專題一 涉外民事訴訟概念
一、涉外民事訴訟法的概念
(一)涉外民事訴訟
(二)涉外民事訴訟法的概念與立法體例
二、涉外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一)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二)國家主權原則
(三)司法豁免原則
(四)適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原則
三、涉外民事訴訟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係
(一)涉外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係
(二)涉外民事訴訟法與國際民事訴訟法及國際私法的關係
(三)涉外民事訴訟法與涉外仲裁法的關係
(四)涉外民事訴訟法與國際法的關係
四、涉外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
(一)涉外民事訴訟法的國際發展
(二)我國涉外民事訴訟法的發展
專題二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
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概述
(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概念
(二)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特徵
(三)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意義
二、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及分類
(一)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一般原則
(二)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一般根據
三、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主要類型及其比較
(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主要類型
(二)主要國家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立法比較
四、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及其解決
(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概述
(二)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的成因
(三)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的規制
五、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限制
(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許可權制的法律依據
(二)國家及其財產豁免
(三)國際組織的豁免
六、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立法及完善
(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確定根據的立法及完善
(二)規制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的立法及完善
專題三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國當事人
一、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
(一)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概述
(二)賦予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的國民待遇原則
(三)我國關於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的立法
二、外國人的民事訴訟能力
(一)外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二)外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
三、涉外民事訴訟代理制度
(一)涉外民事訴訟代理制度概述
(二)委託代理
(三)領事代理
(四)我國涉外民事訴訟代理制度
四、涉外民事訴訟費用擔保制度
(一)涉外民事訴訟費用擔保制度概述
(二)承擔訴訟費用擔保義務的主體
(三j訴訟費用擔保制度的適用範圍
(四)訴訟費用擔保的豁免
(五)外國訴訟費用擔保制度之比較
(六)國際條約關於訴訟費用擔保制度的規定
(七)我國訴訟費用擔保制度
五、司法救助制度
(一)司法救助制度概述
(二)司法救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三)國際條約關於司法救助制度的規定
(四)外國司法救助制度概況
(五)我國關於司法救助制度的規定
專題四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期間、時效、財產保全和證據
一、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期間
(一)訴訟期間概述
(二)訴訟期間的分類
(三)訴訟期間的計算
(四)訴訟期間的延誤和恢復
(五)訴訟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六)訴訟期間的延長
二、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時效
(一)概述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衝突
(三)訴訟時效的準據法
三、涉外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一)涉外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概述
(二)涉外財產保全的申請程式
(三)財產保全的救濟
四、涉外民事訴訟中的證據
(一)涉外民事訴訟中證據的準據法
(二)境外證據的審查
(三)舉證責任
(四)初步證據
(五)關於證明方法的自由裁量權
(六)部分證明方法的決定性效力
(七)證據保全
(八)推定
專題五 司法協助
一、司法協助的一般理論
(一)司法協助的概念
(二)司法協助的依據
(三)司法協助的主體
(四)司法協助的實施
(五)司法協助的立法模式
二、一般司法協助
(一)涉外文書的送達
(二)涉外調查取證
(三)涉外公證與領事認證
三、特殊司法協助
(一)特殊司法協助概述
(二)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理論
(三)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依據
(四)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條件
(五)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程式
(六)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制度比較
(七)我國涉外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I的制度及完善
四、司法協助的拒絕
(一)司法協助拒絕的一般理由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
下編 涉外民商事仲裁
專題一 涉外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問題
一、仲裁與民事訴訟之比較
(一)仲裁與民事訴訟
(二)與民事訴訟程式相關的《紐約公約》
二、仲裁機構、仲裁庭、仲裁當事人
(一)仲裁機構
(二)仲裁庭
(三)仲裁庭與仲裁機構的關係
(四)仲裁當事人
三、仲裁的基本類型
(一)以是否含涉外因素為標準: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二)以國別因素為標準:內國仲裁和外國仲裁
(三)以仲裁機構是否常設為標準: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
專題二 法院對仲裁的協助與支持
一、裁定仲裁協定有效
二、協助組成仲裁庭
(一)指定仲裁員
(二)處理仲裁員異議
三、協助採取臨時措施
(一)臨時措施的特徵
(二)臨時措施的必要性
(三)臨時措施的種類
(四)採取臨時措施的權力歸屬
(五)仲裁臨時措施與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之比較
四、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
專題三 法院對仲裁管轄權的審查
一、仲裁管轄權概述
(一)仲裁管轄權的概念和意義
(二)仲裁管轄權的異議
二、確定仲裁管轄權的機構
(一)仲裁庭
(二)仲裁機構
(三)法院
三、法院對仲裁管轄權的審查
(一)法院對仲裁協定的審查
(二)法院對爭議可仲裁性的審查
四、仲裁管轄權審查的法律適用
(一)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二)當事人的屬人法
(三)仲裁地法
(四)被請求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地法
專題四 仲裁司法審查
一、司法審查的法律意義
(一)反映了仲裁的準司法性質
(二)有利於實現仲裁的目的
(三)有利於實現仲裁的價值目標
(四)有利於彌補仲裁制度的缺陷
(五)有利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司法審查的具體內容
(一)司法審查概述
(二)實體性審查
(三)程式性審查
三、我國仲裁司法審查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一)我國仲裁司法審查制度存在的不足
(二)完善我國仲裁司法審查制度的原則——適度審查仲裁裁決制度的構建
(三)仲裁司法審查制度的具體構建——法院司法審查行為的規範
專題五 法院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一、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概述
(一)撤銷仲裁裁決的概念與特徵
(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概念和特徵
(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撤銷仲裁裁決的聯繫與區別
二、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
(一)國內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
(二)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
(三)關於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法定情形的分析
三、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式
(一)國內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程式
(二)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程式
(三)關於涉外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或撤銷的“預先報告”制度
四、對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取捨主張及其評析
(一)學界對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取捨主張
(二)對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取捨主張的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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