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保全措施

涉外仲裁保全措施,是指為保證涉外仲裁裁決的履行,涉外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提請被訴人財產所在地或者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國法院,對被訴人的財產採取的保護方法。涉外仲裁的保全措施,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査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拍賣、變賣,保存價款。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實行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人民法院對被訴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被訴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擔保後,人民法院應當發布解除査封、扣押命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或者監督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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